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劍
歷史
1896年第一屆奧運會起,擊劍被列為正式比賽項目,現代奧林匹克之父皮埃爾·德·顧拜旦先生本人就是一位擊劍好手。
花劍、
重劍、
佩劍三個劍種的男女個人和男女團體項目的比賽,都是世界錦標賽的正式比賽項目,其中女子佩劍項目是1999年首次設立的。
提起擊劍,人們自然會聯想到阿蘭.德龍扮演的遊俠“佐羅”。他那精湛的劍術,敏捷矯健的身軀和為民除暴的俠義行為,使人難以忘懷。
歐美各國不少小說、戲劇、電影都有擊劍情景的描述。如電影《王子復仇記》、芭蕾舞劇《羅密歐與朱麗葉》、喜劇《一仆二主》、小說《基督山恩仇記》中都有精彩的擊劍場面。
中世紀的歐洲,盛行決鬥,決鬥前雙方選定助手、證人,組成仲裁併由他們商定決鬥時間、地點、武器,處理善後事宜。如果用劍決鬥,交鋒前雙方要舉劍於眉間向對方敬禮致意,意思是“準備好了。開始吧!”,生死之爭,也不失騎士風度,這些禮儀一直沿用下來。
一些國家的高級將領在重大社交場合也有佩帶短劍的習慣,這可體現佩劍者的軍階,又給人以威武之感。
在歐洲歷史上,傳說有過不少劍術大師,他們有的為王公貴族演練取樂,有的給富戶去看家護院、當保鏢,有的行俠仗義,劫富濟貧。因此,劍術備受人們的推崇。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現代武器的使用,擊劍逐漸失去了軍事價值,越來越向強身健體、表演比賽的方向發展,變成了一種運動項目。
現代擊劍比賽是在一條長14米、寬1.8米-2米的金屬道上進行的。古代的鬥劍則不受此限制。古代劍客用的劍形狀與現代的重劍相似,打法與佩劍雷同,不同的是古劍三面開刃,今天若用這種劍比賽就會出現劍傷人。1776年,法國人拉.布埃西葉爾發明了護面,使擊劍有了防護設備。1896年首屆現代奧運會擊劍被列為正式比賽項目後,經過百年的發展,目前這項運動已日趨完善。現代擊劍比賽,運動員身著內有護具的白色擊劍服,頭戴護面,手戴皮手套。劍不開刃,劍尖為直徑5-8.8毫米的圓,刺劈到身上不會發生傷害事故。加上嚴格的規則限制和處罰條例,使擊劍變成了一項精彩激烈而又安全的運動。
由於擊劍源遠流長,既神秘典雅,又驚險刺激,且健身價值很大,因而受到各國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喜愛。
種類
現代擊劍的祖先與中國古代的劍大同小異。但作為已經演變為一種高尚運動的擊劍,其所用的劍是不開刃的。劍身用特別的彈簧鋼材料製成,劍條可以連續彎曲一萬次以上。運動員身穿內有護具的白色擊劍服,頭戴護面,手戴皮手套,避免受傷。
現代擊劍分花劍、重劍和佩劍三個劍種。歷史沿革中,花劍最初用於戰鬥訓練,重劍由決鬥劍演化而來,佩劍則源於騎兵使用的彎刀。它們的區別如下:
花劍 重劍 佩劍
橫截面形狀 長方形 三棱形 梯形
總長度 110厘米 110厘米 105厘米
重量 500克 770克 500克
護手盤 最小圓形 最大圓形 較大月牙形
劍頭有效壓力 500克以上750克以上
有效部位 軀幹 全身有效 上半身
擊中方式 刺 刺 刺、劈
裝備
面罩
運動員在比賽中必須戴由金屬網製成的面罩,網眼長度不超過2毫米,並能承受160公斤重的衝擊力,布質的護頸要下伸到鎖骨,以保證運動員頭頸部的安全。
比賽服
比賽服有保護作用,由質地結實的面料製成。它可以抗80公斤的衝擊力,其強度足以抵擋劍的刺劈。運動員還要穿上防保內衣,女子在上衣內還要穿一件由金屬或其它硬質材料製成的護胸。短擊劍褲必須長及膝蓋以下,並被緊緊固定,而且還要穿一雙長襪。此外,花劍和佩劍運動員最外層還要穿一件為有效部位的金屬衣。
裁判器、連線、拖線盤
比賽時,雙方運動員比賽服內有手線並與拖線盤內的電線和裁判器相連,並形成一環行電路。當一方擊中有效部位,並且劍尖達到有效壓力時,裁判器的燈就會顯示擊中信號。
比賽場地
也叫做劍道,為木製材料,上面覆蓋著金屬網或板。寬度為1.5至2米,長為14米,兩端各有1.5米到2米延伸部分。場地中央的一條線是中線,離中線各兩米處為雙方運動員的開始線,雙方開始線再往後各5米為端線。兩名運動員在這14米長的區域內做出的任何刺中都是有效的。兩端距端線有2米的警告區。
如何觀賽
觀看擊劍比賽是否得分,即有效擊中,有兩條:
⒈重劍比賽中,在主裁判叫“停”之前,只要裁判器亮彩燈則判擊中。雙方的彩燈都亮則判為相互擊中,雙方都得分。
⒉在花劍、佩劍比賽中,雙方彩燈都亮要看誰是主動進攻,誰就得分;如果判斷不出哪一方主動進攻,雙方就都不得分。一方先進攻,另一方擊打對方的劍(還擊)並刺中對方的有效部位,雖然兩個燈都亮了,則判還擊的一方得分。如果亮起白燈,表明刺中的是無效部位。
比賽方法
個人賽
首先分成若干個小組,在小組內打循環賽,每場4分鐘,誰先刺中對手5劍,誰就取勝。接著將所有運動員按參加小組循環賽的成績排隊,淘汰20%-30%。
然後進入下一輪直接淘汰賽。每場三局,每局3分鐘,兩局之間休息1分鐘。誰先刺中對方15劍誰就贏,一直打到決出冠軍。在直接淘汰賽中,輸一場就失去比賽機會了。
團體賽
