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份分類有關業務處理事項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份分類有關業務處理事項的通知》在2000.05.08由中國證監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份分類有關業務處理事項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國證監會
  • 頒布時間:2000.05.08
  • 實施時間:2000.05.08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根據股票市場監管業務的現狀,現就境內上市公司股份分類處理事項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年度報告等公開信息披露檔案,內容涉及公司股份分類的,除個別分類辭彙略作修改(見附屬檔案)外,原則上繼續按照我會《關於頒發〈上市公司辦理配股申請和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的通知》(證監發字〔1994〕161號)、《關於印發〈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編制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的通知》(證監發字〔1994〕2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一個公司的信息披露檔案所涉及的公司股份分類,可以根據該公司的具體情況省略其不具備的類別,或者對其股份類別的特殊情況附加補充說明。由於實行法人配售、向基金配售等原因,股票投資人持有的上市期限未到的可上市流通股票,應計入上市流通股票總數之內,但公司有義務另附文字說明該部分股票數量和上市日期。
對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公司,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其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的相關內容適用以上要求。
二、有關股票市場的綜合統計報表涉及匯總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則上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執行;根據業務需要,也可以增加更詳細的劃分,但僅限於匯總統計使用,不宜公開。
三、在上市股票交易系統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政策規定,區分以下類別:
(一)尚不允許上市掛牌交易的股份;
(二)允許上市掛牌交易但有時間間隔限制的股份;
(三)允許上市掛牌交易且沒有時間間隔限制的股份。
(四)以人民幣兌換的股票和以外幣兌換的股票
四、在股份登記系統中的分類,原則上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執行;證券交易所應結合計算機系統升級方案的設計,從技術控制角度考慮以下要求:
(一)將尚不允許上市掛牌交易的股份與已經上市掛牌交易的股票區別開來;
(二)將上市公司的股份分類與投資人分類區別開來;
(三)將境內投資人持有的股份(或股票)與境外投資人持有的股份(或股票)區別開來;
(四)對投資人的分類應當考慮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多重要求。
五、當前辦理尚不允許上市掛牌交易的股份的登記過戶事宜,應當按照“投資人變更即辦、股份類別變更暫緩”的原則處理。投資人變更,由當事人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憑證:股份類別變更,應當依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明確規定或批文;經司法機關裁決的股份登記變更事宜,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六、證券交易所應結合協助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的國有股權核查工作,著手規範投資人分類登記工作。按照“新老劃段”的原則,對今後新開戶的法人或者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法人,要求其按照《公司法》、原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國家體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辦法》、外經貿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國統字〔1998〕200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的通知》(銀髮〔1994〕198號文)、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94號)和《關於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121號)的規定,分別確認其法人類別。
七、對上市公司現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分,應當依法限制其上市流通;在公司信息披露檔案中,應當區別公司股份結構的披露與上市公司現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的披露;在匯總統計該公司流通股與非流通股時,應當根據前述人員最初獲得股份的來源,分別歸入上市流通股或者內部職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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