《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份分類有關業務處理事項的通知》在2000.05.08由中國證監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份分類有關業務處理事項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0年05月08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5月08日
- 頒布單位: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份分類有關業務處理事項的通知》在2000.05.08由中國證監會頒布。
《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份分類有關業務處理事項的通知》在2000.05.08由中國證監會頒布。中文名 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份分類有關業務處理事項的通知 頒布單位 中國證監會 頒布時間 2000.05.08 實施時間 2000.05.08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股權分置改革各方主體及其相關活動實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和協調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第四條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實施一線監管,...
七、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工作合力 (十四)持續提升監管效能。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向,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作為上市公司監管的重要目標。加強全程審慎監管,推進科學監管、分類監管、專業監管、持續監管,提高上市公司監管有效性...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實施統一監管。國家出資企業應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其中...
《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在1996.07.24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為了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的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是2022年1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檔案。全文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重組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其審議的併購重組事項進行...
本辦法所稱證券專營機構,指前款所稱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指前款所稱信託投資公司。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為本機構買賣上市證券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的行為。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為規範上市公司重組行為,支持上市公司通過重組提高資產質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因持股變動導致其獲得或者可能獲得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收購人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該上市公司,並做出...
第八條 對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申請予以註冊,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申請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一節 ...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因上市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認購證券的投資者自行負責。第二章 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設立由專業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的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中國證監會職能部門的請求,就是否構成上市公司的收購、是否有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
試行)》是為了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和《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34號),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與...
第十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通知優先股股東,並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東的規定程式。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就以下事項與普通股股東分類表決,其所持每一優先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
第八條 對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申請予以註冊,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申請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一節 發行...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第五條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一...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做出回購股份決議後,應當依法通知債權人。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依法通知債權人後,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回購股份備案材料,...
2019年4月3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通知: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 投資者保護,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改,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