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對作為一個體系的法律服務制度做系統、全面的的綜合考察與審視,既有歷史分析,又有國外製度的借鑑,既有問題及成因的學理分析,又有制度對策的套用分析,與大多數研究成果相比,研究視野更為開闊,涉及問題更為豐富。對各地正在探索的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實踐方向的確立,對於統籌國內、涉外法律服務資源,推進各項法律服務職能一體化建設,充分發揮法律服務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作者簡介
段正坤,1945年生人,1969年畢業於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前身)。曾任法務部機關黨委辦公室主任、律師司副司長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秘書長、律師司司長,法務部副部長、黨組成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黨組書記,中國公證協會黨組書記、會長、名譽會長。全國政協委員。2013年退體。
羅厚如,1964年生,安徽霍邱人。先後獲華東政法學院法學學士、安徽大學法學碩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曾任法務部辦公廳副主任、司法研究所所長。現任法務部基層工作指導司司員頁葛記長。
姜海濤,1965年生,吉林扶餘人。先後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學位。曾在法務部人事司、辦公廳、國家司法考試司工作,現任法務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長。
圖書目錄
第一章中國特色法律服務制度概述
一、法律服務制度
(一)滲符悼法律服務
(二)法律服務的特點
(三)法律服務制度
二、中國特色法律服務制度
(一)我國法律服務制度的“中國特色”
(二)我國法律服務制度的現狀
(三)我國法律服務制度的主要問題
三、健全和完善中國特色法律服務制度的必要性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服務制度是服務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健全和完善法律服務制度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三)健全和完善法律服務制度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
(四)健全和完善法律服務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
(五)健全和完善法律服務制度是積極服務國家對外開放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律師制度
一、中國律師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我國律師制度的發展沿革
(二)我國律師制度的基本內容
二、國外律師制度發展情況
(一)英美法系國家的律師制度
(二)大陸法系國家的律師制度
三、我國律師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律師隊伍規模、結構、區域分布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
(二)律師隊伍服務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律師隊伍職業道德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四)律師業發展的保障機制和律師執業多跨舉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
(五)律師管理體制、工作機制和管理方式需進一步改進完善
四、完善中國特色律師制度的措施和建議
(一)充分發揮律師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進一步健全完善律師工作體制機制
(三)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
(四)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建設
(五)進一步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
第三章公證制度
一、我國公證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我國公證制度發展概況
(二)我國公證制度的主要內容
二、國外公證制度發展情況
(一)美國公證制度簡述
(二)英國公證制度簡述
(三)大陸法系國家公證制度紙祖乘燥的起源和歷史發展
(四)大陸法系國家公證的性質
(五)大陸法系國家公證機構設定和公證轄區的基本情況
(六)大陸法系國家關於公證書的效力
(七)大陸法系國家關於法定公證事項
(八)大陸法系國家公證責任制度
(九)大陸法系國家公證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三、我國公證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公證機構多種體制並存
(二)公證事項缺乏實體法的支撐
(三)公證事業地區發展不平衡
(四)公證管理體制不完善
(五)公證書的效力難以得到落實
(六)公證執業人員素質亟待提高
(七)公證執業活動缺乏保障
(八)公證相關配套制度措施不夠完善
(九)公證執業環境有待進淋鞏一步改善
四、完善中國特色公證制度的措施和建議
(一)進一步明確公證仔檔腿的公權屬性
(二)完善公證機構體制機制改革,建立統一、規範的公證管理制度
(三)完善關於公證效力的規定,進一步確立公證書具有證據效力、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和強制執充祝婚行效力
(四)完善公證審查責任制度
(五)完善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兩結合”管理體制
(六)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確保公證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章法律援助制度
一、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進程
(二)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二、國外法律援助制度發展情況
(一)西方主要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
(二)國外法律援助制度的總體進程及基本經驗
三、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法律援助立法步伐有待進一步加快
(二)法律援助業務範圍和覆蓋面有待進一步拓寬
(三)法律援助機構建設有待進一步完善
(四)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
(五)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四、完善中國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和建議
(一)健全法律援助法律體系
(二)擴大法律援助業務範圍和覆蓋面
