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期刊協會

中國期刊協會

中國期刊協會(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縮寫為CPA)於1992年4月正式成立,2000年10月加入國際期刊聯盟。是經民政部批准成立、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主管的全國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成立於1992年4月。中國期刊協會是在新聞出版總署領導下,由期刊社、期刊團體以及有關期刊專業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現有會員單位4000餘家。協會下設三個部門和十個工作委員會,主辦了《中外文摘》、《商務旅行》、《中國期刊年鑑》和中國期刊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期刊協會
  • 外文名: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2年4月
  • 主管單位:新聞出版總署
  • 性質:全國行業性非盈利社團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期刊協會成立以來,在新聞出版總署的領導下,團結業界同仁,始終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在開展調查研究,傳遞政策信息,增進相互溝通,促進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利益,開展對外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行業的改革發展做了不懈的努力,作出積極的貢獻。
中國期刊協會
2012年8月21日,中國期刊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舉行。會議總結回顧了中國期刊協會第四屆理事會5年來的主要工作,修改了協會章程,選舉產生第五屆理事會領導機構,研究部署了今後工作。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鄔書林出席大會並致辭。

主要職責

中國期刊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針政策,向有關方面反映本行業的情況、問題和要求;推動期刊界堅持正確辦刊方針,開展期刊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按照黨和政府部門關於出版改革的思路和方針,為期刊業深化改革,開發期刊產業做好支持、服務工作;促進期刊不斷提高質量;協助期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業規劃、協調工作,維護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表彰為發展我國期刊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促進會員單位之間及本會有關行業之間的聯繫和合作,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培養和訓練期刊工作隊伍,提高從業人員素質;開展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友好合作和業務交流,促進中國期刊走向國際市場。

建設宗旨

中國期刊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行規行約;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團結全國期刊工作者,努力繁榮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期刊事業;發揮黨和政府與刊社之間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期刊內部及社會各界、國內外廣大讀者的聯繫;促進會員單位的職業道德建設和行業自律;擴大國際交流;在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中國期刊協會

理事成員

第四屆
會長:石峰
副會長(駐會) :張友元
副會長(以姓氏筆畫為序):齊學進 何承偉 余昌祥 劉江 吳波爾 宋鎮鈴 張小影 張友元 張澤青 李栓科 周洪濱 祝君波 胡勛璧 徐春蓮 聶震寧 彭長城 馮瑛冰 韓湘景 蔡健光 魏天順
執行秘書長:劉曉玲
第五屆
會長:石峰
常務副會長:侯正新
副會長(以姓氏筆畫為序):王國慶、王濤、文建明、馮俊科、劉江、劉建生、劉澤林、劉旗輝、嚴真友、張延揚、張曉楠、李栓科、周洪濱、林鵬、胡勛璧、胡憲武、趙宇飛、夏一鳴、彭長城、游蘇寧、韓湘景、顏帥、魏天順
秘書長:侯正新(兼)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期刊協會(簡稱中國刊協)。英文譯名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 縮寫為CPA。
第二條 中國期刊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由期刊社、期刊團體以及有關期刊專業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行規行約;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團結全國期刊工作者,努力繁榮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期刊事業;發揮黨和政府與刊社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期刊界內部及社會各界、國內外廣大讀者的聯繫;促進會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和行業自律;擴大國際交流;在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為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主管單位——新聞出版總署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太平路5號金盾出版社辦公樓5層中國期刊協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1、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針政策,向有關方面反映本行業的情況、問題和要求;
2、推動期刊界堅持正確辦刊方針,開展期刊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3、按照黨和政府部門關於出版改革的思路與方針,為期刊業深化體制改革、開發期刊產業做好支持、服務工作;
4、促進中國期刊不斷提高質量,繁榮發展;
5、推動期刊界積極投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6、協助期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業規劃、協調,維護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表彰為發展我國期刊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7、促進會員之間及本會有關行業之間的聯繫和合作,協調行業內部的關係,規範會員行為,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切實為會員辦好事、辦實事;
8、編輯出版本會會刊,以及反映期刊事業發展狀況的信息數據等有關出版物;
9、培養和訓練期刊工作者隊伍,編寫培訓教材,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10、開展國際及與港澳台地區的友好合作和業務交流,促進中國期刊走向國際市場;
11、開展為實現本會宗旨所必要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參加本會的應為經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登記並獲得國內統一刊號的期刊社,有關的科研、教學、行政管理單位,經過政府部門批准登記的與期刊出版相關的企業或中介、諮詢機構,各分專業的期刊團體(協會、研究會、學會等),向本會申請經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熱心於期刊事業並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經特別批准,也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
2、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3、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3、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3、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5、有入會和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竭誠為廣大讀者服務;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修改並通過本會章程;
2、選舉、罷免理事和常務理事;
3、討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4、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或由理事會推選產生的常務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3、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4、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1、3、5、6、7、8、9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一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7年2月6日第四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曾在1999年按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作局部修改,修改稿於1999年2月2日第二屆常務理事擴大會表決通過。2003年4月8日,在第三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並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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