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典草案立法建議(提交稿)

中國民法典草案立法建議(提交稿)

《中國民法典草案立法建議(提交稿)》是2016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于海涌。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民法典草案立法建議(提交稿)
  • 作者:于海涌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4月
  • 頁數:286 頁
  • 定價:6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92881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中國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已經國家立法機關全面展開,這部《中國民法典草案廈榜匪立法建議》則純屬作者個人進行學術研究的興趣之作,內容包括:
1.中國民法典編纂的基本思路。主要解決民法典和《民法通則》、2002年民法典草 案、民事單行法、司法解釋、公序良俗等之間的關係。
2.中國民法典編纂的立法體例。作者提出了“先總則,後分則” “先人身,後財產” “先權利,後救濟” “先國內,後涉外”的九編制構想。
3.中國民法典的條文起草。按照九編制對中國民法典的條文進行了整體設計。
2016年2月作者收到中山大學轉來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煮廈跨促委 [2016] 5號檔案,徵求對民法總則草案的修改意見,作者便將個人設計的民法總則編連同整部民法典立法建議稿一同直接提交給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希望這部個人設計的民法典草案能夠為全國人大的中國民法典編纂提供有益的參考。

作者簡介

于海涌,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立法學和民商法學),中山大學“中國立法研究大平台”執行主任。1991年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1997年獲北京大學民商法碩士學位,2003年獲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博士學位(師從梁慧星教授),2004年在中國政法大學從事民商法博士後研究工作(師從江平教授)。曾先作為高級訪問學者到瑞士比較法研究所、紐約大學、美國天普大學、台灣“中央”研究院、香港城市大學、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進行學術訪問。
在民商法學和立法學研究領域具有突出的專業素養,主持研究guojia級社會科學基金項目5項 :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研究》和《商事信託財產制度研究》,主持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項目《不動產登記立法研究》,主持法務部項目 《論新聞侵權的抗辯與救濟》,主持教育部社科規劃基金項目《論城市土地開發中的空間權問題》。
熟練掌握英語和法語,是國內比較少有的掌握兩門外語的學者,出版法文譯著 《瑞士民法典》。在重要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多篇,出版學術專著府舟疊5部:《法國不動產擔保物權研究——兼論法國的物權變動模式》 《絕對物權行為理論與物權法律制度研究》 《論不動產登記》 《英美信託財產雙重所有權在中國的本土化》 《新聞媒體侵權問題研究》,其中專著 《法國不動產擔保物權研究》獲中國法學會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和法務部優秀科研成果獎,《網路文化建設中的表達自由與限制她灑坑》獲得中央黨校第39期全國科研骨幹研修班優秀論文一等獎,《論不動產登記》 獲廣東省人民政府哲學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和錢端升優秀科研成果獎。
目前的主要研究興趣為中國民法典的編纂,擔任中山大學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民法典編纂立法研究”項目主持人。

圖書目錄

中國民法典編纂的基本思路和立法體例
一、中國民法典編纂的基本思路
(一)關於《民法通則》和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的安排
(二)關於現行民事單行法的安排
(三)關於最高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釋的安排乃灶局艱
(四)關於風俗習慣、交易慣例、司法判例和理論學說的補充作用
(五)關於法典編纂中的刪除、修訂和增補問題
二、中國民法典編纂中立法體例問題的爭議與思考
(一)人文主義和物文主義的問題
(二)債權編的問題
(三)人格權編的問題
(勸寒雄四)民事責任編的問題
(五)民法和商法之間的關係問題
(六)附編的問題
三、對中國民法典立法規劃的基本評價
(一)立法機關應該先制定民法總則,然後再制定民法分則
(二)立歸棕法機關應該先制定權利法,然後再制定救濟法
(三)未來民法典編纂面臨的困難
四、中國民法典編纂關於“九編制”立法體例的構想
(一)“先總則,後分則”
(二)“先人身,後財產”
(三)“先權利,後救濟”
(四)“先國內,後涉外”
(五)中國民法典“九編制”的立法構想
二、中國民法典編纂中立法體例問題的爭議與思考
(一)人文主義和物文主義的問題
(二)債權編的問題
(三)人格權編的問題
(四)民事責任編的問題
(五)民法和商法之間的關係問題
(六)附編的問題
三、對中國民法典立法規劃的基本評價
(一)立法機關應該先制定民法總則,然後再制定民法分則
(二)立法機關應該先制定權利法,然後再制定救濟法
(三)未來民法典編纂面臨的困難
四、中國民法典編纂關於“九編制”立法體例的構想
(一)“先總則,後分則”
(二)“先人身,後財產”
(三)“先權利,後救濟”
(四)“先國內,後涉外”
(五)中國民法典“九編制”的立法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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