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CHINA FINANCING GUARANTEE ASSOCIATION,CFGA)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於2013年1月18日正式成立。協會是由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地方融資擔保行業自律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融資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經監管部門批准依法設立、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以及依法登記的地方融資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均可申請加入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成為會員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FINANCING GUARANTEE ASSOCIATION,CFG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登記證號:4968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3626XX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融資擔保業實行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融資擔保行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融資擔保行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持融資擔保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融資擔保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融資擔保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組織結構
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成員由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部門推薦的會員單位或地方融資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及其推薦的本轄區內的會員單位組成,並經中國銀監會審核同意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行使協會章程規定的職權。協會設監事會,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
組織章程
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立和規範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準則,保障協會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協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FINANCINGGUARANTEE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FGA。
FINANCINGGUARANTEE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FGA。
第三條協會是由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地方融資擔保行業自律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融資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面向融資擔保行業,提供專業服務,完善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發揮協會在政府與融資擔保行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我國融資擔保體系建設,進而為我國信用文化和信用體系的建設與改善作貢獻。
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七條行業服務職責:
(一)從擔保業務實踐的角度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和有關政策的制訂工作提供意見與建議;
(二)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各國專業擔保等相關組織的雙邊或多邊交流活動;
(三)依照有關規定編輯發行行業出版物,建立行業入口網站,舉辦行業研討活動;
(四)組織經驗交流,開展企業管理、專業技術、信息化建設及法律事務等諮詢服務。
第八條行業研究職責:
(一)研究融資擔保行業的發展問題,參與行業發展規劃的制訂工作;
(二)組織和參與融資擔保行業的理論與實務研究;
(三)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和參與對研究成果的評審;
(四)開展現代化管理的研究,推廣擔保機構管理成果;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根據授權開展統計。
第九條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制定自律性行規行約;
(二)制訂會員間業務合作技術標準和業務規範;
(三)建立融資擔保行業客戶信息系統和客戶信用評估體系,開展融資擔保行業的專業培訓;
(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授權或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負責融資擔保行業的相關專業資格考試及評定。
第十條行業維權職責:
(一)協助會員防範業務風險,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參與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相關建議;
(三)積極反映會員訴求,建立溝通機制,爭取有利的外部環境。
第十一條行業協調職責:
(一)維護融資擔保行業內的公平競爭,協調會員關係;
(二)發展與有關團體和組織的合作關係。
第十二條其他職責: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十三條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監管部門批准依法設立、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以及依法登記的地方融資擔保行業自律組織;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登記證書複印件;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由常設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六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獲得協會提供的信息、諮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
(三)參與制定協會的基本管理制度、行規行約以及行業技術標準、認證標準等;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本章程規定及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制定的各項規則;
(二)執行本會通過的決議和行規行約;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維護行業的良好信譽;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向本會提供本單位的信息、調研成果、重要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等;
(八)本章程規定及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複議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決。會員代表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十九條會員申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理事、常務理事如果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書面催告後六個月內仍不履行義務的,理事會有權向會員代表大會提議取消其理事、常務理事資格。
會員如果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書面催告後一年內仍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加入本會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被註銷的、地方融資擔保行業自律組織被註銷的,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會員申請退會、自動退會、自動失去會員資格、被取消理事資格、被取消常務理事資格的,由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報告常務理事會後向全體會員予以公告;會員被取消會員資格的,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及章程修改
第二十條協會的組織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可委託副會長代為主持。
會員代表大會成員由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部門推薦的會員單位或地方融資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及其推薦的本轄區內的會員單位組成,並經中國銀監會審核同意產生。
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成員,由籌備組提名。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的事項;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參加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銀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理事會由會員理事、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中國銀監會推薦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產生,非會員理事與會員理事享有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理事會還可以決定邀請相關行業的專家作為特邀理事。特邀理事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並發表專業意見。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年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根據會長提名,決定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根據專職副會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專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單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年度工作計畫;
(十三)決定協會顧問的聘請;
(十四)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十五)決定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換屆;
(十六)決定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會提議也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條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節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協會設監事會。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每屆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的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負責人依照法律、法規及本協會章程開展活動;
(四)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五)對本協會成員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有權對所監督事項提出處理意見,並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到會監事會成員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五節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處
第三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的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三)在融資擔保行業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道德品質良好;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八)秘書長可以由專職副會長兼任。
第三十八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經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登記備案。
第三十九條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中國銀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檔案職權時,所需簽署的檔案應事先報會長同意。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領導並主持協會的工作;
(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年會;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領導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批准常設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方案;
(六)提名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的工作。在會長不能履行職務時,副會長接受會長的委託,主持協會的工作。
協會設專職副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由中國銀監會提名。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單位及副秘書長人選。
第四十二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常設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五)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六)提出常設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聘用方案;
(七)辦理會長交辦的事項;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三條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幹的工作人員,實現職業化、專業化、年輕化。若工作需要,經協商,會長、副會長、理事所在單位應積極向秘書處派駐工作人員,必要時可提請中國銀監會予以協調。會員單位對派駐人員在工資待遇和職務晉升等方面應等同本單位同類人員。
第四十四條協會秘書處一般工作人員(含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工作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可提前解聘。秘書處領導在任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後,可提前解聘,並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領導人或提前改選。
第六節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銀監會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九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或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一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銀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本會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協會章程經2013年9月17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經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後,自報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