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會概況
該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國家政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開展業務研究和經驗交流,推動科普期刊的改革發展,反映或解決科普期刊辦刊中存在的共性問題,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為科普期刊的繁榮服務。
2000年4月,該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了《中國科普期刊研究會章程》和第一批理事單位名單,選舉產生了由16人組成的常務理事會。經常務理事會選舉,宋培元同志當選為中國科普期刊研究會會長,《車主之友》雜誌社社長劉澤林當選為常務副會長,《家庭醫生》雜誌社社長關勛添和《電腦愛好者》雜誌社社長孫曉旭當選為副會長,《汽車與駕駛維修》雜誌社副社長彭金良和《航空知識》雜誌社副社長熊偉分別當選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2005年12月,該會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進行理事會換屆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和由19人組成的常務理事會。經常務理事會選舉,宋培元任名譽理事長,《車主之友》雜誌社社長劉澤林任理事長,《奧秘》畫報社社長高崇華、《無線電》雜誌主編王維民和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副總編史領空任副理事長,《農業機械》雜誌社副社長張品純任秘書長,《中老年保健》雜誌社社長朱亞明任副秘書長。
業務範圍
(一)推動科普期刊積極為宣傳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反對偽科學,為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服務;
(二)團結全國的科普期刊,共同探討科普期刊辦刊中所存在的共性與特性問題,總結交流科普期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的經驗和教訓,並採取相應對策;
(三)主動加強與各刊社的協作,組織協調、促進各刊間出版、發行、宣傳等業務的聯合,以發揮整體優勢;
(四)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期刊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五)積極促進與境外科普期刊的學術交流,擴大科普期刊的國際影響;
(六)不定期編輯出版“會訊”,創造條件出版科普類書刊;
(七)開展為實現本會宗旨所必要的相關活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科普期刊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Society for Research in Popular Periodicals。 縮寫為CSRPP。
第二條 本研究會是由取得國家正式出版刊號的科學普及類期刊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學術團體。本團體為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國家政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開展業務研究和經驗交流,推動科普期刊的改革發展,反映或解決科普期刊辦刊中存在的共性的問題,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為科普期刊的繁榮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期刊協會的領導和民政部門社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朝陽區德外北沙灘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推動科普期刊積極宣傳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反對偽科學,為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服務;
(二)團結全國的科普期刊,共同探討科普期刊辦刊中所存在的共性與特性的問題,總結交流科普期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的經驗和教訓,並採取相應對策;
(三)主動加強與各刊社的協作,組織協調、促進各刊間出版、發行、宣傳等業務的聯合,以發揮整體優勢;
(四)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期刊從業人
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五)積極促進與境外科普期刊的學術交流,擴大科普期刊的國際影響;
(六)不定期編輯出版“會訊”,創造條件出版科普類書刊;
(七)開展為實現本會宗旨所必要的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願望;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A. 團體會員:經國家期刊管理機構批准的、並在科普期刊隊伍中具有一定影響的科普類期刊;
B. 個人會員:從事科普期刊編輯出版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相應技術職務的編輯出版人員、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或有關企業界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須經兩名以上會員介紹或所在期刊社推薦,秘書處批准;
(三)團體會員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提出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無故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審查本會年度計畫,負責籌措本會活動經費並監督使用情況。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並由上述人員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科普期刊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提出不擔任法人代表時,經常務理表。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或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處是本會常設專職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上繳中國期刊協會。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4月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