(三)完善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
(四)提高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
第五章基層法律服務制度
一、我國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我國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發展歷史
(二)我國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的基本內容
二、其他國家和地區類似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發展情況
(一)日本的“鄰接”法律服務制度
(二)英國的公民諮詢局
(三)法國的“司法與法律之家”
(四)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代辦制度
三、我國基層法律服務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基層法律服務性質和定位不明確
(二)基層法律服務執業許可權不明確
(三)基層法律服務準入條件不統一
(四)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制度不健全
(五)基層法律服務收費不夠規範
(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有待提高
四、完善中國特色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的建議
(一)發展和規範基層法律服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發展方向
(三)合理界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範圍
(四)完善基層法律服務的行業管理
(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問題
(六)司法所與法律服務所的關係
第六章人民調解制度
一、我國人民調解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我國人民調解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二)我國人民調解制度的主要內容
二、國外調解制度發展情況
(一)美國的調解制度
(二)德國的調解制度
(三)澳大利亞的調解制度
(四)英國的調解制度
三、我國人民調解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人民調解員素質和調解質量有待提高
(二)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有待進一步加強
(三)人民調解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基礎性作用有待強化
(四)人民調解經費保障總體水平不高
四、完善中國特色人民調解制度的措施和建議
(一)不斷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網路
(二)加強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三)加強人民調解制度建設
(四)推進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大調解體系建設
第七章司法鑑定制度
一、我國司法鑑定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我國司法鑑定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二)我國司法鑑定制度的主要內容
二、國外司法鑑定制度發展情況
(一)大陸法系國家司法鑑定制度基本規定
(二)英美法系國家司法鑑定制度基本規定
(三)兩大法系國家鑑定制度評述
(四)兩大法系國家鑑定制度的改革與發展
三、我國司法鑑定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統一管理體制尚未完全建立
(二)行業管理體制有待完善
(三)法律、法規的衝突仍然存在
(四)鑑定質量有待提高
四、完善中國特色司法鑑定制度的措施和建議
(一)強化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制度
(二)增強司法鑑定行業協會的管理和建設
(三)強化全方位的鑑定質量評價、控制體系
(四)進一步擴大司法鑑定的範圍
(五)進一步明確鑑定人的權利義務
(六)嚴格鑑定人的法律責任
(七)強化鑑定程式的平等性、公開性
(八)提升鑑定人在訴訟中的參與程度
第八章仲裁制度
一、我國仲裁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仲裁委員會
(二)仲裁員
(三)仲裁程式
(四)仲裁協定
(五)涉外仲裁
二、其他國家和地區仲裁制度發展情況
(一)美國仲裁制度
(二)英國仲裁制度
(三)德國仲裁制度
(四)我國香港特區仲裁制度
(五)我國台灣地區仲裁制度
(六)商事仲裁國際立法情況
三、我國仲裁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仲裁機構行政化
(二)仲裁員制度規定不健全
(三)仲裁程式訴訟化
(四)司法監督干預過度
(五)政府引導作用發揮不充分
四、完善中國特色仲裁制度的措施和建議
(一)積極穩妥推進仲裁機構改革
(二)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仲裁員制度
(三)簡化仲裁程式規則
(四)完善司法監督機制
(五)充分發揮司法行政機關對仲裁的引導和推動作用
第九章法治宣傳教育制度
一、我國法治宣傳教育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我國法治宣傳教育制度的緣起與發展
(二)我國法治宣傳教育制度的制度化與法制化
(三)我國法治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
(四)法治宣傳教育主題活動
(五)法治宣傳教育的途徑和方法
二、其他國家和地區類似法治宣傳教育制度發展情況
(一)加拿大的公眾法律教育
(二)美國的公民法制教育
(三)日本的法制教育
三、我國法律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法治宣傳教育制度化、法制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一些地方和單位對法治宣傳教育的重視不夠
(三)法治宣傳教育方式方法仍需不斷創新
(四)法治宣傳教育績效評估機制不完善
(五)法治宣傳教育中需要更多社會力量的參與
四、完善中國特色法治宣傳教育制度的措施和建議
(一)推動法治宣傳教育立法
(二)完善法治宣傳教育責任制
(三)大力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創新
(四)完善法治宣傳教育績效評估指標體系
(五)引導更多社會力量參與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章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構建
一、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構建的意義
(一)有利於確實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二)有利於加快建設法治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有利於進一步整合和合理配置資源,提高法律服務質量
