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中國扶貧開發協會
1、開展產業開發,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管理;
2、引導多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參與扶貧開發;
中國扶貧開發協會 3、為會員分憂解難,提供必要的支持與服務;
4、興辦經濟實體,進行有償的諮詢協調工作;
5、接受政府委託交辦的業務。
建設宗旨 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引導多種所有制經濟組織開展產業開發扶貧工作,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實現扶貧開發的社會效益與投資回報雙贏為目的。
致力於消除貧困、縮小貧富差距,促進
共同富裕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輔助政府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引導多種所有制經濟組織開展產業扶貧開發工作,實現扶貧開發的社會效益與投資回報的雙贏目的。
業務範圍 1、最大限度地動員社會力量進行有效扶貧;
2、探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國扶貧開發的新機制、新路子,引進新資源,開發新產業;
3、按照國際通行規則,通過資本運作渠道,引進私募投資基金等
國際資本 ;
組織機構 下設綜合部、會員部、開發部、聯絡部、研究部等五個部門,下屬中富達實業總公司和《中國扶貧與就業》雜誌社。現有團體、企業和個人會員340個,會員擁有資產總量超過5000億元,成為本會開展工作倚重的基本力量。
組織構圖 團體會員 協會現有團體、企業和個人會員700多個。會員擁有資產總量超過5000億元人民幣,是協會開展工作倚重的基本力量。
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形象大使蔡國慶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協會;
(二)擁護協會章程;
(三)自願履行會員義務;
(四)熱心扶貧事業;
(五)在社會和業內有一定影響和良好聲譽。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或協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中國扶貧開發協會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理事成員 協會成立於1993年,第一任會長是
項南 同志,第二任會長是
王郁昭 同志,協會成立10餘年來一直與
中國扶貧基金會 合署辦公,從2001年起協會獨立開展工作。2005年5月以
胡富國 同志為會長的第三屆協會領導集體組成,開展工作以來,先後三次獲得了
胡錦濤 、
吳邦國 、
溫家寶 、
賈慶林 、習近平、
曾慶紅 等中央領導的親筆批示。
第四屆名譽會長名單
名譽會長
(4人)
李兆焯 (壯)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中國扶貧開發協會 顧秀蓮 九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婦聯原主席
第四屆顧問、特邀顧問名單顧問、特邀顧問
(按姓氏筆畫排序)
顧問(49人)
馬振崗 十屆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所長
王 占 內蒙古自治區政協主席
厲以寧 十屆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光華管理學院院長、貴州畢節實驗區專家組組長、著名經濟學家
甘子玉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華僑委員會主委、原國家計委副主任
中國扶貧開發協會 加 保 原西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
付克誠 江西省委副書記
張佑才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財經委副主任、財政部原副部長
陳耀邦 十屆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原農業部部長黨組書記
谷永江 十屆全國政協委員、原外經貿部副部長、香港華潤集團公司原董事長
鄭斯林 十屆全國政協人口環境資源委員會副主任、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部長
胡 彪湖南省政協主席
袁 木 原國務院研究室主任
謝世傑 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原四川省委書記、省人大主任
蕭灼基 十屆全國政協常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民建中央常委、著名經濟學家
程安東 十屆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原陝西省省長
舒惠國 十屆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人事部副部長
特邀顧問(2人)
金漢圭(韓)韓中友好交流協會會長
第四屆會長名單
第四屆會長名單(1人)
第四屆副會長名單
(25人)
郭東坡 港澳台僑委員會原主任,國務院僑辦原主任,第十屆全國政協常委
田愛習 總政直屬工作部原政委,少將,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
李守山 第三屆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杜遠明 湖南省政協經科委副主任,湖南省政協常委
苗復春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常務副總裁
曹金龍 《中國扶貧》雜誌社社長,山西省政協委員
高乃則 陝西興茂侏羅紀煤業鎂電(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紀少雄 廣東珠海新海利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廣東省政協常委
賈 躍 錦繡江山(北京)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第四屆秘書長名單
秘書長名單(1人)
李守山 第三屆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
第四屆榮譽副會長名單
榮譽副會長名單(38人)
王長春 北京宇星新語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 “農民辦事不出村項目負責人”
雲才曉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開發協會 會長
劉錦奇 天和翊誠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何 榮 山西省福建商會會長
張 震 河北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乾永 北京百城置業集團總裁
李 陽(女) 全國信息產業發展委員會副主任
楊志紅 (女)廣東省政協常委,香港廣東商會總會副主席兼秘書長、香港
太平紳士 陳柳洲 廣東浩瀚廣告有限公司董事長
林伏光 北京盛世寶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袁楚豐 上海同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郭文聖中山實業集團董事長
郭笑宇 北京龍禹(中石化)石油化工公司總經理
第四屆常務理事名單
常務理事名單(86人)
馬昌奎 第三屆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宣傳教育委員會 副主任兼秘書長
