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景觀園林學會是一家集合開放式的心態,接受各種優秀的園林、景觀設計、苗木交易、房地產、建材等網站為內容的網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景觀園林學會
- 類 別:學會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景觀園林學會,英文名稱: CHINA LANDSCAPE GARDEN ACADEMY
第二條 本會是由風景園林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組織和團結風景園林工作者,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公德,繼承發揚祖國優秀的風景園林傳統,吸收世界先進風景園林科學技術,發展風景園林事業,建立並不斷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風景園林學科體系,提高風景園林行業的科學技術、文化和藝術水平,保護自然和人文遺產資源,建設生態健全、景觀優美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和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
本會的辦會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依法辦會、民主辦會、自主活動的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自由討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求實、勤學、創新、協作的精神,為繁榮我國風景園林事業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監督管理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科技合作;
(二)開展學科和專業教育研究,促進學科發展和專業人才培養;
(三)開展科普活動,擴大行業的社會影響;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術書刊和科普讀物,搭建行業信息交流平台;
(五)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專業展覽,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
(六)推進風景園林師執業註冊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七)開展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提高會員專業水平;
(八)發揮專家優勢,為政府和社會提供諮詢服務;
(九)按照規定經批准,開展專業性競賽、評優和獎勵活動。
(十)承接政府職能或受政府委託開展促進本學科和行業發展的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1.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取得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等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學位以上的風景園林科技工作者;
(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風景園林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
(3)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從事風景園林工作多年並具有相當的學術水平和實踐經驗,有一定成就和貢獻的工作人員;
(4)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風景園林建設、管理工作多年,有經驗、有成績的管理人員。
2. 單位會員:從事風景園林業務的科研、教學、設計、施工、生產、管理等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秘書處審核;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可按照以下程式辦理入會:
1. 個人會員入會:具備個人會員條件的個人,可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審批;
2. 單位會員入會:具備單位會員條件的單位,可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本會秘書處審核,並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3. 本會理事會根據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委託省、直轄市、自治區學會按會員條件發展會員,並報本會登記備案,統一編碼;
4. 會員證書由本會統一製作,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會頒發;
5.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有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進行表彰、獎勵活動;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