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概念與內涵界定
(一)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概念
(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內容
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構建的理論基礎
(一)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構建的憲法基礎——國家義務與政府責任要求服務型政府的形成與構建
(二)法治國家建設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形式性法治國家向實質性法治國家的轉型
(三)司法體制改革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構建——公民的司法參與理論
四、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構建的基本理念及其目標
(一)基本理念和指導思想
(二)價值目標
五、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構建
(一)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構建的主要內容及任務
(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構建渠道
(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的整合配置
(四)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管理運行與評價機制
六、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保障機制
(一)政策保障
(二)組織保障
(三)經費保障
後記
(四)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建設
(五)進一步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
第三章公證制度
一、我國公證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我國公證制度發展概況
(二)我國公證制度的主要內容
二、國外公證制度發展情況
(一)美國公證制度簡述
(二)英國公證制度簡述
(三)大陸法系國家公證制度的起源和歷史發展
(四)大陸法系國家公證的性質
(五)大陸法系國家公證機構設定和公證轄區的基本情況
(六)大陸法系國家關於公證書的效力
(七)大陸法系國家關於法定公證事項
(八)大陸法系國家公證責任制度
(九)大陸法系國家公證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三、我國公證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公證機構多種體制並存
(二)公證事項缺乏實體法的支撐
(三)公證事業地區發展不平衡
(四)公證管理體制不完善
(五)公證書的效力難以得到落實
(六)公證執業人員素質亟待提高
(七)公證執業活動缺乏保障
(八)公證相關配套制度措施不夠完善
(九)公證執業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
四、完善中國特色公證制度的措施和建議
(一)進一步明確公證的公權屬性
(二)完善公證機構體制機制改革,建立統一、規範的公證管理制度
(三)完善關於公證效力的規定,進一步確立公證書具有證據效力、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和強制執行效力
(四)完善公證審查責任制度
(五)完善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兩結合”管理體制
(六)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確保公證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章法律援助制度
一、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進程
(二)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二、國外法律援助制度發展情況
(一)西方主要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
(二)國外法律援助制度的總體進程及基本經驗
三、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法律援助立法步伐有待進一步加快
(二)法律援助業務範圍和覆蓋面有待進一步拓寬
(三)法律援助機構建設有待進一步完善
(四)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
(五)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四、完善中國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和建議
(一)健全法律援助法律體系
(二)擴大法律援助業務範圍和覆蓋面
(三)完善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
(四)提高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
第五章基層法律服務制度
一、我國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我國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發展歷史
(二)我國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的基本內容
二、其他國家和地區類似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發展情況
(一)日本的“鄰接”法律服務制度
(二)英國的公民諮詢局
(三)法國的“司法與法律之家”
(四)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代辦制度
三、我國基層法律服務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基層法律服務性質和定位不明確
(二)基層法律服務執業許可權不明確
(三)基層法律服務準入條件不統一
(四)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制度不健全
(五)基層法律服務收費不夠規範
(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有待提高
四、完善中國特色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的建議
(一)發展和規範基層法律服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發展方向
(三)合理界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範圍
(四)完善基層法律服務的行業管理
(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問題