中國扶貧開發協會第四屆大會 馬海君 第三屆中國扶貧開發協會書畫院副院長
雲才曉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開發協會 會長
王世君 呂梁東山賓館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京生 北京築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德江 全國勞動模範、山東樂悟集團 董事長
鄧紹坤 廣東群禾藥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田愛習 總政直屬工作部原政委,少將,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
田瑞璋
中國工商銀行 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
劉錦奇 天和翊誠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長
紀少雄 廣東珠海新海利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廣東省政協常委
何光營 麻城市大別山天通工貿有限公司 董事長
何 榮 山西省福建商會會長
吳青青 東容(中國)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 震 河北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乾永 北京百城置業集團總裁
張緒平 山東良友食品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 陽(女) 全國信息產業發展委員會 副主任
李才旺 山西省文聯主席、山西省書協 主席
李守山 第三屆中國扶貧開發協會 副會長兼秘書長
李安民 十屆全國政協委員、山西安泰集團公司 董事長
李建文 洲際基業(北京)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明春 福建省邦達印務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杜遠明 湖南省政協經科委副主任,湖南省政協常委
楊志紅(女) 香港廣東商會總會副主席兼秘書長
阿旺 降央多吉 青海省
烏蘭縣 都蘭寺放生功德基金會 會長
陳安華 捷特契爾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柳洲 廣東浩瀚廣告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重任 廣東蟠龍老區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總經理
林伏光 北京盛世寶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苗復春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 原黨委副書記、常務副總裁
徐 迅 溫州市金泓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董事長
袁楚豐 上海同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董事長
賈 躍 錦繡江山(北京)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長
郭文聖 中山實業集團 董事長
郭東坡 港澳台僑委員會原主任,第十屆全國政協常委,國務院僑辦原主任
郭慶山 北京盛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郭笑宇 北京龍禹(中石化)石油化工公司 總經理
高乃則 陝西興茂侏羅紀煤業鎂電(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高振琴(女) 北京神州福平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長
曹金龍 《中國扶貧》雜誌社社長,山西省政協委員
曹振峰 北方汽修教育集團董事長
黃若紅 力高集團 董事長
黃祖紹 山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
褚拴海 第三屆中國扶貧開發協會書畫院 副院長
裴希更 第三屆中國扶貧開發協會 副秘書長
第四屆理事名單
理事名單(245人)
28省扶貧辦主任,四川、河北、內蒙古、湖南扶貧協會會長。
萬 水 新疆伊犁州人民政府 副州長
衛寶麟 山西安業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馬西林 甘肅省委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
馬昌奎 第三屆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宣傳教育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
雲才曉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開發協會 會長
尹英希 《現代青年》雜誌社社長,第三屆中國扶貧開發協會研究室主任
王 宏 第三屆中國扶貧開發協會綜合部 主任
王世君 呂梁東山賓館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作平 山西長治運東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炯秦 陝西雲錦置業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德江 全國勞動模範、山東樂悟集團 董事長
鄧紹坤 廣東群禾藥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馮 燕(女) 哈爾濱億豐置業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長
田愛習 總政直屬工作部原政委,少將,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
田瑞璋
中國工商銀行 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
石昕蕊(女) 第三屆中國扶貧開發協會老區基金 秘書長
劉福 合 國務院扶貧辦政策法規司司長,第三屆中國扶貧開發協會理事
劉錦奇 天和翊誠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 燕(女) 北京溢香園景觀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孫二明 山西苑軍實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孫慶武 北京市博遠綠洲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
莊金洲 香港錦勝 董事長
米光明 山西金榮地產發展公司 董事長
米善棟 山西安昌焦化有限公司 總經理
米善濱 山西黃寨
煤炭氣化 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紀少雄 廣東珠海新海利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廣東省政協常委
許玲燕(女) 宏楷纖維(泉州)有限公司 董事長
何 榮 山西省福建商會會長
何光營 麻城市大別山天通工貿有限公司 董事長
余路明 深圳市杉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
吳青青 東容(中國)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 震 河北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乾永 北京百城置業集團 總裁
張緒平 山東良友食品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 陽(女) 全國信息產業發展委員會 副主任
