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民歷史
漢朝
《
史記·萬石張叔列傳》載:“元封四年中,並東流民二百萬口,無名數者四十萬。”[10]
平帝元始二年,“郡國大旱,蝗,青州成甚,民流亡”。
王莽代漢,“四海之內,囂然喪其樂生之心”,“青、徐民多棄鄉里流亡,老弱死道路,壯者入賊中”。王莽始建國三年,“民棄城郭流亡為盜賊,并州,平(幽)州尤盛”。新莽末年,“流民入關者數十萬人,乃置養贍官廩食之。使者監領,與小吏共盜其廩,飢死者十七八”。
赤眉軍據長安,“焚燒長安、殘害百姓,民人流亡,百無一在”
建武九年,平定隴西,但“隴西雖平,而人飢,流者相望”。十二年正月,“小星流百枚以上,或西北,或正北,或東北,或四面行,皆小民流移之徵”。
章帝建初年間,“比年牛多疾疫,墾田減少,谷價頗貴,人以流亡”。
漢和帝永元五年,“遣使者分行貧民,舉實流冗,開倉賑廩三十餘郡”。六年,“陰陽不和,水旱違度,濟河之域,凶饉流亡”。十四年,“賑貸張掖、居延、敦煌、五原、漢陽、會稽流民下貧谷,各有差”。
漢安帝時,“連年水旱災異,郡國多被飢困”;“時饑荒之餘,入庶流進,家戶且盡”;“州郡大飢,米石二千,人相食,老弱相棄道路。”
恆帝永興元年,“郡國三十二蝗河水溢。百姓飢窮,流冗道路,至有數十萬戶。”
延熹九年,“青、徐炎旱,五穀損傷,民物流遷”。
靈帝末年,“三郡之民皆以奔亡,南出武關,北徒壺谷,冰解風散,唯恐在後”[20]。“羌胡大擾,定襄、雲中、五原、朔方、上郡等五郡並流徙分散。建安十八年,省入冀州。二十年,始集塞下荒地,立新興郡”
獻帝時,關中民“流入荊州者十餘萬家”
晉朝
西晉統一中國不久,晉王朝內部爆發宗室諸王爭權奪位,戰禍連年,大量的百姓被迫淪為流民。元康八年(298年),因齊萬年之亂使得關中發生饑荒,巴氐人
李特兄弟帶領秦雍二州六郡流民至巴蜀(今中國四川省)謀生,沿途照顧貧病,頗得人心。
南北朝
《
南齊書·州郡志》上南兗州條稱:“時百姓遭難,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為客。元帝太興四年(321),詔以流民失籍,使條名上有司,為給客制度。”
北齊有招募流民之舉,農業經濟得以恢復和發展。《關東風俗傳》:“比來頻有還人之格,欲以招慰逃散,假使暫還,即賣所得之地,地盡還走,雖有還名,終不肯住,正由縣聽其賣帖田園故也。”成為均田制的雛型。
東魏武定二年(544),高歡以太保孫騰、大司徒高隆之為括戶大使,分行諸州,“凡獲逃戶六十餘萬”。
北魏太和五年(481年)行
均田制,頒布乞養雜戶及戶籍制度,並鼓勵流民屯邊,農耕地大幅度擴展。
唐朝
唐代至中葉均田制遭到破壞,均田農民失去
土地成為流民。唐玄宗時將流民轉為軍籍,暫時解決流民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安史之亂一旦爆發,大量的難民南遷,李白《為宋中丞請都金陵表》謂:“天下衣冠士庶,避地東武,永嘉南遷未盛於此”。
安史之亂後,土地兼併盛行,不斷有農民因失去土地成為佃農或者流民,甚至加入盜賊集團。大曆七年(772年),和州刺史
穆寧《治有狀》中提到和州“實增戶數倍”。
宋朝
流民是引發社會動盪的因素之一,宋朝政府對流民問相當重視,多進行救助。淳化四年(993年)三月,宋太宗在《招誘流民復業給復詔》規定:流民“回歸五年始令輸租調如平民”。災年招募流民和饑民當兵,是宋朝的國策。仁宗天聖年間,“帝每下赦令,輒以招輯流亡、募人耕墾為言。”
慶曆三年(1043年),陝西民飢相率東徙,韓琦發廩賑之,活二百五十四萬二千五百三十七人。慶曆八年(1048年),河朔(黃河以北)大水﹐流民南至京東(山東、河南、江蘇交界處)。青州知府富弼動員出粟救災,勸百姓捐獻糧食,共得十五萬斛﹔山林河泊之利﹐任流民取以為生。
熙寧七年(1074年),北方大旱,
鄭俠曾作《
流民圖》,圖中流民或身背枷鎖,或口食草根。熙寧七年(1074年),有河北東路流民,朝廷“賜五萬石下河北東路提點刑獄司,賑濟流民。”
元豐元年(1078年)八月,詔:“青、齊、淄三州被水流民,所至州縣,募少壯興役。其老幼疾病無依者,自十一月朔,依乞人例給口食,候歸本土,及能自營,或漸至春暖停給。”
明朝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四月癸亥,太原府代州繁峙縣奏報:“本地有逃民三百餘戶,累歲招撫不還,希望準許派衛所軍兵追捕。”朱元璋諭戶部官員:“民窘於衣食,或迫於苛政則逃。使衣食足給,官司無擾,雖驅之使去,豈肯輕遠其鄉土?今逃移之民,不出吾疆域之外,但使有田可耕,足以自贍,是亦國家之民也。即聽其隨地占籍,令有司善撫之。若有不務耕種,專事末作者,是為遊民,則逮捕之。”
