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仲裁實踐及其新發展

中國證券仲裁實踐及其新發展

《中國證券仲裁實踐及其新發展》是李奉青創作的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證券仲裁實踐及其新發展
  • 開始時間:1994年
  • 作者:李奉青
  • 關鍵字:中國、仲裁、證券、實踐、發展
摘要,論文正文,

摘要

證券仲裁,是用仲裁的方式解決證券的發行、交易過程中的及與此相關的證券爭議。世界有許多國家採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證券爭議。在我國,從1994年起,也開始了證券仲裁。

論文正文

一、我國證券仲裁的法律依據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八十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之間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場所之間因股票的發行與交易引起的爭議,應當由證券委批准設立或指定的仲裁機構調解、仲裁。”1994年8月26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發通知指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為解決證券經營機構之間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場所之間因股票的發行或交易引起的爭議的仲裁機構。
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和證券委的授權指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為我國證券爭議的仲裁機構,自此揭開了我國證券仲裁的序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其新的仲裁規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特別規定或特別授權的,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可以按照該特別規定或特別授權的範圍受理案件。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定。沒有仲裁協定,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根據這一規定,到仲裁委員會就證券爭議提出仲裁的,還須就此在契約中規定仲裁條款或另外達成仲裁協定。
二、幾年來證券仲裁的實踐
1994年9月,北京兩家證券公司因股票發行過程中承銷團成員之間承銷費用的劃分問題上同另一證券公司發生爭議,上述兩家證券公司遂提起仲裁,成為我國證券仲裁史上第一個吃螃蟹的人。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由於在我國證券市場剛剛成立,不僅缺乏規範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又未開形成一套行業慣例和做法,仲裁庭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在裁決本案時,除依據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外,更多地參考和借鑑了國外關於承銷費用劃分的規定和習慣做法。這一裁決,對於今後我國證券發行中承銷費用的劃分的實踐和立法都將產生著積極影響。
有了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就有了第二、第三??。稍後的證券仲裁涉及證券公司交易中的錯誤造成一方損失的糾紛,股票發行糾紛及此後的國債交易糾紛。與貿易、合資方面的案件相比,證券仲裁案件在數量上是少的。但證券仲裁曾一度熱鬧起來。這由於,其一,由於證券仲裁的宣傳,使很多與證券公司有糾紛的個人感覺終於找到了說理的地方,於是紛紛前來北京諮詢或擬提起仲裁,但由於他們很難與證券公司達成仲裁協定,所以這些爭議均與證券仲裁失之交臂。其二,我國有95、96年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制定了進行國債回購的回購交易成交報告書,其中的回購主協定第二十條規定回購交易中發生的糾紛,如協商解決不成,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北京。所以大量的國債回購糾紛成了證券仲裁發展的又一契機,然而證券仲裁又一次未能紅火起來。箇中緣由有三:1、當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限於涉外糾紛,而國家證券委授權仲裁的也是股票發行與交易產生的爭議,國債交易糾紛顯然不屬於股票爭議。此類證券仲裁案將面臨因不屬於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而被撤銷之虞。2、有些國債回購交易的雙方未採用回購主協定的格式文本,未將主協定中的條款引用上去,導致糾紛產生時是仲裁還是訴訟,雙方莫衷一是。3、法院在這一問題上則明顯不支持仲裁,也許因為國債糾紛金額均巨大,誰都想著少一案不如多一案。儘管如此,貿仲還是審理了一些證券仲裁案。
三、證券仲裁的優越性
與其它解決爭議的方式相比,仲裁有著很大的優越性,仲裁的優越性決定著證券仲裁的優越性,同時由於證券本身的特性,使證券仲裁又有著不同於其它仲裁的優越性。
