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航飛行學院招收飛行學生實施辦法

《中國民航飛行學院招收飛行學生實施辦法》在1989.06.30由民航局, 國家教委,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航飛行學院招收飛行學生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民航局, 國家教委,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89.06.30
  • 實施時間:1989.06.30
依照國家教育委員會一九八七年四月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結合民航飛行學院特點制定中國民航招收飛行學生的實施辦法如下:
一、招生對象和任務
招生對象為當年應屆高中畢業男性學生(外語限學英語),年齡在十六至十九周歲(按招生當年的公曆八月三十一日計算)。招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數額,按當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下發的民航局所屬高等學校招生來源計畫執行。
二、招生時間
每年招生,從三月初開始宣傳動員,組織報名和預選工作。三月至四月進行體格檢查、心理學選拔和政治審查(以上工作,各地根據情況也可提前進行)。七月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考。八月初錄取,九月五日前新生入校。
三、宣傳動員
招生的宣傳動員工作,由民航各航空公司招飛辦公室負責,並與生源所在地的招生委員會共同組織實施。民航飛行學院向各地提供《民航飛行學院招生簡章》、《民航飛行學院招生宣傳提綱》、《報考民航飛行學生身體條件自薦標準》、《學生報名登記表》、《政審表》等材料。宣傳動員要貫穿招生工作的始終,緊密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突出重點,講求實效。要針對學生及家長的思想反映做好工作,解除他們的疑慮,端正學生的報考動機,鼓勵符合條件的學生積極報名。
四、報名
報考民航飛行學院的學生在所在中學報名,填寫《報考民航飛行學院登記表》。學生填寫報考志願時要明確專業,並註明是否服從分配。
五、體檢和政審
報名的學生經中學審核推薦,參加體格檢查。由民航各航空公司的招飛辦公室組織進行體檢。
招收飛行學生的體檢工作,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衛生部門領導,分初檢和復檢兩級進行。在體檢的同時必須進行心理學選拔。體檢條件按《中國民航招收飛行學生體格條件》執行。體檢表必須貼學生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經體檢合格學生的政審,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領導,各航空公司招飛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各有關學校協助進行。政審條件按公安部、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民航空勤學生、乘務員政治條件的規定》執行。各地公安機關、學校、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及鄉政府、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應積極給予協助,提供準確情況和證明材料。
六、文化考試
經體檢、政審合格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校按照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理工農醫類統考,外語限考英語。為便於民航提前得到考生的成績,這些學生應儘量集中統一編號或編排考場。民航各航空公司招飛辦公室在取得體檢、政審合格學生的高考成績後,應從高分到低分編造名冊,速報中國民用航空局招飛辦公室,以便研究確定錄取分數線。
考試成績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學校和考生本人,不公布。
凡報考民航飛行學院的學生,同時可兼報其它理工類院校志願。
七、錄取
根據招收飛行學生的特點,民航於八月五日前錄取新生。錄取前必須進行肝功和B肝表面抗原等項複查,異常者不予錄取。凡體檢、政審合格的學生,有關省、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應提供檔案。
民航飛行學院的錄取分數線,由民航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成績和招生計畫情況確定。對文化統考成績達到民航規定錄取分數線以上的學生,由民航飛行學院根據各航空公司的招生計畫,按運輸飛機、通用飛機、直升機駕駛專業的先後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對獲省級以上的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體育競賽優勝者錄取,按國家教育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在某些地區按計畫錄取不能保證基本質量時,調整到其他省、市錄取。
八、新生入學及複查
新生持民航飛行學院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日期到民航飛行學院報到,辦理入學手續。
新生入校後,學院應在三個月內按有關規定認真進行身體複查。經過複查,註冊的,即取得學籍。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的,取消入學資格。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實,即應嚴肅處理。
九、組織領導
招收飛行學生工作,在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國民用航空局統一部署領導下,由有招飛任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招生部門和民航各航空公司組成招生領導小組,辦理招生工作。錄取飛行學生的各項審查工作由民航飛行學院負責。
十、其他
招收飛行學生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延續時間長,各有關部門必須加強領導,嚴密組織,實事求是,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政策,堅決杜絕不正之風。參加招生的各有關單位要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收飛行學生的工作。
本實施辦法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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