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2015年5月26日,《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7號(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檔案,正式核准《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7號(中國礦業大學(北京))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言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的前身是始建於1909年的河南
焦作路礦學堂。1931年,更名為
私立焦作工學院。1938年,學校西遷並與
東北大學、
北洋大學、
北平大學的工學院聯合組建
國立西北工學院。1946年,焦作工學院復校並於1949年回遷焦作。1950年學校遷至天津,更名為中國礦業學院。1953年,學校遷至北京,更名為
北京礦業學院。1970年,學校遷至四川合川,更名為
四川礦業學院。1978年,學校在江蘇徐州重建,恢復中國礦業學院校名,同時在北京學院路原址設立中國礦業學院北京研究生部,恢復招收和培養研究生,1988年,更名為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研究生部。1997年,更名為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校區),納入北京市高校管理序列,恢復招收本科生;2000年,學校劃轉教育部管理。2003年,根據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覆,學校名稱確定為“中國礦業大學(北京)”;2009年,以“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名義獨立辦學。1997年,學校被確定為國家“
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6年成為“985優勢學科創新平台項目”建設高校。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大力弘揚艱苦奮鬥的創業精神和迎難而上的拼搏精神,秉持“開拓創新、嚴謹治學”的校訓,倡導“勤奮、求實、進取、奉獻”的校風和“好學力行”的學風,以“特色鮮明、國際知名的高水平礦業大學”為建設目標,以“礦業和安全”為學科特色,多學科協調發展,著力培養能源工業精英人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簡稱中國礦大(北京);英文名稱為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 Technology-Beijing,簡稱CUMTB。
第三條 學校校址設在北京市,法定住所位於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丁11號(學院路校區)和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高教園區南二街9號院(沙河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由國家設立,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共建的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審核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辦學行為,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考核、評估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決定學校合併、分立、終止等重大事項,行使調整配置教育資源等職權;依法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保障學校開展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辦學活動,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辦學。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八條 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據國家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海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
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對國家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享有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黨委和校長
第九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領導核心,行使對學校工作的統一領導權。
第十條 學校黨委依法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中國礦業大學(北京)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領導職權與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
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二級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
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十一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
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礦業大學(北京)
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每屆任期5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開展
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設校長1人,副校長若干人。校長、副校長按照舉辦者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聘校長助理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在黨委的領導下負責學校行政事務,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
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
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校根據教師人數、學科、專業構成等情況,確定學院和
國家重點實驗室的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2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學院和
國家重點實驗室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
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且不少於應到會委員的1/2,方可通過。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研究生教學工作諮詢、審議、決策,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授予及撤銷,新增研究生導師的審核及決定,學位授權點設定、評估、調整工作的審核及決定等。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不少於21人的單數,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4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在學院或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機構設定分委員會,並授權其組織學院有關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審查學位論文、組織答辯,就是否授予學位提出意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監督並作出最終學位授予決定。
第三節 群團組織
第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
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二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四節 黨政職能機構及其他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校按照科學管理的要求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設若干黨委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在校黨委和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本校有效運行,面向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職能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履行職責,公布管理許可權、管理程式、服務事項、辦理期限等,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務質量,接受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定教學輔助單位,為教學科研等各項工作的開展和師生員工的工作學習提供服務。
學校建立服務保障體系,設定相應的機構,為學校各項工作的開展與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後勤服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授權實行相對獨立的運行與管理機制。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定相關專門委員會,協調和處理學校綜合性管理事務,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關領導小組等臨時性協調機構。
第五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下設系(教研室)、實驗室等教學、科研機構。系(教研室)、實驗室由學院根據人才培養和學術發展需要設定,報學校備案。
第二十九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本學院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學院黨組織負責學院教職工及學生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的執行,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院長行使職權並對學院工作履行監督職能,對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負有重要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院設院長1人,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
學院設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履行職責。
院長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向全院教職工報告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國家重點實驗室等機構,根據學校規定設立管理和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等任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設各類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基地。建設多層次、多樣化的教學實驗室和實習、實踐基地。各類人才培養基地、教學實驗室和實習、實踐基地按隸屬關係審批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可以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
教學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六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師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較好知識結構,善於教書育人和能夠進行學術創新的獲得教師資格的人擔任。
教學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師的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的聘任制度;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關愛學生;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約規定的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獎勵。
學校對不履行義務、違規違紀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十二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教職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
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遵守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第四十四條 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依法聘用部分社會人員參與學校服務和管理,保障其必要的權益。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以校工會為主體的教職工權利救濟機構及相應的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申訴權。教職工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教職工申訴。
第四章
學 生
第四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等公共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跨校、跨學院、跨學科選修課程;
(三)取得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四)依學校教育教學規定公平獲得全面素質教育的機會,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公平獲得學校科研資助的權利,依法並依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學生民眾組織,獲得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
(五)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
(六)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七)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崇德修身,完善人格;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鍊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生違紀按照相關校規、校紀處罰。
第五十二條 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和新聞發布會等制度,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學校支持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意見和建議,並進行反饋;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學校支持學代會執行機構學生會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保障學生行使申訴權。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申訴程式處理學生申訴。
第五章
資產與經費
第五十五條 學校資產是指由學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資產總稱,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學校加強對校名、公司冠名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吸引社會資金,不斷增強辦學實力。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確保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
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六十一條 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根據法律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三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定理事會,由政府主管部門、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的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實業家、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教師、學生代表組成。理事會對辦學進行諮詢、指導、監督,是學校與有關單位建立合作與發展關係的橋樑,也是籌措學校教育發展基金,促進學校發展的有力後盾。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成立校友會,加強與校友的溝通與聯繫,為校友提供各類服務,鼓勵校友以各種形式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教育基金會職責是通過吸收接納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的支持和捐助,支持和推動學校的教育事業發展。
第六十七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老少邊窮地區的對口扶貧、對口支援等。
第六十九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條 校徽是由地球、火炬、圓環三種造型和紅黃藍等顏色組成的圖案,並由學校的中英文名稱環繞;中文為鄧小平題寫體。
第七十一條 校旗為天藍色旗面,旗面正中是白色中英文校名及校徽,中文為鄧小平題寫體。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1934年由李敏修作詞、張洪島作曲的《焦作工學院校歌》。
第七十三條 校慶日為10月18日。
第七十四條 學校網址是。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最終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