1。仲裁具有靈活性。仲裁是一種協定管轄,來自雙方當事人的合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正是由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決定著仲裁有著訴訟無法比擬的靈活性。(1)當事人可以決定提交仲裁的爭議的範圍,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仲裁員,可以選擇開庭地點,可以在仲裁規則的範圍內約定審理案件的程式和方式。(2)由於仲裁是當事人合議的結果,因此仲裁是一種相結較為寬鬆的解決爭議的方式,不象訴訟具有很強的對立性,雙方可在一種較為緩和的氣氛中解決爭議,既便於問題的解決,又有得利於當事人今後的業務往來。(3)在法律的適用上,仲裁更顯靈活性,這不僅體現在當事人可以自己約定適用的法律,還體現在仲裁庭可以依據法律、國際慣例外,依據行業慣例結合公平合理的原則對案件作出判斷。在我國證券法規畸缺的情況下,證券仲裁在這點上更顯優越性。
2。仲裁節約時間和費用。仲裁是一裁終局,避免了訴訟二審或多審的冗長程式,如選擇適用簡易程式,則爭議一般可在90天內得到解決。由於仲裁程式時間較短,從而在仲裁過程中所需的費用相對較少,當事人既省了時間又省了費用。仲裁的快捷更適應著證券市場和證券爭議的特點。
3。仲裁具有秘密性。無論是一般商業活動還是證券活動,大都不願自己的交易內幕公之於眾,更不願自己的糾紛爭議滿城皆知。仲裁適應這種需要,採用不公開審理的方式,除仲裁員和當事人知曉案情外,外界人士則一無所知,而仲裁員也負有保密的義務,因此無論怎樣的商業秘密,甚至不可告人的內幕都不必擔心大白於天下而招致不必要損失或麻煩。對證券業而言,因許多證券交易、證券爭議等信息很可能影響到證券市場的變化,影響到某一證券或證券公司的業績,秘密性則顯得猶為重要。
4。仲裁的專家性和權威性。一個案件審理的質量取決於審理案件的人的素質的高低,仲裁則是由一批高素質的中外經濟、法律專家作仲裁員來審理案件,從而保證了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權威。無論美國仲裁協會的證券仲裁還是我國的證券仲裁都有一批在證券方面有著資深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證券仲裁員,這些仲裁員除能保證證券仲裁的審理質量外,在我國現階段更別具意義,因為我國證券的法律法規缺乏的情況下,更需要高水平的人依據證券的理論和國際慣例來審理案件。
四、我國證券仲裁的發展
證券仲裁剛剛起步,同時也意味著證券仲裁還有許多方面亟待發展。幾年來的證券仲裁實踐積累了經驗,同時也暴露了不足。
1。應加強證券仲裁的效率,保證高速度、高質量的仲裁。證券的一個顯著特徵是其舜息萬變,有著很強的時間性,這要求著證券仲裁也應迅速、快捷。目前,我國證券仲裁適用的是統一的國際商事仲裁規則,該規則是根據一般商業活動的特點而制定的,它的期限、審限都較長,嚴格要求書面通知,如當事人答辯期限為收到仲裁通知起45天,第一次開庭通知需提前30 天,審理期限為組庭之日起9個月,這些較長的期限規定不能很好適應證券高速運作的特點。美國仲裁協會的證券仲裁規則則注重仲裁的高效性,它規定,被訴人提交答辯的期限為20天,協會向當事人郵寄開庭通知的最低期限為10天,仲裁庭應自宣布獨任仲裁庭審理結束之日起14天內作出裁決。除規定較短的期限外,美國證券仲裁規則還確定了傳真、電報或其它方式的電子通訊可作為送達通知的依據,並且電話通知成為美國證券仲裁中送達的一種方式。為便於證券爭議的解決,規則還規定了一種加速程式即爭議金額除去利息和仲裁費外少於20000美元時,適用一個收費300美元的特別加速程式。綜上,這些措施都是適應證券仲裁的特點,保證證券仲裁快速、高效的解決,相比之下,我國目前的證券仲裁因採用一般國際商事仲裁規則而顯得較為冗長,不能更好的適應證券市場變換莫測和證券仲裁快速高效的特點。
2。仲裁費用與國內訴訟相比,顯得過高。國際商事仲裁因花費較大因而仲裁費用也相應較高,這是通行的做法。而目前我國國內證券仲裁與涉外商事仲裁適用同一仲裁費用表,則在費用上比國內訴訟高出許多,這在一定程度上使當事人不願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令願去法院,不利於我國證券業和證券仲裁的發展。
3。仲裁庭的組成應加強管理,在強調證券專業性的同時也應加強非證券專業化。證券仲裁一般都設立證券仲裁員名冊,由證券界的專家參與審理案件以適應證券行業的專業性特點。但在證券的發行、交易中又不可避免地會涉及購買、售賣、承銷、包銷、代理等各類經濟法律關係,這些問題並非證券界人士所能完全勝任的,其它法律界專家參與審理則可更全面地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正因如此,美國仲裁協會的證券仲裁規則規定,組成三人合議庭的每方當事人指定一名仲裁員,中立仲裁員必須從全國證券仲裁員名冊上選定,合議庭的多數成員應由非證券界人士擔任。
證券市場在我國已經在我國蓬勃發展起來,與之適應,應有一套完備的解決證券爭議的制度和機構。然而幾年來,作為審理證券爭議的指定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由於其他案件任務太重,或是思想上並未足夠重視,至今仍無適應證券爭議特點的證券仲裁規則出台。這就造成了這幾年來證券仲裁寥若晨星的局面。殊不知,沒有梧桐樹,怎能引來金鳳凰。證券市場呼喚有適合其特點的證券仲裁規則,貿仲如能及時推出適宜的證券仲裁規則,相信眾多的證券爭議將選擇仲裁方式解決。我們欣喜地看到,貿仲正在著手這方面的工作,也許證券仲裁即將迎來勃勃生機。並且,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即將修改,其受案範圍將擴大為所有可仲裁的爭議,所以受案範圍問題將不會再成為證券仲裁發展的障礙。我們相信,隨著證券仲裁實踐的增加,證券仲裁在總結經驗教訓,借鑑選進作法的基礎上,必將形成一套完善的快捷高效的證券仲裁制度,從而最大限度的發揮證券仲裁的優越性,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完善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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