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教育年刊

中國法學教育年刊

條碼:9787511867636 圖書名稱:中國法學教育年刊(2012-2013) 定價:68 作者: 張文顯 版別:法律 出版日期:2014-10-1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法學教育年刊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418頁
  • ISBN:7511867634
  • 外文名:Chinese Yearbook of Legal Education
  • 作者:張文顯
  • 出版日期:2014年1月1日
  • 開本:16
  • 品牌:法律出版社
  • 語種: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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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內容

條碼:9787511867636 圖書名稱:中國法學教育年刊(2012-2013) 定價:68 作者: 張文顯 版別:法律 出版日期:2014-10-1

 

《中國法學教育年刊(2012-2013)(創刊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一部分中國法學教育研究
變革時代的司法需求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畫公丕祥
中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模式的變革路向陳德敏秦鵬
法學本科教育幾個基本問題的再思考
——兼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畫的定位金福海宋振武
新時期法學學位體系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探索王利明韓大元馮玉軍
推進協同創新,提高法學人才培養質量的幾點思考何勤華
從以培養法學碩士為主轉向以法律碩士為主
——論中國法科研究生培養模式之轉型冀祥德
卓越人才培養與法學教育模式的轉軌胡玉鴻
構建“交叉、團隊與實務”三位一體的複合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周佑勇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中法律實務技能訓練機制的構建冷傳莉
涉外型法律人才專門化培養模式探析萬猛李曉輝
從法學教育到法律人才培養模式
——關於中國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的實踐與思考霍憲丹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畫的實施
——法學教育目標設定、課程設計與教學安排芻議王晨光
政法隊伍職業化建設視野下法律人才培養的反思與探索蔣人文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基本問題探討夏錦文
論非訴法律人才培養
——法學教育體系性轉變的嘗試李政輝
關於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改革的一點思考王新清
複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模式研究唐波黃超英
法科生能力培養研究陳雲良
地方高校法學專業研究生教育亟須解決的幾個問題孟慶瑜
第二部分法學教育獲獎論文選登
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律教育模式若干問題思考劉茂林
關於在中國法律教育中進行案例教學的思考王軍
複合型法律人才應該如何培養
——以南開大學法學院的實踐為中心的考察侯欣一
法律思維能力在法律高等教育中的核心定位及培養
——一個比較視角的研究陳駿業
中國法學教育:進步與不均衡劉坤輪
統一司法考試與合格法律人才的培養及選拔李紅海
構建以法律職業為目標導向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
——中國法律教育改革與發展研究報告王健
我國法學實踐教育之反思何志鵬
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卓越”要素芻議曾令良
時代發展呼喚“臨床法學”
——兼談中國法學教育的三大轉變申衛星
第三部分外國法學教育研究
美國法學教育模式利弊檢討聶鑫
當代德國法學教育及其啟示韓赤風
英國高等法學教育觀察
——以朴次茅斯大學為例張朝霞
美國案例教學法的批判歷程與啟示李政輝
美國法庭書記官的職業準入及職業教育劉長波陶虹
第四部分重要檔案與會議綜述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畫的若干意見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成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畫指導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中央政法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公布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名單的通知
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2012年年會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畫”與法律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論壇在青島召開
教育部高校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2013年年會暨“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論壇在長沙召開
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2013年年會第一分論壇會議綜述
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2013年年會第二分論壇會議綜述
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2013年年會“中美法學教育”分論壇會議綜述
