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內容
序 言
中國美術學院始建於1928年,由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提議創辦,時稱國立藝術院。其後數遷其址,幾易其名。1929年翻辯,更名為
國立杭州藝術專科學校。抗戰期間,先後遷至湖南、雲南、四川、重慶等地。1938年,與北平藝專合併為國立藝術專科學校。1946年,遷設杭州。1950年,更名為中央美術學院華東分院。1958年,更名為
浙江美術學院。1993年更名為中國美術學院。2000年以前隸屬文化部管理,2000年成為
浙江省人民政府與文化部共建高校。2006年,浙江省委作出支持學院創建“
世界一流大學”的決定。2016年,獲批成為浙江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文化部共建高校。
學校以“建設世界一流特色大學”為目標,秉持“兼容並蓄、傳統出新”的學術脈絡,堅持“多元互動、和而不同”的辦學思想,樹立“勞作上手、讀書養心”的哲匠理念,堅持立斷精烏德樹人、望境育人、生活育人、實踐育人、學術育人,弘揚使命精神、創新精神、詩性精神,著力培養“品學通、藝理通、古今通、中外通”的“四通”人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校法律地位,推進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美術學院,中文簡稱“中國美院”或“國美”;英文名稱為“CHINA ACADEMY OF ART”,英文縮寫“CAA”。學校現有3個校區:南山校區地處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南山路;象山校區地處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區轉塘街道;張江校區地處上海浦東張江開發區。學校法定住所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南山路218號。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等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的目標是高舉人民藝術旗幟,弘揚中國文化精神,構築和完善中國特色藝術教育體系,持續建設當代藝術理論與實踐複合型人才培養基地,打造中國藝術研究和文化創新高地,建成代表我國藝術教育最高水平且可持續發展的學術團隊,鋪築國際藝術交流的高端平台,持續建設世界一流特色大學。
第五條 學校堅持塑造校園望境、哲匠理想的育人理念,堅持塑造構築美境、實施美育、塑造美心的“三美”理想與東方品質,以傳承和拓展中華文化精神為己任,培養藝術類優質人才、拔尖創新人才和中國藝術引領者。
第六條 學校以打造國際一流視覺文化學科群為特色,樹棄朵歸立自主精神和高峰意識,弘揚名校傳統,塑造育人高地。學科專業設定涵蓋
藝術學理論、美術學、設計學、戲劇與影視學、建築學等五個一級學科。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美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內部治理結構阿酷寒,堅持依法治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制定戰略目標、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務、協調公共關係、實施目標管理。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履行教育教學基本職能,自主行使相應職權。系(研究所)組織是學校教學與學術的基層組織,在校、院兩級授權範圍內,由學術帶頭人引領團隊,履行職責。
第九條 學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舉辦。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喇故己,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大事項,需浙江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十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開展人才培養、科研創作、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章程,實施招生計畫;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逐步推行學分制;不斷完善辦學質量保障體系,持續提高辦學質量。
第十二條 學校以開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及研究生教育為主,同時發展繼續教育,根據需要開展套用型人才教育;堅持開放辦學,促進教育國際化,拓展留學生教育;開展附中(預科)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向已完成規定課程並考核合格者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面向國家戰略需要和世界學術前沿,鼓勵和保護學術探索與科研創作,推動文化創意與科技創新;致力於東方文化戰略重點和優先主題,強化學術研究阿符射符,推進“學研產甩廈樂棄”協同創新和創業教育,提升面向全國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智力支持能力。
第十五條 學校發揮文化育人功能,構築校園美境,實施校園美育,塑造校園美心。學校通過建構優美的山水之境、詩性的人文之境、勵志的活力之境,培育學子的本土關懷與獨立精神、哲匠精神與社會責任感、實踐能力、創新精神和自我實現的能力;通過良好習性的浸育、健康體魄的培育、智性方式的化育,熏養學子心靈,塑造育人風貌;通過校園文化的價值引領,樹立價值信念之心、培養互助友愛之心、鑄造勞作文思之心。
第十六條 學校積極與國外及我國台、港、澳地區高水平大學、研究機構和企業建立實質性合作關係,開展聯合培養、學分互認等多種形式的教育與科研合作交流。
第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自主決定專任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聘任、晉升和解聘,依法依規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對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學術誠信的教職工和學生,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
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機制,堅持
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會是學校黨委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黨委會決策貫徹民主集中制,凡屬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事項由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委員參加,非黨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建設工程、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擬定學校學術管理制度;尊重和維護學術委員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權,保障其決議的執行;
(七)審核批准、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八)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
(九)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辦公室主任等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美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結合實際依法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發展規劃和重大科研創作計畫;
(二)審議院系設定與調整的原則和方案;
(三)評議教育教學和科研創作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四)評定重要學術標準和學術成果;
(五)評定引進人才及對外推薦優秀學術人才的學術水平;
(六)指導和推進重大學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七)指導學術道德建設活動;
(八)接受學校委託對其他有關重要學術事項進行論證、諮詢和仲裁。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各學科領域的學術帶頭人及在職教授、離退休教授代表組成,也可外聘若干人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每屆學術委員會任期4年,定期改選。學術委員會設立辦公室,承辦具體事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制定或修訂《中國美術學院學位授予條例》;
(二)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三)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者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四)決定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名單;
(五)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各教學單位負責人、副教授以上的教學研究人員代表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任期4年。學位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活動。其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貫徹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學校與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行使職權。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照有關章程開展活動。其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並通過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審批大會形成的其他檔案;
(二)討論並表決大會的各項決議;
(三)制定、修訂學生會章程;
(四)選舉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五)收集、整理代表提案,向學校領導及有關部門反映,並提請他們作出回復。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主持其日常工作。
學校建立二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保障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統戰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保障其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學院負責具體開展教學、研究活動和學科建設、隊伍建設等有關事務。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院發展規劃,經學校批准後實施;
(二)開展教育教學、科研創作和其他學術活動,確立基層學術組織的自主性;
(三)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管理基層教學組織和研究機構;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培養與管理,具體實施思想教育、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做好就業指導工作;
(五)根據學校制定的專業人才評價標準和晉升條件, 提出學院師資隊伍建設的規劃並報學校同意後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師德師風建設,實施教師的考核和評聘工作;
(六)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實施對學院內部工作人員的管理;
