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詩文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詩文研究會。英文名稱;ICHINAPOETUNITBD擁有獨立的機構會歌、會徽與標著。
第二條本會是以古詩詞詩歌、散文、文學理論研究、詩詞、詩歌、詩文創作實踐為主體的人民民眾性學術組織。
第三條堅持為人民服務,熱愛祖國、熱愛黨,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方針,明確古詩詞、散文、詩歌文化是人民民眾智慧的結晶,
廣泛團結詩人、作家、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家、詩歌翻譯家和詩學教育工作者。出版、傳播、編輯創作、喜聞樂見的信息,進行學術研討,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寫人民,說人民,唱人民的宗旨;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四條本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一、中國詩文有限公司、中國詩文出版社已經成立。
二、人民民眾是詩歌文化的直接服務對象,建立詩文愛好者深入生活和採風活動。
三、團結詩人、作家、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家、詩歌翻譯家和詩學教育工作者。進行學術交流研討。
四、《中國詩文出版社》出版發表優秀詩詞、詩歌、散文作品和理論文章,達到寫人民、說人民、唱人民的目的。
五、加強與全國高校圖書館、全國
新華書店以及各省市詩文組織單位保持聯繫,免費贈送中國詩文書刊書籍,舉辦各種類型的詩歌學術研討會和作品研討會;
開展詩歌創作、出版的諮詢、發行等活動;加強與書畫界,經濟界、科技界的聯繫和開展聯誼活動,促進詩文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六、本研究會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名師講座和詩文徵文比賽等活動。
七、詩詞創作取得較好成績,並有作品在報刊發表。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申請加入本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加入本研究會的意願;會員分個人團體會員
(二)擁護本研究會的章程;
(三)詩詞、詩歌、散文創作取得較好成績,並有作品在報刊發表。
第六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本人代表作品詩詞六首
(三)一寸免冠彩色藍底照片兩張;
(四)填寫個人簡歷、通訊錄、信箱、郵編、電話等;
(五)有二名研究會會員介紹;
(六)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發證。
第七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研究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第八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研究會的章程、執行研究會的決定;
(二)維護研究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研究會交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九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類。
第十條會員制度如下
(一)凡贊成本會章程,有一定的傳統詩詞創作基礎及理論知識的詩詞愛好者、作家、藝術家並符合條件的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本會批准,即為本會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入會由團體的法人代表進行相關接洽,步驟同個人會員一致。
(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自願退會時,須書面報告本會,即為退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有嚴重違法行為,經本會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十一】團體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團體會員的權利:
(1)參與本會重大事項的討論;
(2)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3)利用本會的
法律網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4)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批評。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3)向本會提供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研究成果、信息資料等;
(4)按期繳納會費。
(三)個人會員的
權利與
義務一、個人會員的權利:
(1)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及相關專業、專門研究會組織的學術研究活動和其他活動;
(3)利用本會的法律網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4)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批評。
二、個人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3)提供研究成果;
(4)按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有申請退會的自由,如果會員在一年內不向會刊寄送作品,也不做聯繫,或不交納會費者,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會員如有觸犯國家法律或嚴重違背本會章程,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可通報警告、暫停會籍,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權力機構
第十一條本研究會最高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第十二條本研究會的機構設定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名譽會長、顧問、榮譽理事。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研究開展工作。理事會一年或兩年召開一次;
(二)理事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聽取常務理事的報告。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以通訊等形式召開;
(二)會長、會員代表大會與理事會的決定;
(三)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和榮譽理事;
(四)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五)決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研究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十到二十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三至六人。任期五年,連任者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十六章學會設名譽會長、顧問、榮譽理事若干,必須由常務理事聘請。
第五章經費
第十七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團體和個人贊助;
(三)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四】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十八條本研究會章程修改,須由常務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
第十九條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2013年4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詩文研究所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章程自中國詩文研究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詩文研究會第一次代表大會顧問名單;
中國詩文研究會名譽會長、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
會長;呂筱青
中國詩文研究會秘書長
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名單
秘書長;胡婭嵐
辦公室主任;胡婭嵐【兼】
中國詩文研究會第一次代表大會理事會名單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劃為序)
候宗賓蘇惠哲何棅富程劍鄭葉青晨崧傅瑞琳【學城法師】
趙春林孫秋胡婭嵐葉友林汪寶林董耀武權高磊郭熠程正凱方含光
理事;(按姓氏筆劃為序)
胡文亮、胡婭嵐、
胡建華、 胡靈芝、呂筱青、 呂志昂 、候宗賓 、蘇惠哲、 何棅富、程劍、 程風華
鄭
葉青 、盧振高 、汪寶林 、應立升 、應向韋、 薛倩 、賀君 、董耀武
權高磊、 郭熠 、陳朝呂 、陳曉峰 、劉飛 、劉小軍、 陳一波、畢小板
胡文亮 、胡婭嵐 、錢火雄、 童紅哲 、王海龍、 葉友林、 王衛波、
張錚 、張新菊 、夏兆英
詹宇峰 、張芬芳 、 張新菊 、龐繼華、 宋郡城、 騰林 、裴春紅 、吳勝山、
李慶豐中國詩文研究會是中華民國一個文學社團。1932年9月,
中國詩歌會在上海建立,建立者是
穆木天、
楊騷、任鈞、
蒲風等,在
北平、廣州、青島、大日本帝國東京都有分會。1933年2月,《新詩歌》旬刊建立。1937年,大日本帝國侵華,該社團解散中國詩歌會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文學社團,其特點是語言的通俗化和大眾化,主要是研究詩歌理論、寫作詩歌作品、推廣詩歌大眾化。其政治思想必須站在
無產階級立場,號召工人革命和農民運動,反封建思想和資產階級。中國詩歌會同“
新月派”、“現代派”、“象徵派”多次展開文斗,認為他們的詩歌只談風花雪月,不談政治,不關心人民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