第五部分研究成果索引
學術著作目錄
獲獎論文目錄
年會論文目錄
期刊論文目錄

 

張文顯
1951年生,河南省南陽市人。哲學博士。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資深教授。
國家2011計畫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理事長兼聯席主任、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會長、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召集人、國家社科基金法學評審組組長、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法學學科召集人、全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諮詢委員會委員、中宣部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與建設工程諮詢委員會委員。
歷任吉林大學法學院院長,吉林大學副校長、黨委書記,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教育部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法治中國時代的法學教育
(代發刊詞)
在中國法學會和教育部、法務部的關心支持下,由全國法學教育界共同參與和支持的《中國法學教育年刊》創刊號即將出版發行。值此機會,謹以此文作為本刊發刊詞。
一、當代中國法學教育的現狀、基本模式與特徵
中國的法學教育歷史悠久,源遠流長,迄今已有近3000年的歷史,可以分為三個時期:古代律學教育、近代法學教育和新中國法學教育。新中國的法學教育經歷了引進初創(1949~1957年)、遭受挫折(1958~1966年)、恢復重建(1978~1991年)的艱難歷程,經過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持續改革和發展,已經形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結構比較合理、整體質量穩步提高的教育體系,並在世界法學教育占有重要一席。根據2013年統計數據顯示,中國開辦法學專業的法學教育機構為637所。我國本科院校共有1112所,也就是有超過一半的本科院校招收法學專業學生,最近幾年統計表明,每年在校的法學本科生數為46萬人左右。2008年畢業的法學本科生為116,100人,2009年畢業的法學本科生為117182人,2010年畢業的法學本科生為114588人。2011年畢業的法學本科生為113342人,占全部本科畢業生的4.43%。截至2011年年底,中國具有法學碩士學位一級學科授權點的高校與研究機構達155所,全國攻讀法學碩士學位的在校生7萬多人。法學一級學科博士授權點38所。法學博士研究生的招生人數、在校人數、畢業人數連年攀升。從畢業生人數來看,1982年至1992年全國授予法學博士學位總計僅178人,而到2000年,當年全國授予法學博士學位人數就達到322人,這一數字到2005年達到1191人,到2010年達到2414人。
經過新中國成立以來數十年的探索與實踐,特別是經過改革開放新時期的繼承、移植和創新,法學教育的“中國特色”已經形成,法學教育的中國模式與法學教育的美國模式、歐洲模式呈三足鼎立態勢。法學教育的中國模式可以概括為:以法學本科教育為起點和基礎,實行多元化研究生教育的高等法學教育體系;法學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拓展教育有機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普通高校的法學專業教育與專門學校的法律職業教育相銜接;統一司法考試與法學專業良性互動。
(一)我國的法學教育是以本科教育為起點的,在本科教育的基礎上發展多層次、多元化研究生教育。這與本科後法學教育的美國模式不同,美國的法學教育是一種研究生教育。我國是法學本科教育規模最大的國家,在校學生達40多萬人。原來設有法學、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等專業,1998年教育部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取消原先的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等專業而只設定法學專業,以消除原先法學專業劃分過細的弊端,強調培養寬口徑、厚基礎的法律人才,使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更加適應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2013年,教育部啟動了新一輪本科專業目錄修訂工作,法學專業的修訂工作立足國情、面向世界、著力創新,按照“以寬為主、寬窄並存”的原則,合理確定專業口徑,既有滿足綜合性大學培養“寬專業、厚基礎”人才的寬口徑專業,也有面向行業需求、培養套用型人才的特色專業,以更好地適應我國法學教育多層次、多類型、多規格人才培養的新需要。經過充分論證,確定在法學學科門類仍然只設法學一個專業,同時在特設專業中設立監獄學、智慧財產權兩個特設專業。
研究生教育包括碩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在碩士研究生中又分為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我國是從1995年開始培養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在法律碩士當中又分為以非法學本科教育為起點和以法學本科教育為起點兩類,其中後一類被法學界稱之為“新法律碩士”。博士研究生教育一般是以培養學術性人才為目標,使博士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最近幾年一些博士培養單位調整博士生培養目標,轉向培養套用型法學博士,以使博士生教育更加適應社會的多樣化需要。
(二)法學專業的基本教育與拓展教育相結合