(七)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負責實驗室、公用房等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九)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學院依照有關規定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組織機構包括教學科研機構、黨政機構、群團組織、公共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機構等。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黨委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學術支撐機構和公共服務機構,在學校黨委和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學校有效運行,面向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授權相關領導擔任負責人,作為學校非常設機構履行職責。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四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教師是指學校依法聘用的主要從事教學和研究、或擔任相應職務的教育工作者。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是指由學校依法聘用的主要從事管理、教學研究輔助等其他專業技術工作、服務等事務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維護和保障教職工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學校規定的權利以及契約(協定)約定的權利。
學校的教職工應依法、依規、依約履行相應義務,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法律框架內的學術自由;
(二)依規依約申請及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三)公平獲得工資報酬,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
(四)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等機會和條件;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七)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保持優良的師德師風;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批評和抵制有損學校聲譽的言行;
(三)敬業愛崗,勤勉工作,忠實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等各項工作任務;
(四)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五)關心、愛護學生,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自覺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據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編制和崗位,按程式公開招聘和選拔各類人才。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任用制度。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主要實行資格認證制、專業技術職務和崗位聘任制;管理人員主要實行職員制和崗位聘任制;工勤人員主要實行
勞動契約制和崗位聘任制。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分類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或解聘、晉升或降職、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學校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研創作活動、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尊重教師教學、科研、創作等創造性活動,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學校依據相關政策規定和自身發展水平,積極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改善教職工生活與工作條件。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與救濟制度,教職工通過學校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第三十七條 學校的特聘教授、名譽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學校工作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並具有學籍的學習者。
第三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校期間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學費減免和困難補助等;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與學位證書;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八)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積極參加各類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六)維護學校聲譽,批評和抵制有損學校聲譽的言行;
(七)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依法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開展勤工助學、創新創業等各類活動。
學校為學生提供職業生涯指導、就業服務、心理健康輔導等服務。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等多種形式的資助和救濟項目。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尊重學生開展合法的結社、集會活動,保護學生社團和組織開展活動的自主性;支持學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並積極為學生社團和組織提供場地和條件。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五章 學校與社會
第四十五條 學校積極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文化建設提供活力,為創新驅動提供支撐。
第四十六條 學校結合實際面向公眾開放辦學資源,依法實行信息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公眾在參與學校事務、共享學校辦學資源的同時,應遵守學校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習者和教職工,以及獲得學校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以各種形式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設立校友工作機構,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第四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募集辦學資金,接受社會各界捐贈,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十九條 學校可按照相關規定與其他自然人、企業法人、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校外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學機構,互聘人員、互用設施、共享資源和聯合培養學生等活動。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六章 資產、經費及後勤
第五十條 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對擁有的資產具有
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學校建立資產經營公司,確保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域名、學校榮譽等無形資產。
第五十一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學校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增加創業收入。學校以國家規定的學費標準為基礎,根據實際辦學成本,按程式報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備案,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用於辦學活動。
學校實行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
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健全內部
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與審計監察制度,執行與完善經濟責任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第五十二條 學校堅持後勤服務社會化方向,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校名“中國美術學院”的中文字樣為潘天壽書法集字。
第五十四條 學校標誌由“國”“美”兩個漢字組合演化而成,下方配橫式中英文標準字校名,寓“國美無邊”之意。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校訓為“行健 居敬 會通 履遠”。
第五十六條 學校校歌為《
中國美術學院校歌》(國立藝專校歌),由滕固作詞、唐學詠作曲。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4月9日。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由校長提出,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
浙江省教育廳核准、教育部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六十條 章程的修訂與核准程式相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提議,啟動章程修訂工作: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更;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等變化;學校辦學宗旨、戰略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六十一條 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
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機制,堅持
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會是學校黨委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黨委會決策貫徹民主集中制,凡屬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事項由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委員參加,非黨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建設工程、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擬定學校學術管理制度;尊重和維護學術委員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權,保障其決議的執行;
(七)審核批准、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八)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
(九)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辦公室主任等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美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結合實際依法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發展規劃和重大科研創作計畫;
(二)審議院系設定與調整的原則和方案;
(三)評議教育教學和科研創作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四)評定重要學術標準和學術成果;
(五)評定引進人才及對外推薦優秀學術人才的學術水平;
