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關於印發《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4:34
2007年5月11日礦評協字〔2007〕8號
各會員單位:
《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第一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1月21日第一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探礦權、採礦權(以下簡稱礦業權)評估資質管理,保障礦業權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章程》和《關於向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移交有關管理事項的函》(國土資廳函〔2006〕5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業權評估活動,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礦業權評估資質。
第三條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是礦業權評估資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資質管理機構)。
第四條社會中介機構向資質管理機構提出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申請,經審查登記並取得礦業權評估資質證書後成為礦業權評估機構。
第五條申請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經工商註冊設立的合夥制或公司制的中介機構。
(二)合夥制礦業權評估機構的執業人員中應不少於三名專職礦業權評估師;公司制礦業權評估機構的執業人員中應不少於四名專職礦業權評估師。
(三)合夥制礦業權評估機構的合伙人中應不少於兩名專職礦業權評估師;公司制礦業權評估機構的出資人中應不少於三名專職礦業權評估師。
(四)礦業權評估機構專職從業人員中必須具備下列五類專業技術人員:
1採礦專業
2選礦專業
3地質專業
4經濟專業
5法律專業
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或本科(含)以上學歷。
(五)與任何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不存在任何事實的或隱蔽的人事掛靠或附屬關係。
(六)資質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取得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應向資質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礦業權評估資質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驗原件,交複印件)。
(三)中介機構與評估從業人員簽訂的聘用契約書(驗原件,交複印件)。
(四)礦業權評估師及評估從業人員清單(含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專業教育經歷、工作簡歷等內容)、身份證複印件、專業職稱證書、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礦業權評估培訓資料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證書須驗原件,交複印件)。
(五)合夥協定或公司章程複印件。
(六)內部機構設定情況及管理制度。
(七)專職從業人員的人事檔案存檔證明。
(八)資質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資質管理機構確定並公告。
第八條經審查符合資質條件的,由資質管理機構頒發礦業權評估資質證書,並收取工本費。礦業權評估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於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於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條申請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的同時,可一併為所聘用的礦業權評估師申請執業資格註冊登記。
第十條礦業權評估機構可以從事下列範圍內的業務:
(一)礦業權評估。
(二)礦業權評估諮詢。
(三)礦業權評估涉及的礦產資源經濟評價。
(四)礦業權評估涉及的勘查、開發利用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條礦業權評估機構從事礦業權評估業務,應遵守如下規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堅持礦業權評估過程的獨立、客觀、公正。
(三)對評估委託人和評估結果確認機關誠實、守信。
(四)不採用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十二條礦業權評估機構中從事礦業權評估業務的人員須保證每年有1/3以上接受礦業權評估業務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新從業人員須接受崗前培訓後,方可從事礦業權評估業務。
第十四條礦業權評估機構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有變動的,應在工商變更後30日內向資質管理機構申請換領礦業權評估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礦業權評估資質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抵押和轉讓。
第十六條礦業權評估機構因解散或因其它原因終止業務活動時,應到資質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交回礦業權評估資質證書(正、副本)。
第十七條資質管理機構每年對礦業權評估機構進行年檢,連續二年未通過年檢的礦業權評估機構不得繼續執業。
第十八條資質管理機構將根據年檢情況對礦業權評估機構進行抽查。如發現虛報、隱瞞及其他違規行為,將按照《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礦業權評估執業自律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礦業權評估師不能同時在兩個(或以上)礦業權評估機構中執業。
第二十條礦業權評估師變換執業礦業權評估機構的,需由新聘用礦業權評估機構持受聘人的有關證件和原礦業權評估機構解聘證明材料到資質管理機構辦理變更註冊登記。
第二十一條礦業權評估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資質管理機構可視其喪失礦業權評估能力,註銷其礦業權評估資質並收回證書,且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礦業權評估資質申請:
(一)連續二年未從事礦業權評估業務的。
(二)年度內應經評估確認、備案的礦業權評估結果有30%以上未被確認、備案的。
(三)因其評估從業人員等發生變化,已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的。
(四)未通過年檢並限期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六)未交會費的。
(七)資質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喪失礦業權評估能力的。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不得弄虛作假或以欺騙手段獲取礦業權評估資質。
第二十三條盜用、偽造礦業權評估資質證書的,資質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有關業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出租、出借或轉讓礦業權評估資質證書的,年檢不予通過;情節嚴重的,註銷其礦業權評估資質。
第二十五條在年度礦業權評估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為檢查、抽查設定障礙的,資質管理機構將不予通過年檢。
第二十六條礦業權評估資質證書遺失的,由礦業權評估機構登報聲明作廢后,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向資質管理機構申請補發礦業權評估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資質管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礦業權評估資質證書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統一印製。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頒布前已取得礦業權評估資質的礦業權評估機構應在兩年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並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重新辦理礦業權評估機構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