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實行基本教育與拓展教育和特色教育相結合的法律教育模式。根據這個模式,當代中國的法學教育包括五個方面的基本教育:一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教育,包括法理學(法哲學)理論和各個部門法學的基本理論教育,用科學的法學理論武裝學生,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觀、法律價值觀,權利義務觀等。二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現代法治精神和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幫助學生樹立先進的、民主的、理性的法治觀,養成信仰法治、踐行法治、維護法治、為法治而鬥爭的法律職業精神,樹立立法為公、執法為民的職業宗旨,追求真理、維護正義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堅定信念,認同職業倫理、恪守職業道德的自律精神;應當成為尊重和遵守旨在維護秩序、保障公正、促進效率、實現自由的法律規則的模範,成為抵制和監督一切違法行為、捍衛法律尊嚴和神聖的英雄。三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教育,使學生深刻理解我國法律制度的核心價值和時代精神,把握以憲法為核心構築起來的法律體系及其各個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則、基本規範。四是法律程式和法律方法的教育和訓練,培養學生樹立程式意識、熟悉法律程式,掌握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法律明辨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五是比較法律教育和國際法律教育,即培養學生樹立法律多元觀和國際法治觀,認識國際法在構建和諧世界、促進全球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並運用國際法律維護中國融入全球化和實施和平發展戰略中的各種權益。法學專業核心課程的設定就是為了適應上述五個方面的基本教育。法學專業原定核心課程十四門,即法理學、中國法制史、中國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智慧財產權法、經濟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2007年增加兩門,即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後增加的兩門是為了適應建設“兩型”社會的需要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核心課程的設定保障了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的基本規格。
除了上述基本教育之外,不同層次、不同類型、不同特色的法學院系可以實施法學教育的拓展計畫,例如,綜合性大學的法學院系可以為學生開設中國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社會學、法學方法論等更多基礎性和前沿性的課程;農業院校的法學院系可以為學生開設更多與農、林、水密切相關的課程;財經類院校法學院系可以為學生開設稅法、會計法、財政法、反壟斷法等課程……以適應社會對法學專業人才的多樣化需求。各個法學院系還可以根據自己的特色和優勢,設定特色教育課程模組,例如,智慧財產權法、國際法、社會法、環境與資源法等。
(三)法學本科教育以素質教育為基礎,實行素質教育與專業教育並重
法學教育是整個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人文社會科學範疇。根據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關學制、學歷、學位的規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參照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實踐和法學教育進一步發展的目標,我們傾向於將現階段我國法學本科教育定位於素質教育基礎上的職業教育。
把法學教育定位於素質教育,強調在法學教育的全過程都要注重素質教育,是基於下面兩個因素:
第一,素質教育是學習型社會的必然要求。就法學領域來說,隨著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的發展,社會對法律的需要不斷增加和變動。與此相適應,新的法律源源不斷地制定出來,舊的法律則接連不斷地被修改、廢止或者清理,有關法律的知識總量日益增加,日益改變。這種情況使得學習成為每個法律人的終身活動,繼續學習成為沒有終結的過程。既然如此,培養學生學會學習、尤其是學會在工作過程中學習,就應當成為大學法學本科教學的重要目標。我們要樹立和強化終身教育的觀念,並用這種觀念指導我們的教學活動。
第二,素質教育是法律專業教育的基礎和核心。職業教育有十分明確的職業定位,諸如石油化工、汽車製造、飛彈設計、地質勘探、金融貨幣、國際貿易等,法學教育則沒有這樣的明確定位。正如法律調整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樣,從法學院畢業的學生可能進入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內政、外交各個領域,哪裡有法律調整,哪裡有法律程式,哪裡應該依法辦事,哪裡就有法學畢業生。因此,法學教育不能歸結為嚴格意義的、定向型的職業教育。根據有關院校對法科畢業生就業情況的調查統計,法科畢業生做法官、檢察官、律師的,不到10%。因為司法考試每年的通過率去除少數民族考生、中西部基層法律工作者等照顧因素之外也不過12%,在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當中,大約有50%並不去當法官、檢察官、律師。我們現在每年招收法學專業本科生大約11萬人,直接從事法律職業的只有五六千人,其他人從事各行各業都有。中國的法學本科教育不可能成為嚴格意義的職業教育。實際上,法學教育的功能是多元的,我們需要更多的法律專業畢業生從政、經商、治學,走向各個行業,活躍在黨政法工農商學兵等各條戰線,這對於建設法治社會、實現法律對社會的引導和規範作用是極其重要的;與法律職業比較,培養各行各業的治國理政經商的棟樑之材更為重要。
但是,法學教育又確實有自己的專業領域,有特定的知識範疇,有人才培養的基本目標和規格,屬於專業教育。
作為一種特殊的素質教育和素質教育之上的法律專業教育,法學教育的根本任務歸結起來,可以說有兩項:一是把學生培養成為高素質的優秀公民;二是把學生培養成為高素質的法律職業工作者。法科學生從他(她)報考法學專業的那一天,就立志從事公共事務,無論是做法官、檢察官、警官、公務員,還是當律師、法學教師,其職業選擇本質上都屬於公共事務(既包括政治國家的公共事務,也包括市民社會的公共事務)。從法科學生將來大多數要從事公共事務這個角度,必須注重對學生進行公民教育,提升他們的公民人格和公民能力,將他們培養成為優秀的、高素質的公民,公民中的優秀公民。在現代社會,公民人格和公民能力是由許多要素構成的,其中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參與意識、平等意識、包容態度、法治理念、義務(責任)觀念、理性精神、人本觀念、全球意識等最為重要。這些集中體現法學的素質教育。為此,要研究法學教育中的素質教育的特殊性,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實施素質教育。
