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營企業聯合總會簡稱(中國民聯會)是由國內著名專家學者、知名企業家以及港、澳、台有關社團和工商界人士,以及海外華人華僑聯合發起,在國家有關部門支持下依法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營企業聯合總會
- 簡稱:中國民聯
- 屬性:社會團體
- 用途:企業
總會簡介
聯合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民營企業聯合總會 簡稱“中國民聯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國內著名專家學者、知名企業家以及港、澳、台有關社團和工商界人士,以及海外華人華僑聯合發起,在國家有關部門支持下依法登記註冊的全國民營經濟的行業聯合性社會團體。中國民營企業聯合總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ese Privat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PEA)"
第四條 本會接受相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上海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業務是:
(一)聯繫民營企業家,宣傳黨和政府的法律法規,反映民營企業家的呼聲和訴求;
(四)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部門反映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被侵犯的情況,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推動會員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加強會員企業的誠信建設;
(五)向會員企業提供投融資、技術創新、品牌建設、內外貿易等方面的證詞法規信息,搭建民營企業與政府部門的聯繫橋樑;
(六)通過具體項目牽線搭橋,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經貿、技術和投資等方面合作;積極推動民營企業走出去,開展國際技術交流與經濟貿易合作活動;
(七)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社會團體推介優秀民營企業和優秀民營企業家;
(八)辦好會刊《經濟情報內參》,交流會員企業發展信息,介紹國內外最新經濟動態、科技動態和市場信息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兩種: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是指省、市、縣企業服務局、依法成立的民營企業和經批准成立的省、市、縣民營經濟協會(學會、研究會)、有關事業單位等。
(二)個人會員是指根據工作需要,本會特邀請願為我國民營企業做貢獻的有關部門領導、專家、學者及其它有關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單位團體會員應具備一定的企業規模,在當地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四)關心熱愛並願為民營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做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長辦公會研究,提交會長會議通過;
(三)由聯合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有權優先參加和享受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服務;
(四)有權向本會提出合理的服務委託和請求;
(五)有權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六)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 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無故拖欠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主席團或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組織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
(三)審議和批准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四)研究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須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主席團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九條 本會設主席團,主席團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主席團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提交會員大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和監督其工作;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須有半數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的職責是:研究本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秘書長辦公會提交審議或批准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辦公會。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辦公會的職責是:組織落實執行理事會和會長會議的決定;提出會長會議和主席團審議、確認事項的議案;核准申請入會會員;研究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民營經濟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主席團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因特殊原因會長不宜擔任法定代表人時,也可由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落實主席團、會長會議決議;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團或會長會議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資產管理制度和財務收支審批、監督、管理辦法,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提交會長會議審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財務管理報銷制度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主席團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主席團或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在主管部門組織領導下,對資產財務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審核,並處理好善後事宜。
第四十六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