(六)司法所與法律服務所的關係
第六章人民調解制度
一、我國人民調解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我國人民調解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二)我國人民調解制度的主要內容
二、國外調解制度發展情況
(一)美國的調解制度
(二)德國的調解制度
(三)澳大利亞的調解制度
(四)英國的調解制度
三、我國人民調解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人民調解員素質和調解質量有待提高
(二)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有待進一步加強
(三)人民調解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基礎性作用有待強化
(四)人民調解經費保障總體水平不高
四、完善中國特色人民調解制度的措施和建議
(一)不斷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網路
(二)加強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三)加強人民調解制度建設
(四)推進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大調解體系建設
第七章司法鑑定制度
一、我國司法鑑定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我國司法鑑定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二)我國司法鑑定制度的主要內容
二、國外司法鑑定制度發展情況
(一)大陸法系國家司法鑑定制度基本規定
(二)英美法系國家司法鑑定制度基本規定
(三)兩大法系國家鑑定制度評述
(四)兩大法系國家鑑定制度的改革與發展
三、我國司法鑑定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統一管理體制尚未完全建立
(二)行業管理體制有待完善
(三)法律、法規的衝突仍然存在
(四)鑑定質量有待提高
四、完善中國特色司法鑑定制度的措施和建議
(一)強化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制度
(二)增強司法鑑定行業協會的管理和建設
(三)強化全方位的鑑定質量評價、控制體系
(四)進一步擴大司法鑑定的範圍
(五)進一步明確鑑定人的權利義務
(六)嚴格鑑定人的法律責任
(七)強化鑑定程式的平等性、公開性
(八)提升鑑定人在訴訟中的參與程度
第八章仲裁制度
一、我國仲裁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仲裁委員會
(二)仲裁員
(三)仲裁程式
(四)仲裁協定
(五)涉外仲裁
二、其他國家和地區仲裁制度發展情況
(一)美國仲裁制度
(二)英國仲裁制度
(三)德國仲裁制度
(四)我國香港特區仲裁制度
(五)我國台灣地區仲裁制度
(六)商事仲裁國際立法情況
三、我國仲裁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仲裁機構行政化
(二)仲裁員制度規定不健全
(三)仲裁程式訴訟化
(四)司法監督干預過度
(五)政府引導作用發揮不充分
四、完善中國特色仲裁制度的措施和建議
(一)積極穩妥推進仲裁機構改革
(二)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仲裁員制度
(三)簡化仲裁程式規則
(四)完善司法監督機制
(五)充分發揮司法行政機關對仲裁的引導和推動作用
第九章法治宣傳教育制度
一、我國法治宣傳教育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我國法治宣傳教育制度的緣起與發展
(二)我國法治宣傳教育制度的制度化與法制化
(三)我國法治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
(四)法治宣傳教育主題活動
(五)法治宣傳教育的途徑和方法
二、其他國家和地區類似法治宣傳教育制度發展情況
(一)加拿大的公眾法律教育
(二)美國的公民法制教育
(三)日本的法制教育
三、我國法律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法治宣傳教育制度化、法制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一些地方和單位對法治宣傳教育的重視不夠
(三)法治宣傳教育方式方法仍需不斷創新
(四)法治宣傳教育績效評估機制不完善
(五)法治宣傳教育中需要更多社會力量的參與
四、完善中國特色法治宣傳教育制度的措施和建議
(一)推動法治宣傳教育立法
(二)完善法治宣傳教育責任制
(三)大力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創新
(四)完善法治宣傳教育績效評估指標體系
(五)引導更多社會力量參與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章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構建
一、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構建的意義
(一)有利於確實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二)有利於加快建設法治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有利於進一步整合和合理配置資源,提高法律服務質量
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概念與內涵界定
(一)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概念
(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內容
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構建的理論基礎
(一)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構建的憲法基礎——國家義務與政府責任要求服務型政府的形成與構建
(二)法治國家建設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形式性法治國家向實質性法治國家的轉型
(三)司法體制改革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構建——公民的司法參與理論
四、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構建的基本理念及其目標
(一)基本理念和指導思想
(二)價值目標
五、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構建
(一)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構建的主要內容及任務
(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構建渠道
(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的整合配置
(四)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管理運行與評價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