在培養優秀公民的同時,培養出高素質的法律人。從法學院走向社會的畢業生,無論是做法官、檢察官、公務員,還是當律師和從事其他法律工作,他所面對的都是社會,要處理的問題無不涉及經濟、政治和文化,職業的特點要求法科學生比其他學科的學生具有更紮實的文化素質,更寬厚的人文學科知識和社會科學理論,更強的思維能力和表達能力,更高尚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更健康的心理和精神狀態。所以,法學教育自始至終都要關注法律人的素質教育。就法律專業而言,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維能力。法治理念就是法治的理論和信念,既包括對法治的認知,更包括對法治的信仰和執著,諸如立法為公,執法為民的職業宗旨;追求真理,維護正義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堅定信念;認同職業倫理,恪守職業道德的自律精神。應當成為尊重和遵守旨在維護秩序、保障公正、促進效率、實現自由的法律規則的模範,成為抵制和監督一切違法行為、捍衛法律尊嚴和神聖的英雄。法學教育應該擔當起培養這種法律人的歷史責任。
在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當中,法律思維能力和法治思維能力的教育至關重要。法律思維能力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準確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法律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出它們的共同特徵而形成的權威性範疇。能否準確理解和解釋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維的基礎。第二,正確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題的能力。命題是表達判斷的語言形式,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題的能力實際上就是形式推理的能力。第三,法律推理的能力。法律推理屬於實踐推理,是指法律人從解決法律實際問題出發,運用概念、命題,綜合法律因素、道德因素、社會情勢、當事人具體狀況等多重因素進行的法律推理。法律中的實踐推理最能體現法律人的綜合素質。第四,對即將作出的法律裁決或法律意見進行論證的能力。特別是法律裁決文書對當事人的說服力和對社會的公信力,往往取決於法律人的論證能力。
在培養法律思維能力的基礎上,要大力培養法治思維能力。黨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各級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這為我國的法學教育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法治思維與人治思維是根本對立的,並有別於行政思維、經濟思維、政策思維、道德思維等。法治思維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堅持黨的領導、人民民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持憲法法律至上,把憲法作為治國理政的根本依據,樹立憲法的極大權威。這顯然是高於法律思維的科學思維和人文思維。
(四)普通高校的法學專業教育與專門學校的職業培訓有機結合
由於學制的限定,普通高校的法學本科教育不可能承擔法律職業教育的全部任務,這一任務是由其他教育機構完成的。為此,1997年建立了國家法官學院成立,這是中國第一所培訓高級法官的高等學府。1998年原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更名為國家檢察官學院,這是培訓高級檢察官的高等學府。2002年,建立了培養司法警官的專門學校——中央司法警官學院。這三所大學主要從事法官、檢察官和司法警官的職業培訓。
當前,社會上把大學生就業之後不能馬上適應法律實務部門需要歸結於法學教育,這是不公正的,也是不客觀的。其實主要問題是他們在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和其他法律工作之前,缺少一個職前培訓階段。這個階段靠給大學生增加實踐教學是遠遠不夠的。我們應當學習歐洲和日本的經驗,進一步強化法律人的職前培訓。
(五)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有效銜接、良性互動
1986年開始實施的律師資格考試是新中國最早的法律職業準入考試制度。2001年6月1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改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規定初任法官、檢察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修改《律師法》的決定,規定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從而正式建立了中國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所謂“統一”,就是統一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公證員考試制度。統一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促進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有效銜接,對法學教育目標調整和課程設定起到了一定的引導作用,致使高等法學教育機構更加重視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素質或法律實務技能。自2001年建立、2002年舉辦實施統一司法考試以來,法務部舉辦實施了十一次國家司法考試,累計報名達360萬人(次),共有300萬餘人(次)參考,45.9萬餘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通過率平均為16.4%,有效滿足了法律職業的需求,並儲備了大量的法律人才。
