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與瑞典皇家工程科學院科學合作協定

中國科學院與瑞典皇家工程科學院科學合作協定是由瑞典在1978年10月19日,於斯德哥爾摩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78年10月19日
  • 生效日期:1979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斯德哥爾摩
  (簽訂日期1978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1日)
中國科學院與瑞典皇家工程科學院,為進一步發展雙方的友好合作關係,現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雙方將以下述方式開展科學技術合作:
(一)交換有經驗的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
1.個人和代表團短期訪問。
2.積極參加學術討論會和學術會議。
3.積極參加較長期的研究和發展工作。
(二)舉辦共同的專題討論會;
(三)促進交換與研究和發展工作有關的出版物、材料和設備;
(四)促進兩國間研究所、大學和系的直接聯繫和科研項目的合作。
第二條為了實施第一條的規定,雙方每年十月份決定下年度交換的數額:
——交換個人和代表團進行訪問的人天數,以及
——交換研究人員的人月數
如果規定的數額本年度沒有使用完,可移至次年。數額未用完的一方,最遲於年度結束前三個月,將預計未用完的部分通知對方。
第三條在相互交流的範圍內,一方派出或邀請科學家,需徵得對方同意。交換科學家的建議至少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並附所派科學家的情況。(格式見附屬檔案)
收到建議的一方,至少在收到建議後六周之內做出答覆,並提出初步接待方案(包括主要接待單位、接待時間、停留期限、地點等)。
派出研究人員的一方,至少在啟程前三周內,通知接待該研究人員的一方抵達日期和地點。
第四條在按第二條每年規定的數額之內,所交換人員的費用,按下列辦法支付:
1.派出方負擔往返於接待國首都的旅費。
2.接待方負擔在本國的食、宿、交通、醫療及與執行協定有關的費用,使用設備、材料等費用。
3.上述費用由接待方直接支付或向派遣方間接預付。
第五條為了實施第一條的規定,如在第二條規定的交換數額外,一方提出派科學家,研究人員到對方去,或邀請對方的科學家來講學,需徵得對方的同意。費用由提出方負擔。
第六條本協定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雙方的院長(或秘書長),應於本協定期滿前六個月,就雙方下一步的交流與合作交換意見,並簽訂新的協定。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九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瑞典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附屬檔案略。
中國科學院瑞典皇家工程科學院
代表代表
胡克實漢布羅斯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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