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風景園林綠化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CHINA ASSCOCIATION OF LANDSCAPE GREENING。 本協會性質:是從事園林綠化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養護、諮詢、管理機構、大專院校等有關單位及專業人員自願結成行業性的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國廣大綠化建設工程工作者及有關單位和組織,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研究和探討適合國內綠化建設工程管理體制,為提高投資效益,提高園林綠化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為國家的經濟建設服務。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中國風景園林綠化協會
- 外文名稱:CHINA ASSCOCIATION OF LANDSCAPE GREENING
- 總部地點:北京市
- 公司性質: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風景園林綠化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 CHINA ASSCOCIATION OF LANDSCAPE GREENING。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是從事園林綠化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養護、諮詢、管理機構、大專院校等有關單位及專業人員自願結成行業性的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國廣大綠化建設工程工作者及有關單位和組織,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研究和探討適合國內綠化建設工程管理體制,為提高投資效益,提高園林綠化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為國家的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住建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積極圍繞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工作開展社團活動,當好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參謀和助手,認真完成其委託的任務,積極主動反映行業情況,並提出合理的建議。
二、發揮社團組織優勢,宣傳國家、省、市綠化建設相關政策採取多種形式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三、組織會員交流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經驗,開展行業評比活動,推廣先進經驗,提高會員單位的業務能力、管理水平和整體素質。
四、培訓綠化建設管理人才,編輯出版書刊、資料,為會員及社會單位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經濟諮詢服務。
五、發展與行業社團組織的聯繫,交流經驗,促進協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及個人,自願提出申請。
一、從事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管理單位、苗木銷售單位、造價諮詢服務、監理及有關單位和部門等。
二、長期從事園林綠化建設工程專業工作和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工作以及苗木銷售等相關工作,具有一定業務水平和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經協會秘書處審核同意並在理事會通報入會審核結果;
三、個人會員需有壹名本協會會員介紹,經協會秘書處審核同意並在理事會通報入會審核結果;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可優惠獲取協會編輯的書刊資料等;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並積極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信息;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協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形象,或者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必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理事會或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立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
第二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協會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二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