司法考試是連結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的中間環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確立,對於推進法學教育發展和改革,促進司法考試、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互動關係具有重要意義。不僅有利於提高法官、檢察官隊伍素質,有利於促進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基本的共同法律語言、法律邏輯思維、法律精神的形成,而且有利於統一法律職業內部對法律的共同理解和適用,有利於保障和促進社會公正,在最大範圍內選才。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為有志於從事法律職業的公民設定了準入標準,為法學教育的發展起到了引導和促進作用,為所有符合報名條件和考試合格的公民進入法律職業提供了可能。司法考試制度有效地兼顧了法學教育的發展狀況,在報考資格、考試內容等方面都體現了與法學教育的銜接。司法考試內容方面,司法考試組織部門“參照教育部法學專業16門主幹課程的標準和要求,本著測試法學基本理論和法律事務相結合的原則確定了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科目”。司法考試側重對考生的基本法律知識的理解和掌握,側重考察理論分析運用能力、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由於司法考試是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公證員的資格要件,也是其他國家機關和企業錄用法務人員的參考基準,司法考試合格與否直接決定了法科畢業生能否進入法律職業,也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法學教育水平的判斷尺度,所以,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也極大地促進了法學教育的改革和發展。
統一司法考試在促進法學教育改革發展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也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主要是一些法學院系把應對司法考試作為教學的目標,把司法考試通過率作為衡量法學教育質量、檢驗法學教育成效的主要標準甚至是唯一標準。這就偏離了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正確道路。為此,法務部、教育部、法學教指委和法學教育研究會多次召開會議、舉辦論壇,就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關係進行研討,並達成共識:司法考試是連線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通道,對法學教育它是出口,對法律職業它是入口,為此司法考試在功能、效力、時間安排、考生資格等方面,要對法學專業畢業生有指導和引導作用,有更強吸引力,並且是方便高效的;司法考試必須適應法律職業需要,法學教育要充分考慮法律職業需要,這是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共同前提,在這個前提下二者互相適應、互相促進,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之間不存在誰改造誰、誰指揮誰、誰向誰靠齊的問題,而是互相調整,互相適應。從法學教育的功能出發,不能用司法考試來限定法學院的課程設定、教學方法,更不能把法學教育變成應對司法考試的應試教育;把司法考試作為指揮棒,對法學教育將產生嚴重危害。
二、在推進法治中國的建設中,法學教育應注重“三個體系”的培養教育
我們正處在一個邁向法治的世紀,國家和國際兩級法治都呈現出加速度的發展態勢。就國內層面來說,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黨的十八大做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的科學判斷和治國理念,同時做出了全面推進法治國家建設的戰略部署。黨的十八大之後不久,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建設法治中國”,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法治中國”既是中外法治文明的現代版,又是“法治國家”的升級版。法治國家本質上屬於政治範疇,建設法治國家的著力點是在政治層面實現國家治理法治化,特別是把國家各項權力(包括立法權力、行政權力、司法權力、監督權力等)納入法治範圍,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建設法治中國的內涵更加豐富、更加深刻、更具中國特色,不僅要建設法治國家,還要建設法治社會、法治政黨、法治政府;不僅要推進依法治國,還要推進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自治;不僅要搞好國家法治,還要搞好地方法治、行業法治,促進國家法治、地方法治、行業法治協調發展;不僅包括有形的法律制度硬實力建設,還包括無形的法治文化軟實力建設,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不僅致力於國內法治建設,還要面向世界,推動全球治理法治化,構建民主法治、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政治新秩序,提升中國在全球治理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法治中國的實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從國際層面來說,進入21世紀之後,法治化進程明顯加快。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檔案》將法治作為一項價值觀和基本原則,呼籲在國家和國際兩級全面實行法治。從2006年開始,聯合國大會第六委員會開始討論國家和國際兩級法治的問題。這些討論擴大了各國在加強法治方面的共識,體現出世界各國共同努力建設一個法治世界的願望。聯合國大會及其第六委員會和國際法委員會,致力於國際條約的制定和國際法的編纂,為“國際立法”做出了積極貢獻。安全理事會積極預防和解決地區衝突,設立特設刑事法庭,把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人權法的個人繩之以法,通過法治手段,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際法院通過司法手段解決國際爭端,其判決和諮詢意見闡明了國際法的有關原則和規則,豐富和發展了國際法。在這樣一個法治時代,我國的法學教育必須適應法治中國和法治世界的需要,培養一批又一批具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能力的人才。
