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節會產業協會

中國節會產業協會是由從事文化產業的會議會展、公關策劃、活動執行、文藝演出、文化旅遊、經營管理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相關行業的專家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中國節會產業協會
  • 總部地點: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
中國節會產業協會是由從事文化產業的會議會展、公關策劃、活動執行主嘗棗、文藝少道演出、文化旅遊、經營管理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相關行業的專家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具體業務範圍是:研究制定城市節慶、節會產業“行規行約”並監督執行,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參與制定國家文化、旅遊產業發展規劃,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受政府委託,參與城市節慶產業重大投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協調對城市間節會項目組織運營;經政府部門批准,在相關部門業務指導下參與制定、修訂、評定涉及節會服務機構、生產企業的相關標準,參與行業服務和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服務項目和產品的認證、評估、鑑定、推廣;組織產業調查和行業指標統計及成果的開發套用;組織行業內有關評選表境幾少彰活動。建立城市節會產業信息網路,按照規定編髮行業刊物。組織會員研究討論,促進共同進步。開展從業單位、社會組織間的國際合作交流活動,考察、借鑑先進經營模式及管理經驗。根據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組織從業人員的各類培訓等。受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節會產業有關的工作。
通訊地槳斷盼院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
中國節會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節會產業協會
第二條 性質
本團體是由從事文化產業的會議會展、公關策劃、活動執行、文藝演出、文化旅遊、經營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關行業的專家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團體的宗旨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社會建設為中心,以改善民生為重點,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的文明進步服務,依法維護會員權益,培育、促進節會產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二、參與制定國家城市節會產業發展規劃,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
三、受政府委託,參與節會產業重大投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協調對節會項目晚拒檔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
四、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相關職業技能的鑑定考核;組織行業內有關評選表彰活動。
五、建立節會產業信息網路,按照規定編輯發行行業刊物;組織開展產業論壇和經濟技術、經營管理、市場信息交流。
六、組織開展從業單位、社會組織間的國際合作交流活動;借鑑、推廣國外先進經營模式及管理經驗。
七、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
八、組織開展相鞏旬格關行業從業人員的各類培訓。
九、受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節會產業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討論通過,並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確認;
三、由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辦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單位會員按年度向本團體報送單位開展工作情況和企業生產、經營等資料;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腿屑擊譽證》。會員如果兩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並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5年。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定本團體的工作規劃,討論和決定本團體的重要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制度,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重要事項。重大事項須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能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召開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負責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3月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九、受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節會產業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討論通過,並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確認;
三、由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辦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單位會員按年度向本團體報送單位開展工作情況和企業生產、經營等資料;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並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5年。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定本團體的工作規劃,討論和決定本團體的重要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制度,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重要事項。重大事項須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能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召開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負責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3月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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