(六)指導和推進重大學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七)指導學術道德建設活動;
(八)接受學校委託對其他有關重要學術事項進行論證、諮詢和仲裁。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各學科領域的學術帶頭人及在職教授、離退休教授代表組成,也可外聘若干人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每屆學術委員會任期4年,定期改選。學術委員會設立辦公室,承辦具體事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制定或修訂《中國美術學院學位授予條例》;
(二)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三)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者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四)決定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名單;
(五)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各教學單位負責人、副教授以上的教學研究人員代表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任期4年。學位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活動。其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貫徹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學校與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行使職權。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照有關章程開展活動。其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並通過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審批大會形成的其他檔案;
(二)討論並表決大會的各項決議;
(三)制定、修訂學生會章程;
(四)選舉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五)收集、整理代表提案,向學校領導及有關部門反映,並提請他們作出回復。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主持其日常工作。
學校建立二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保障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統戰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保障其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學院負責具體開展教學、研究活動和學科建設、隊伍建設等有關事務。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院發展規劃,經學校批准後實施;
(二)開展教育教學、科研創作和其他學術活動,確立基層學術組織的自主性;
(三)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管理基層教學組織和研究機構;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培養與管理,具體實施思想教育、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做好就業指導工作;
(五)根據學校制定的專業人才評價標準和晉升條件, 提出學院師資隊伍建設的規劃並報學校同意後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師德師風建設,實施教師的考核和評聘工作;
(六)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實施對學院內部工作人員的管理;
(七)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負責實驗室、公用房等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九)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學院依照有關規定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組織機構包括教學科研機構、黨政機構、群團組織、公共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機構等。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黨委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學術支撐機構和公共服務機構,在學校黨委和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學校有效運行,面向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授權相關領導擔任負責人,作為學校非常設機構履行職責。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四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教師是指學校依法聘用的主要從事教學和研究、或擔任相應職務的教育工作者。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是指由學校依法聘用的主要從事管理、教學研究輔助等其他專業技術工作、服務等事務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維護和保障教職工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學校規定的權利以及契約(協定)約定的權利。
學校的教職工應依法、依規、依約履行相應義務,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法律框架內的學術自由;
(二)依規依約申請及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三)公平獲得工資報酬,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
(四)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等機會和條件;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七)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保持優良的師德師風;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批評和抵制有損學校聲譽的言行;
(三)敬業愛崗,勤勉工作,忠實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等各項工作任務;
(四)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五)關心、愛護學生,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自覺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據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編制和崗位,按程式公開招聘和選拔各類人才。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任用制度。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主要實行資格認證制、專業技術職務和崗位聘任制;管理人員主要實行職員制和崗位聘任制;工勤人員主要實行
勞動契約制和崗位聘任制。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分類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或解聘、晉升或降職、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學校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研創作活動、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尊重教師教學、科研、創作等創造性活動,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學校依據相關政策規定和自身發展水平,積極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改善教職工生活與工作條件。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與救濟制度,教職工通過學校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第三十七條 學校的特聘教授、名譽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學校工作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並具有學籍的學習者。
第三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校期間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學費減免和困難補助等;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與學位證書;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八)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積極參加各類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六)維護學校聲譽,批評和抵制有損學校聲譽的言行;
(七)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依法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開展勤工助學、創新創業等各類活動。
學校為學生提供職業生涯指導、就業服務、心理健康輔導等服務。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等多種形式的資助和救濟項目。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尊重學生開展合法的結社、集會活動,保護學生社團和組織開展活動的自主性;支持學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並積極為學生社團和組織提供場地和條件。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五章 學校與社會
第四十五條 學校積極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文化建設提供活力,為創新驅動提供支撐。
第四十六條 學校結合實際面向公眾開放辦學資源,依法實行信息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公眾在參與學校事務、共享學校辦學資源的同時,應遵守學校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習者和教職工,以及獲得學校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以各種形式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設立校友工作機構,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第四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募集辦學資金,接受社會各界捐贈,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十九條 學校可按照相關規定與其他自然人、企業法人、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校外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學機構,互聘人員、互用設施、共享資源和聯合培養學生等活動。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六章 資產、經費及後勤
第五十條 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對擁有的資產具有
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學校建立資產經營公司,確保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域名、學校榮譽等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