經過10多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形成了這樣一種思想:法學教育,無論是本科教育,還是研究生教育,都應當注重對學生進行“三個體系”的教育培養。
(一)掌握法律知識體系,提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制度自信。掌握法律知識體系,核心是深刻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知識體系。經過改革開放30餘年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到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主要由七個法律部門和三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範構成。七個法律部門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三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範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截至2012年年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已經制定了243部現行有效的法律,涵蓋了全部七個法律部門;各法律部門中,對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以及改革、發展、穩定急需的法律,大多已制定出來。中國人民用30年時間走完了西方已開發國家幾百年的路。與法律相配套,國務院制定了680多件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了9000多件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600多件現行有效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還通過了80件法律解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通過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等規範性法律檔案,我國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民主政治、人權保障、社會發展、環境保護要求和需要的法律制度。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由一系列法律制度構成的。而這些法律制度又分別是由一組或多或少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主要的法律制度包括:保障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引導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制度;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司法法律制度等。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還包括許多國際法律規範。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特別是經濟全球化的到來,中國加快了參加國際條約的步伐,迄今我國參加的多邊條約達300多項,對外締結的雙邊條約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檔案近20000件,其中包括有關世界貿易、環境保護、人權保護、維和反恐等公約、協定。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和協定已經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越來越重要的法律形式和法律規範的淵源。我國政府先後與英國、葡萄牙政府通過外交談判和法律機制解決了香港問題、澳門問題,為國際社會提供了一個通過法律和平解決國家歷史遺留問題的範例。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檔案》將法治作為一項價值觀和基本原則,呼籲在國家和國際兩級全面實行法治以來,我國積極推進國際關係民主化和全球治理結構法治化,提倡堅持民主平等,實現協調合作;堅持和睦互信,實現共同安全;堅持公正互利,實現共同發展;堅持包容開放,實現文明對話。
我國不僅積極參與國際條約和協定的制定,而且鄭重宣告和維護它們的法律效力。我國許多法律對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法律效力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繼承法》、《海關法》、《行政訴訟法》、《著作權法》、《專利法》、《海商法》、《商標法》、《民用航空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也均有類似規定。這些規定以及我們認真踐約的實踐樹立了遵守國際條約和協定、尊重公認的國際慣例和行為準則的負責任的大國形象。
(二)掌握法學理論體系,提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的理論自信。第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的歷史與邏輯起點是鄧小平在創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開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過程中所闡述的法制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以及黨中央接續提出的關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重大戰略思想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的理論平台與邏輯內容。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形成和發展的歷史軌跡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形成和發展的歷史軌跡相同步,經歷了四個主要發展時段:1978年至1989年、1989年至2002年、2002年至2012年、2012年10月以來。在這一歷史進程中,歷屆中央領導集體一脈相承地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的基本形成做出了巨大的歷史性貢獻。同時,中國法學界和法律界積極參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和法治實踐,積極投身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的理論創新與法學理論體系的建構,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的基本形成發揮了重要的學術推動和科學論述作用。