永樂五年(1407年)八月壬辰,廣東布政司言:“‘揭陽諸縣民多流徙者,近招撫復業凡千餘戶。’戶科給事中奏:‘此皆逃避差役之人,宜罪之。’”
弘治二年報告:四川的流民、饑民有八十七萬餘口。
正統元年(1436年)十一月庚戌,“命逃民占籍於所寓。先是行在戶部奏: ‘各處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蕪,租稅逋負……宜令各府州縣備籍逃去之家,並逃來之人,移文互報,審驗無異,令歸故鄉。其有不願歸者,令占籍於所寓州縣,授以地畝,俾供租稅,則國無游食之民,野無荒蕪之地矣。’……從之”[28]
正統二年(1437年)三月戊午,命監察御史金敬撫輯聚居漢中山區等地逃民,其敕諭曰:“彼亡命者,皆朕赤子也。比因徭役頻繁,饑寒迫切,遂致轉徙。爾往視之,其願回故鄉者,令有司善加撫綏,蠲其逋租。願占籍於所寓者,復其徭役二歲。”
正統五年採納巡撫于謙建議,下令複流民復業者稅,景泰二年又申“隱丁換戶之禁”。
成化元年(1465),南陽及荊、襄一帶,有流民十餘萬人。[31]成化四年十二月,荊、襄、安、沔之間,“流民不下百萬”。
成化十二年,
周洪謨著《流民說》:“引東晉僑置郡縣之法,使近者附籍,遠者設州縣以撫之。”[33]同年五月,都御史李賓提出:“荊襄流民,必立州縣衛所以控制之,可免後患。”
萬曆《
大明會典·逃戶》載:“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詔,陝西、山西、河南等處軍民,先因饑荒逃移……”
萬曆初年,“如河南南陽縣舊二十一保,今實不及十保。陝西商南縣舊管一二十里,今止見三里。”
清朝
順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頒布“禁海”令,“違者不論官民,俱行正法,貨物入官,本犯產盡給告發之人”,十七年(1661年),禁海令在沿海全面推行,福建、廣東等“四省瀕海之民,老弱轉死溝壑,少壯流離於四方者,不知幾億萬人矣”。三藩之亂後,清廷再下此令“上至福州福寧,下至詔安,沿海築寨,置兵守之,仍築界牆,以截內外”(夏琳《閩海紀要》)
乾隆十一年(1746年),“東省被災州縣,流民出口”。十二年,“山東流民,出口覓食”;“古北口等處,流民四出,近日二三千人之多”。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近京數百里內受災,鄉村流戶,扶老攜幼,紛紛至京逃荒求食”。’,“兩湖偶被災侵,小民流徙至漢中的不下十餘萬人”。
乾隆末年,“廣、黔、楚、川、陝之無業者,僑寓其中,以數百萬計”[36]。嘉慶二十五年(1820年)卓秉恬疏言秦巴山區“棚民”問題,流民進入南巴老林,“依親傍友,墾荒種地,架數椽棲身,歲薄不收則徙去。”
嘉慶末年,在陝南老林地區,“江、廣、黔、楚、川、陝無業者僑寓其中以數百萬計”。
道光七年(1827年)法庫邊門外科左後旗台吉那沁等,“將該旗庫都力等處牧馬荒廠,招集流民,私行開墾”,大量流民“在此攜眷種地度日”,清政府仍然是“準其容留”。
基本特徵
第一,自發性和無序性。流民背井離鄉,流徙外地,並非官府的強制,亦非官府的組織,而是一種自發行為。他們的流動處於無序狀態。所謂無序主要是指兩個方面:一是他們在流動過程中,暫時脫離了政府的組織管理系統,成為失去行政權力控制的人口;二是流民內部沒有正式的組織管理體系,他們各自為政,互不統屬,且帶有很大的盲目性。
第二,流民的主體是“民”,最主要的是
農民。“民”是這類流動人口的一個顯著特點。當然,也有一部分流民此前的身份並非民,如也有一些原政府官員、士大夫、逃亡的罪犯和士兵等。特別是大的戰亂發生時,此類人口便紛紛加入流民大軍。但是,一方面他們在流民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另一方面當他們加入到流民行列後,實際上已失去了先前的身份地位,脫離了原來的組織系統,更多地具備了流民的特徵,我們不妨稱之為“準流民”或“亞流民”。
第三,過渡性和暫時性。流民是一定數量的人口,在離開原居住地和放棄原謀生手段後形成的臨時性特殊人口群體。在從離鄉背井到重新定居之前,這一群體流移不定,無正常穩定的生產和生活手段,呈現出過渡性特徵。一般而言,他們中的大多數經過或長或短的流浪生活後,有的重返故里,有的定居於新地,重新獲得正當的生產和生活手段,退出流民隊伍。流民群體總是處於一種不斷有人退出又不斷有人加入的動態狀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