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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人指能自動執行任務的機器裝置,既可以接受人的直接指揮,又可以運行預先編排的程式,還可以根據人的綱領性意志行動。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風靡中國的機器人遊戲以及與之相伴而來的機器人競賽,催生了機器人運動的蓬勃發展,充分挖掘了科技浪潮下人的智慧潛能。
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結合當前機器人運動的特點,對機器人發展和競賽狀況進行了多年多方面的調查研究,並借鑑國際、國內開展機器人運動的具體情況,將機器人競賽定義為“素質體育機器人競賽”,從而明確了機器人競賽的本質是素質體育。
把機器人競賽列入素質體育的重要內容,旨在以競賽為手段,為創新素質教育提供良好的平台和發展的空間。實踐已經證明:素質體育機器人競賽是人的綜合素質的競技,是一項融合多學科的體育活動;素質體育機器人運動具有實踐性強、探索性強和綜合性強等特點,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偉大工程。
素質體育機器人競賽包括陸上、水中、空中三大類賽事,且每大類賽事中還包含了多個項目,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中國素質體育機器人運動通用競賽規則》(下稱《通用規則》),以保證中國素質體育機器人運動各級、各類賽事的公平舉辦和規範管理。
本《通用規則》從全面適用的角度出發,只編撰了各種賽事的通用部分,可將通則視為母法。至於素質體育機器人運動的各單項賽事,還要根據《通用規則》的精神擬定相應的細則,可將細則視為子法。在《通用規則》之前制定的《中國素質體育機器人競賽規則(試行)》只適用於陸上外掛程式式競賽,即為子法之一。
相信本《通用規則》的頒布實施,必將推動中國素質體育機器人運動在不斷創新的基礎上,健康、規範,有序發展!
因條件所限,本《通用規則》難免缺欠。希望讀者多提寶貴意見,以利再版修訂。
《中國素質體育機器人運動通用競賽規則》編寫組
2012年12月
檔案全文
第一章 定 義
第一條 機器人定義
聯合國標準化組織統一了
機器人的定義:“ 一種可程式的多功能的,用來搬運材料、零件、工具的操作機;或是為了執行不同的任務而具有可改變和可程式動作的專門系統。”
競賽所指機器人,是由參賽選手自行組裝、編程的,按競賽要求可以完成特定任務的裝置。
第二條 術語定義
一、起點
機器人按照比賽規則規定的出發的指定區域
二、終點
機器人按照比賽規則規定的到達的指定區域
三、檢錄區
運動員等待上場比賽的指定區域
四、比賽區
運動員進行比賽的指定區域
五、完成比賽
運動員確定機器人已完成比賽規則規定的任務後,應向裁判員舉手明示完成比賽;或比賽時間結束,由裁判員終止比賽
六、退出比賽
運動員或參賽隊因特殊原因無法正常比賽,應向裁判員舉手示意請求退出比賽,經裁判員同意後方可退出。
七、比賽中斷
由於天氣等客觀原因影響比賽正常進行時,由裁判長(主裁)宣布暫時中止比賽。
八、馬達
指輸出動力的組件,是競賽器材的動力輸出裝置。
九、感測器
指收集、處理、對比信息的組件,是競賽器材感知環境變化的裝置。
十、控制器
指操作競賽器材進行各種動作完成任務的組件,是運動員向競賽器材發布指令的裝置。
十一、組構件
指能夠配置或裝配競賽器材以組成承受荷載的構件
第二章 競賽項目
素質體育機器人競賽包括陸地、水中和空中三大項目。
第三條 陸上賽事
機器人在陸地上執行參賽任務的各比賽項目統稱為陸上賽事
指利用地貌資源及陸地以上建築物(包括山地、高原、盆地、丘陵、平原、河谷、塹壕、沙漠、濕地、森林等陸地資源)為比賽場地。凡在以上場地中進行的各類機器人比賽均為陸上賽事。
第四條 水中賽事
機器人在水中(包括水上、水下)執行參賽任務的各比賽項目統稱為水中賽事
指利用海洋、江河、湖泊、井、泉、潮汐、港灣、人造水池、冰川水、沼澤水等以水為載體的水資源作為比賽場地。凡在以上場地中進行的各類機器人比賽均為水中賽事。
第五條 空中賽事
機器人在空中執行參賽任務的各比賽項目統稱為空中賽事
指利用空間資源為比賽場地。凡在上空場地中進行的各類機器人比賽均為空中賽事。
第三章 競賽分類與競賽分組
第六條 競賽分類
素質體育機器人競賽分兩類:
2. 創意賽。
第七條 競賽分組
常規賽和創意賽按年齡各分為四個組別,即少兒組、少年組、青年組和成年組。
少年組:10至13周歲
青年組:14至17周歲