第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法治工作的指導思想。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列寧社會主義法制思想、毛澤東法律思想,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的基本形成奠定了思想原理,構成其思想理論基礎;蘇聯社會主義法學理論構成其知識來源;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構成其文化資源;西方法學理論構成其重要的學術淵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是其根本的實踐基礎。由此,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作為法學理論體系的理論平台,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豐富經驗作為其實踐基礎,著力系統地總結與概括改革開放以來推進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中國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經驗的科學化、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的豐富成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可以劃分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原理和方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理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三大板塊。這種模式有效地集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以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習近平等為主要代表的中央領導集體關於法學、法律、法治的重要思想以及黨和國家一系列重要理論和法律文獻中所包含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法律和法治的豐富理論觀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也可以劃分為“法理學基本理論”和“部門法的核心理論”兩大板塊。“法理學基本理論”板塊,集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當中具有原理性、文化性、根本(基礎)性、普遍性的重大理論,相對巨觀;而“部門法的核心理論”板塊包括了中國憲法、中國行政法、中國刑法、中國民法、中國商法、中國經濟法、中國社會法、中國環境法、中國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國際法等各個部門法及部門法學當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核心理論,特別是屬於中國原創或發展的重大理論。
(三)掌握法治話語體系,提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道路自信。在現代社會科學中,話語體系這個概念是認識、分析與批判社會現實的一個重要工具,是反抗西方話語霸權的一個有力武器。藉助於現代社會科學的既有研究成果,我們可以把法治話語體系界定為由諸多關於法治的理論、信念和實踐經驗等所組成的思想體系,它以民族語言的形式集中表達了一個民族和一個時代關於法治理念的理解,並擔負著辯護真理與合法性的宏大理論抱負。其主要特徵是:
第一,法治話語體系的形成是以成熟的法治理論體系為基礎的,可以說是法治理論體系發展的高級階段,在這個階段關於理論體系的思考已經進展到理論的自主性、理論建構的合法性等等問題。
第二,法治話語體系代表了一種價值和信仰體系,而且話語體系的形成也有助於這種價值和信仰體系在社會中的建立,這是話語的觀念功能和建構作用。正是因為價值和信仰體系的確立,法治話語體系的形成體現了一種成熟的、得到普遍接受的、獲得內在認同的法治理論觀點和理論體系。
第三,法治話語體系是以活的民族語言的形式體現出來的。在一定意義上我們可以說,語言構成了思想意識(包含話語在內)存在的根基,而不僅僅是存在形式的反映。這就決定了法治話語體系的建構既要立足於我們自身的法治現實生活的語言,又要植根於法治現實生活的充分要求。
第四,話語體系的關鍵在於支配與合法化,這是任何話語體系必然具有的功能。不建構本土的話語體系,就只能受外來話語體系的支配。提出建構中國法治話語體系的新要求表明中西之爭到了一個高級的、成熟的階段,即構建一個關於法治理解的多元性世界觀,而不只是西方法治理論一家獨大。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們幾乎全盤接受了蘇式法治理論,這一套話語體系支配了我們的法律思維與法律實踐,也造成了災難性的後果。蘇式法治理論破產之後,我們幾乎又不加反思地轉而求助於西方的法治理論,尤其對學界的影響很大,而且這種影響似乎還在不斷地強化。進入新世紀之後,我們強調建構中國自己的法治話語體系,並取得巨大的成功。可以說,具有中國特色、體現人類法治文明的社會主義法治話語體系已經形成。我們要對法科學生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話語體系的教育,突破西方中心主義的理論藩籬。

張文顯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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