每隊四名隊員,三人參加團體對抗,一名隊員作為替補。每場4分鐘打5劍,共打9場,哪一隊先打到45劍得45分,哪一隊就贏。如果有的運動員在規定的4分鐘內沒有刺中對方5劍,這一隊的下一名運動員接著這個比賽往下打,可以打到他那場應該打到的分數,即:第一場到5分,第二場到10分,第三場到15分……,一直打到取得45分,結束比賽。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擊劍協會,英文名稱CHINESE FENCING ASSOCIATION,縮寫CF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熱愛本項目運動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團結全國本項目工作者和愛好者,積極開展民眾性擊劍活動,推動和普及本項目運動發展,不斷提高本項目運動技術水平,加強與世界各地擊劍界的聯繫,增強國民體質,推動全民健身,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服務。
本團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區老山。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普及擊劍運動,積極組織並支持國內各種等級和不同類型的擊劍活動,加強各會員協會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擊劍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二)根據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國際體育組織有關規定,負責協調、組織舉辦國際性比賽,向有關部門提出國際活動及有關事項的建議,獲批准後負責全面實施。
(三)擬定有關擊劍教練員、運動員管理制度、競賽制度,報請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四)負責協調、組織擊劍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培訓工作,受國家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制定擊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制度,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查和處理。
(五)根據國家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全國體總、中國奧委會的規定,選拔和推薦國家隊教練員、運動員,負責組織國家隊集訓和參加擊劍比賽。
(六)負責教練員出國任教的選拔和運動員個人到境外訓練、比賽的歸口管理工作。
(七)負責協調和組織擊劍運動的科學研究工作。
(八)開展與項目發展有關的非經營性活動,為擊劍事業的發展積累資金。
(九)研究和監製與擊劍運動有關的器材和設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必須經相應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的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單位會員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申請舉辦(或承辦)該地區(行業)本項目的相關比賽和活動的權利。
(二)申請承辦本團體組織的各類比賽和活動的權利;
(三)代表本團體組隊參加本項目各級各類比賽和活動;
(四)從事本項目相關活動的合法權益受本團體的保護和協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及本團體認可的國際組織的章程、規程、規則;
(七)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團體組織的各類比賽和活動;
(八)積極開展各類比賽和活動,努力提高本項目運動水平。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通過本團體的徽標、旗幟、口號等;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應特殊情況,經主席委託,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由副主席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比賽及相關收入;
(七)出售廣播電視轉播權收入;
(八)廣告贊助收入;
(九)無形資產許可使用、轉讓及其他派生收入;
(十)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0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領導成員
主席:王海濱
副主席:季道明、李政、許建平、楊培剛
秘書長:肖愛華
副秘書長:王峻燕、蓋紅艷
理事:王萍、楊庭義、張躍琦、嚴衛東、楊進、潘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