成年組: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
成年組可根據比賽項目中參賽人群的具體情況進一步劃分出中年組、老年組等。
第四章 競賽的組織
第八條 設立競賽機構
為了保證比賽的順利進行,應根據比賽的需要建立相應的競賽組織機構,從事比賽的籌備工作,制定有關的規程和補充規定,處理比賽期間和比賽前後不屬於裁判委員會職責範圍的一切問題。
競賽組織委員會根據比賽的規模和條件,指定或要求適量的裁判人員管理比賽,並任命其中一人為裁判長,必要時可增設副裁判長一至數人。
第九條 制定競賽規程和補充規定
一、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由主辦單位制定。內容應包括競賽日期、競賽地點、競賽項目以及賽制、賽法; 應包括報名資格、報名方法、報名日期、報名和參賽費用以及報到日期和方法;應包括所設獎項、獎勵方法以及級別的授予方法或升降級方法。
二、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由主辦單位根據競賽規程指定專人擬定,須在賽前發給各報名參賽單位,並在賽前聯席會議詳細說明,以便於各隊(運動員)遵照執行。
補充規定的內容不可違背《中國素質體育機器人運動通用競賽規則》。制定補充規定的目的,是根據比賽的目的、規模和特點,對規則中不可能一一闡明的細節,作出詳細的說明和規定,以使各類賽事、公正、規範,有序進行。
第五章 運動員、裁判員、教練員與參賽隊
第十條 運動員
一、運動員須遵守《運動員守則》,參加素質體育機器人賽事組委會授權培訓機構的培訓。
二、獲得專業資格證書的運動員必須按照《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運動員年度註冊。
三、除特殊批准外,參賽運動員必須是機器人的製作、組裝或編程人員。
四、運動員應按賽事組委會要求統一著裝,參賽時必須佩戴統一標識。
五、參賽時允許裝備頭、肩、大腿、小腿部位的保護層和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以及不危及他人的護目鏡。攜帶沒有明確規定的其他裝備須徵得賽事組委會同意。
六、參賽時禁止攜帶的裝備包括:(1)由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的用於手指、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防護裝備;(2)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3)頭飾和珠寶飾物;(4)任何可能增加比賽能力或不正當得利的裝備;(5)任何干擾競賽的器材或影響比賽的通訊設施。
第十一條 裁判員
一、裁判員必須遵守《裁判員守則》,積極參加素質體育機器人賽事組委會授權培訓機構的培訓。
二、獲得資格認證的裁判員必須按照《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裁判員年檢註冊。
三、裁判員應按賽事組委會要求統一著裝。
四、執行裁判員包括主裁、副裁各一名,計時員、記錄員為其助理。
五、主裁判員的職責:
(一)檢查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不允許任何運動員佩戴對他人有危險的物品;
(三)確認臨場計時員和記錄員;
(四)根據競賽規則對比賽進行中違反規則的行為做出判決;
(五)必要時,有權暫時中斷比賽;
(六)對比賽中出現的突發事件做出裁決並上報仲裁委員會;
(七)賽後審查賽場記錄,並在成績表上籤字,公布比賽成績。
第十二條 教練員
一、教練員必須遵守《教練員守則》,積極參加素質體育機器人賽事組委會授權培訓機構的培訓。
二、獲得資格認證的教練員必須按照《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有關規定進行教練員年度註冊
三、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是:
(一)賽前 30分鐘,將參賽運動員(隊長)教練員名單按登記單填寫送交記錄員;
(二)賽前 10分鐘,最終確認參賽的運動員(隊長)教練員名單;
(三)有權提出暫停請求;
(四)有權提出更換上場運動員請求;
(五)有權向記錄員詢問有關比分、賽時及犯規次數等事宜;
(六)助理教練員的姓名亦需在比賽開始前提交記錄員,當教練員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七)比賽中教練員(包括助理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在事先征臨場裁判同意後可由隊長代行其職責。
