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分會

中國高等院校音樂教育學會(CHINAHIGHERMUSICEDUCATIONRESEARCHASSOCIATION,縮寫CHMRA)是一個涵蓋全國高等音樂專業院校、綜合性藝術院校、師範院校、綜合院校、職業院校、中等學校音樂教育的全國性音樂學術團體,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屬的國際音樂教育學會的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高等院校音樂教育研究會
  • 外文名:CHMRA
  • 代表:秘書
宗旨,基本任務,章程,

宗旨

組織和團結全國高等院校廣大音樂教育工作者,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堅持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指導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開展音樂教育科學研究,推動音樂教育改革,發揮“學會”的紐帶作用,加強與教育主管部門的溝通,更好地為高等院校音樂教育服務、為廣大會員單位服務,使音樂教育取得政府和社會的更大支持。加強藝術院校之間及藝術院校與其他院校和社會各界的交流與合作,充分發揮音樂教育在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及推進素質教育中的作用,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養、培養高素質的人才做出貢獻。

基本任務

1、開展音樂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總結交流和宣傳推廣音樂教育研究教學成果和教改經驗;
2、組織舉辦多種形式的活動:音樂教育理論研討、學術會議交流、各種音樂比賽、相關音樂培訓、藝術會展活動舉辦、展示音樂教育教學成果、推校際間教室的交流互助。
3、為國家的音樂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4、提供信息與諮詢服務,編輯出版音樂教育資料、書籍及音像製品;
5、加強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音樂教育委員會的聯繫,指導其工作;
6、加強與國際音樂教育學術團體的友好聯繫、促進國際性學術交流。

章程

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專業委員會工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中國高等院校音樂教育研究會(CHINAHIGHERMUSICEDUCATIONRESEARCHASSOCIATION)是一個涵蓋全國高等音樂專業院校、綜合性藝術院校、師範院校、綜合院校、職業院校、中等學校音樂教育的全國性音樂學術團體,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屬的國際音樂教育學會的會員。
第二條 宗旨是:組織和團結全國高等院校廣大音樂教育工作者,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堅持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指導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開展音樂教育科學研究,推動音樂教育改革,發揮“學會”的紐帶作用,加強與教育主管部門的溝通,更好地為高等院校音樂教育服務、為廣大會員單位服務,使音樂教育取得政府和社會的更大支持。加強院校之間及藝術院校與其他院校和社會各界的交流與合作,充分發揮音樂教育在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及推進素質教育中的作用,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養、培養高素質的人才做出貢獻。
第二章任務
第三條中國高等院校音樂教育研究會基本任務是:
1、開展音樂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總結交流和宣傳推廣音樂教育研究教學成果和教改經驗;
2、組織舉辦多種形式的活動:音樂教育理論研討、學術會議交流、各種音樂比賽、相關音樂培訓、藝術會展活動舉辦、展示音樂教育教學成果、推校際間教室的交流互助。
3、為國家的音樂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4、提供信息與諮詢服務,編輯出版音樂教育資料、書籍及音像製品;
5、加強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音樂教育委員會的聯繫,指導其工作;
6、加強與國際音樂教育學術團體的友好聯繫、促進國際性學術交流。
第三章會員
第四條本會依據中國高等院校音樂教育研究會由團體和個人會員組成。
凡贊成中國高等院校音樂教育研究會章程,同意本會規章,自願參加本會活動的各高等藝術院校、師範院校、綜合院校、職業院校、中等學校和承擔音樂教學的教育機構,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自願提出書面入會申請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中國高等院校音樂教育研究會團體會員。
凡贊成中國高等院校音樂教育研究會章程,同意本會規章,自願參加本會活動的各高等藝術院校、師範院校、綜合院校、職業院校、中等學校和承擔音樂教學的教育機構音樂教師、教研員、科研人員以及以及熱心支持高等院校音樂教育的教育行政領導和其他社會人士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經本人申請,中國高等院校音樂教育研究會或省、市音樂教育學會兩名會員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中國高等院校音樂教育研究會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二、會員對研究會的工作具有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三、會員有參加研究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四、會員有獲得研究會學術信息資料的權利。
五、會員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會員應盡以下義務:
一、遵守研究會章程,積極參加並支持研究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執行研究會決議並積極完成研究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兩年以上不參加研究會活動,也不按期繳納會費者,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組織
第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任務是選舉理事會,審議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修改規章制度。代表大會最少四年召開一次。
第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理事會實行單位制原則,單位推薦理事原則上應為在崗人員,理事任期四年。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和正副理事長。
第九條常務理事會是本會的決策機構。負責決定本會重大活動事項和主要工作。常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本崗位任期最長可連任兩屆。
第十條本會的常設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定,管理研究會的檔案和財務工作。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由正副秘書長和執行秘書組成。
第十一條本會下設聲樂教育學會、合唱教育學會、鋼琴教育委員會和器樂教育學會可推薦一名負責人出任本會副會長、副秘書長,各學會可獨立開展各種學術活動。
第十二條各學會可設若干學術委員會,由有較高學術成就、有一定社會影響、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本會聘請德高望重的有關方面人士為名譽理事長和顧問,協助和指導本會工作。聘請熱心支持音樂教育事業的社會人士擔任名譽理事或特約理事。
第十四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定以及正副理事長的選舉和秘書長的任命,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方為生效。
第五章經費
第十五條研究會每年舉辦一次年會,會議內容由常務理事會確定。年會由各理事單位輪流承辦。
第十六條主要來源於會員繳納的會費,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的收入以及社會和企業的贊助、捐款等。會員會費的本金利息方可作為研究會的活動資金使用。
第十七條團體會員每年會員800元和個人會員100元/年。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或全體理事會。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2008年7月12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