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珠算心算協會

中國珠算心算協會

中國珠算協會是從事珠算心算教育推廣與理論研究的學術性的社會團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為國家一級協會。中國珠算協會成立於 1979 年 10 月 31 日 。 2002 年 10 月 26 日改選為第五屆理事會,由 107 人(包括台灣 2 名,待補)組成,常務理事由 27 人(包括台灣 1 名,待補)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珠算協會
  • 性質:社會團體
  • 屬性:非營利
  • 成立時間:1979 年 10 月 31 日 
協會宗旨,組織機構,業務範圍,主辦刊物,章程,

協會宗旨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 三個代表 " 的要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理論聯繫實際的方針;團結廣大珠算心算科技工作者,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充分發揮珠算心算的實用計算和教育啟智功能,促進珠算心算事業繁榮發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組織機構

中國珠算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系統(行業)珠算協會為中國珠算協會團體會員,業務上接受中國珠算協會指導。全國絕大多數地市和大部分縣市以及少數鄉鎮都建立了珠算協會。珠算組織遍布全國各地,為發展珠算事打下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中國珠算協會分別設立珠算史、學術研究、珠心算教育、三算(筆算、珠算、心算)教學、鑑定比賽和師資培訓等5個專業委員會,分別承擔有關理論研究與學術交流活動的組織推動工作。

業務範圍

組織珠算心算理論研究,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師資培訓;進行珠算心算等級鑑定和技術比賽;組織評議珠算心算科研成果,表彰優秀專業人員;編輯發行珠算心算報刊教材書籍,管理印發等級證書。

主辦刊物

《珠算》雜誌(雙月刊),於 1980 年 1 月創刊,截止 2002 年出版 136 期,總發行量 230 萬餘冊,國內外發行,信息通達,內容豐富,成為廣大珠算心算工作者、研究者和愛好者的良師益友。自 2003 年月 1 月起,改為《新理財》雜誌(月刊)珠算版(季刊),擴大內容,彩色印刷。

章程

(中國珠算協會第六屆會員大會2005年8月8日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珠算協會,英文譯名 : THE CHINESE ZHUSUAN ASS0CIATI0N ,縮寫為: CZSA 。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含原計畫單列市)和部門系統珠算協會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廣大珠算心算工作者,弘揚珠算文化,發揮珠算心算的計算、教育和啟智功能,堅持以珠心算教育為重點,促進珠算心算事業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第四條 業務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五條 對各會員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辦公地點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業務範圍:
一 組織珠算心算理論研究,探索珠心算的教育和開發兒童智力潛能的作用,開展學術交流。
二 參與組織指導珠心算教練師職業技能鑑定工作,開展職業考評技術方法的研究與實驗,研究制定培訓教練師資和考評員資質條件,指導師資培訓和考評員培訓,提供職業技能鑑定考評技術指導、諮詢、支持與服務,開展相關理論研究和交流、宣傳等活動。
三 規範發展珠算心算教育。
四 開展珠算心算等級鑑定,組織珠算、珠心算比賽。
五 組織評選珠算心算教學和科研優秀成果。
六 編輯出版珠算心算書籍、報刊、資料、軟體和音像製品,提供珠算心算教學諮詢和算具、題冊等服務。
七 統一印製發行珠算、珠心算等級和段位證書以及鑑定員、裁判員證書等。
八 開展民間交往,發展友好合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自願加入本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含原計畫單列市)和部門系統珠算協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積極開展珠算心算教育和實證研究工作。
第十條 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工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建議當地主管部門進行整頓調整。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的終止事項。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擴大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項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擴大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及國家職業技能鑑定珠心算教練師專家委員會等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珠算心算教育和實證研究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財政部審查同意,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擴大會議決議。
三 任命副秘書長。
四 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 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及所屬機構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
四 決定秘書處和所屬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及諮詢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基金。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依據國家財會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出納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產的使用和處置,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財務收支須經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鑑證。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在通過後十五日內,報財政部審查同意,經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財政部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財政部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財政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徽:以珠算二字漢語拼音各第一個字母( ZS )組成菱珠圖形為輪廓線,中間圓珠串檔,構成中國珠算協會會徽。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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