第十三條 參賽隊
一、一支參賽隊必須由合格的參賽運動員組成,其中一名運動員兼任隊長。
二、每支參賽隊設定領隊一人,也可由教練員兼任領隊,根據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
三、根據比賽需要,一支參賽隊可配備2 名(含)替補隊員。
四、隊長是參賽隊的場上代表,當隊長離場時由代理隊長履行其職責。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警告
有違例犯規或干擾比賽的言行,但性質輕微的,由裁判員當場給予口頭警告。
第十五條 記違例
明顯有違例犯規或干擾比賽言行的,由裁判員記違例一次,並當場宣布。
在同輪比賽中,第二次給予警告的,由裁判員記違例一次,並當場宣布。
第十六條 停賽
有意犯規、性質惡劣的,因謾罵、不文明行為致使比賽中斷的,或第三次被記違例的,由裁判長宣布停賽處罰。
停賽處罰包括單輪停賽、整場賽事停賽和一定時期停賽三種情況,既可針對運動員個人也可針對某支代表隊。應視情節嚴重程度和影響大小,來決定何種處罰方式和所針對的對象。
第七章 申訴與解釋權
第十七條 申訴
一、申訴的提出
(一)運動隊可由領隊代表對裁判員在其比賽中所作出的任何裁決,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二)對裁判員的裁決及其相關事宜的申訴,須在該輪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的有效時限提出。
(三)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領隊簽字有效。
(四)申訴材料連同審訴費 1000元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勝訴退回審訴費。未設仲裁委員會的,呈報組織委員會。
二、申訴的處理
(一)凡涉及比賽規則或比賽規定一類的申訴,由裁判長負責聽取並裁決。如對裁判長的裁決不服,可向仲裁委員會抗訴。
(二)凡非直接涉及比賽規則或比賽規定的所有其他申訴,由組織委員會負責處理。
(三)仲裁委員會可行使仲裁權對裁判長的裁決進行覆核,但不得否決裁判長根據本《規則》或競賽規程、補充規定以及為維持紀律所作的判罰。
(四)對申訴的處理不得違背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體育競賽仲裁條例》。
第十八條 解釋權
附錄:
1. 運動員守則
2. 裁判員守則
3. 教練員守則
附錄:
運動員守則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體育事業,勇攀高峰,為國爭光。
二、講文明,講禮貌,講道德,講衛生,守秩序,守紀律。
三、鑽研業務,刻苦訓練,尊重教練。
四、賽出風格,賽出水平,勝不驕,敗不餒。
五、尊重裁判,尊重對方,尊重觀眾。
六、不吸菸,不喝酒,衣著整潔大方。
七、團結友愛,關心集體,反對自由主義。
八、尊重領導,服從組織,遵守規章法令。
裁判員守則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體育事業。
二、努力鑽研業務,精通本項目規則和裁判法,積極參與實踐,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三、嚴格履行裁判員職責,做到嚴肅、認真、公正、準確。
四、作風正派,不徇私情,堅持原則,勇於同不良傾向作鬥爭。
五、裁判員應互相學習,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強團結,不搞宗派活動。
六、服從領導,遵守紀律。執行任務時,精神飽滿,服裝整潔,儀表大方。
教練員守則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體育事業。
二、從嚴、從難、從實戰出發,認真制定教案,堅持科學訓練。
三、做好賽前準備和臨場指揮,賽後認真總結。
四、學習政治理論和體育科學技術,刻苦鑽研業務,不斷創新。
五、嚴格管理教育,加強政治思想工作,關心運動員的全面發展。
六、發揚民主,愛護運動員,不準打罵和侮辱人格。
七、堅持真理,發揚正氣,做運動員的表率。
八、教練員要互相學習,互相支持,團結協作。
九、遵紀守法,維護社會公德,執行各項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