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投資者海外投資法律保障制度研究

《中國投資者海外投資法律保障制度研究》是梁詠撰寫的一篇論文。本文探討中國投資者對外直接投資所涉及的法律保障制度問題。隨著中國投資者對外直接投資活動的增加、規模的擴大,中國在對外直接投資中的利益顯著增加。為了更好地保障中國投資者乃至中國在對外直接投資中的利益,必須就對外直接投資法律保障制度進行深入研究並適時予以完善。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梁詠著
導師
陳治東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法學
學位級別
學位授予單位
復旦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海外投資 投資者 法律保護
館藏號
D996.4
館藏目錄
2010\D996.4\1

內容簡介

本文探討中國投資者對外直接投資所涉及的法律保障制度問題。隨著中國投資者對外直接投資活動的增加、規模的擴大,中國在對外直接投資中的利益顯著增加。為了更好地保障中國投資者乃至中國在對外直接投資中的利益,必須就對外直接投資法律保障制度進行深入研究並適時予以完善。本文中將中國投資者所進行的對外直接投資稱為“海外投資”。 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導論,對海外投資、中國投資者、法律保障制度和海外投資中的基本法律關係等基本概念作了界定;並對中國投資者海外投資活動的現狀、特點、理論和法律風險等做了介紹和分析。第二章分多邊協定、雙邊協定和國內法三個層面對海外投資法律保障制度的法律淵源進行評述。在評述法律淵源的基礎上,本文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分別針對法律保障制度中所保障的投資、所保障的中國投資者、所保障的範圍和所保障的救濟機制等關鍵性問題,通過研讀文本規定、分析國際投資仲裁實踐等多種方式,針對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進行分析和思考。最後,將視野從具體問題擴展到全局,作出相關結論。 本文認為,中國投資者海外投資法律保障制度本身是一個宏大的體系,涉及諸多方面的問題和風險,由於篇幅所限,只能選取若干個關鍵性問題進行探討。儘管中國加入或簽署的多邊協定和雙邊協定以及國內法中有不少涉及對海外投資法律保障問題的規定,但是,其中很多規定是從中國作為投資東道國的角度出發的,對中國作為投資者母國的關注度不夠。本文從中國作為投資者母國的視角出發,強調中國政府應對中國投資者在海外投資中的利益予以高度重視,認為應從多邊協定、雙邊協定、國內法等三個層面對法律保障制度進行完善,尤其應關注對雙邊協定的完善。 完善海外投資法律保障制度,保護中國投資者的利益,首先要明確法律保障制度所保障的海外投資、中國投資者和法律保障制度的概念。本文探討的海外投資是對其他國家和地區(包括對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直接投資,不包括僅購買有價證券或債券工具而無意控制或管理投資事業的間接投資。本文探討的中國投資者僅指中國內地投資者(不包括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本文探討的法律保障制度僅包括中國政府層面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對投資者層面的風險防範和權益保障進行安排。 在明確基本概念和海外投資法律保障制度的法律淵源後,本文對法律保障制度所保障的投資、所保障的中國投資者、所保障的範圍和所保障的救濟機制等四個關鍵問題展開研究。需要說明的是,本文以投資活動的周期為內在主線,將所保障的範圍劃分為投資準入、投資運營和投資退出等三階段,針對法律保障制度在三個階段所保障的不同內容,分別對投資準入、投資待遇、資金轉移和徵收及國有化問題展開討論。本文認為海外投資保險機制和投資爭端解決機製作為海外投資救濟機制中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兩者互為補充,共同構築起對海外投資利益的根本保障。 既有的多邊協定、雙邊協定和國內法的規定反映出,中國目前對保障海外投資的利益的關注度還不夠。在現行的規定中,尚存在一些規定的“模糊”和“重疊”,這些會帶來法律適用中的分歧和困難。中國投資者尚未使用過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和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對海外投資進行相關救濟,因此,中國對這些機制的實踐經驗有限,同時中國對ICSID仲裁庭對某些關鍵性問題的發展也未予以足夠重視。 結合目前的法律的規定和國際投資仲裁實踐,中國需要從多邊協定、雙邊協定和國內法等層面對海外投資法律保障制度進行完善,尤其應重視完善雙邊協定。中國應高度關注海外投資中的利益,以更積極的姿態來完善相關規定,同時兼顧中國在吸收外國直接投資中的利益和需求,區分不同的國家,區分不同的投資項目,採用區別對待的方式,儘量使資源達到最佳配置,最大限度對中國投資者予以保護,並實現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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