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在會員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部門進行全國焙烤食品糖製品行業管理,為本行業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民政部批准,本行業協會業務範圍是:
★ 按黨和國家政策,對行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改革、發展、產業政策、經濟技術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 受政府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和計畫,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調研、論證、並提出初審意見。
★ 經政府部門同意,開展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刊物。
★ 經政府部門授權,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參與本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檔案的制定工作。
★ 受政府委託開展行業質量行檢、行評和產品認證、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向國內外食品企業推薦優質產品與新產品。
★ 組織科研攻關和技術創新工作,組織成果鑑定。
★ 組織行業人才培訓和人才交流工作。
★ 發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繫,代表行業參加有關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開展國內外的經濟技術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展覽、展銷活動。
★ 反映會員要求,組織發展行業公益事業,承擔政府、行業企業及會員、聯繫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焙烤食品糖製品工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Bakery and Confectionery Industry, 縮寫CABCI。
第二條 本團體是焙烤食品、糖制食品、冷凍飲品、方便食品等相關食品機械、原輔材料等企業、科研院所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指導下,“集行業之力,辦行業之事,為行業服務,促行業發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的全局利益,促進全行業經濟技術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推動全行業健康地發展。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按黨和國家政策,對行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改革、發展、產業政策、經濟技術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開展政策法規、智慧財產權保護、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打擊走私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工作;
(二)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和計畫,對焙烤食品糖製品行業進行調研、論證、並提出意見;
(三)推動行業內外多種形式的聯合,協調行業內部企業間的生產經營、技術開發、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四)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做好信息交流和發布工作。依照有關規定辦好協會刊物和網站。強化國際交流,推動產業最佳化升級,提高國際競爭力,保進行業健康發展;
(五)採取多種形式為會員單位培訓各類專業人才,提高其科技、經濟管理人員的素質;
(六)發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繫,代表行業參加有關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開展國內外與焙烤食品糖製品工業相關的合作、交流,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展銷活動;
(七)經政府部門授權,組織或參與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行業產品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及與本行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等的制修訂工作;
(八)經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制定行規行約,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並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九)反映會員要求,組織發展行業公益事業,承擔政府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工作;
(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內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
(十一)開展有益於會員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從事焙烤食品糖製品(餅乾、麵包、糕點、糖果、朱古力、冷凍飲品、方便食品、果脯蜜餞等)工業生產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有兩年以上生產歷史的企業及有關科研、教學、設計等單位,可申請入會;
(二)服務於焙烤食品糖製品行業如食品機械製造、原輔材料、工模量具等生產企業,可申請入會;
(三)個人會員主要指焙烤食品糖製品行業中從事技術工作並具有一定水平的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受本團體規定的優惠待遇;
(七)有提請本團體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和積極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項活動;
(七)向本團體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先進經驗,為本團體撰寫刊物稿件和學術論文;
(八)不做有損於本團體利益的事。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榮譽、名譽職務的設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事業心強,有相當的工作能力和領導水平。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察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11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會須知
入會條件
一、入會條件 1、在全國焙烤食品糖製品行業領域內的生產型企業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2、承認本協會章程;
3、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4、與我國焙烤食品糖製品行業有關的並有一定影響的外商在華獨資企業及外國公司駐華辦事機構, 經審查同意,也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入會程式
二、入會程式
1、申請入會單位向協會索要“入會申請書”或在網站下載“入會申請表”並逐項認真填寫後,郵寄 或傳真至中國焙烤食品糖製品工業協會秘書處;
2、經協會秘書處審定通過;
3、申請單位將會費匯至中國焙烤食品糖製品工業協會帳戶;
4、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