李 進太原市金領人力資源信息諮詢有限公司 總經理
李才旺 山西省文聯主席、山西省書協 主席
李守山 第三屆中國扶貧開發協會 副會長兼秘書長
李安民 十屆全國政協委員、山西安泰集團公司 董事長
李建文 洲際基業(北京)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明春 福建省邦達印務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 挺 中央電視台主持人
李彩燕(女) 太原市彩燕旅遊公司 總經理
杜遠明 湖南省政協經科委副主任,湖南省政協常委
楊志紅(女) 香港廣東商會總會副主席兼秘書長
楊樹茂 山西新禹煤焦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楊根水 河南匯源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安華 捷特契爾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國盛 陝西省府谷縣扶貧開發辦公室 主任
陳柳洲 廣東浩瀚廣告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重任 廣東蟠龍老區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總經理
官有文 益伸電子(東莞)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萬強 長沙東業地產公司 董事長
林伏光 北京盛世寶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武衛衛 山西花園偉業公司 總經理
苗復春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 原黨委副書記、常務副總裁
洪 海 第三屆中國扶貧開發協會會員部 主任
郝京龍 山西格瓦斯食品飲料公司 董事長
候紀紅 山西萬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董事長
袁楚豐 上海同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董事長
賈 躍 錦繡江山(北京)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長
郭文聖 中山實業集團 董事長
郭東坡 港澳台僑委員會原主任,國務院僑辦原主任,第十屆全國政協常委
郭慶山 北京盛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郭旭光 山西厚德集團 董事長
郭笑宇 北京龍禹(中石化)石油化工公司 總經理
高乃則 陝西興茂侏羅紀煤業鎂電(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高振琴(女) 北京神州福平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長
曹金龍 《中國扶貧》雜誌社社長,山西省政協委員
曹振峰 北方汽修教育集團董事長
梁少貞(女) 香港鵬興國際投資公司 董事長
梁原生 太原市通達客運公司 總經理
黃 東 鼎業投資集團 董事長
黃若紅 力高集團 董事長
黃 海 北京索克賽思科技有限公司 總經理
董五鎖 山西索蘭能源有限公司 董事長
韓 忠 北京(坤澤投資)濟學星火有限公司、北京煤炭學會理事 董事長
褚拴海 第三屆中國扶貧開發協會書畫院 副院長
裴希更 第三屆中國扶貧開發協會 副秘書長
靜大田 太原市盈河煤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潘路彪 山西長信工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組織章程 中國扶貧開發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扶貧開發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英文:China Associatio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 Development
簡稱:CAPAD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支持扶貧開發事業的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機構和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致力消除貧困、縮小
貧富差距 、促進
共同富裕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配合政府,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扶貧開發工作,為中國的減貧事業作出貢獻。
本協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貫徹落實國家扶貧開發政策,動員社會力量,集聚有效資源,在推動產業扶貧開發、開展扶貧資金技術信息服務、促進貧困地區勞動力培訓和轉移、加強扶貧開發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為實現中國扶貧開發綱要的任務目標作出貢獻。
第七條 本協會的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動員和引導會員企業和社會各界力量,在貧困地區開展產業扶貧開發;
(二)積極爭取國家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優惠政策和支持,拓寬扶貧資金、技術等支持渠道,探索金融扶貧開發的新機制、新路子,建立扶貧開發基金,支持扶貧開發項目;
(三)借鑑國際反貧困經驗,加強與國外政府、企業和國際組織扶貧開發國際交流與合作,包括引進國外資金、技術等方面的合作;
(四)集聚和創造條件,在貧困地區開展教育、文化、科技、信息扶貧和勞動力培訓與轉移,促進農村基層組織和人才隊伍建設,開展扶貧公益事業;
(五)組織開展宣傳、策劃、形象塑造、考察、研討和交流等活動;
(六)為會員和社會提供相關法律政策、資金、技術、信息與合作等諮詢服務;
(七)組織開展扶貧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為政府和有關部門建言獻策,提供決策建議;
(八)開展有關業務培訓;
(九)接受政府和有關組織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為地方相關扶貧協會或其他依法註冊的社會團體。
單位會員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單位會員均以
單位負責人 或由其委派的人員作為該單位會員的代表人。如有變更,應由單位新的負責人或其委派的人員接替,並及時書面告知協會秘書處。
個人會員為熱心扶貧事業,關注社會貧困人口與地區經濟發展的企業家、專家和學者等有關人士。個人會員入會須經1—2名本協會會員介紹。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協會;
(二)擁護本協會章程;
(三)自願履行會員義務;
(四)熱心扶貧事業;
(五)在社會和業內有一定影響和良好聲譽。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或協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的設立、產生和職權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合併、分立和終止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定重大活動包括項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計畫,年度工作報告、計畫,年度經費收支決算、預算;
(九)決定名譽、榮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會長辦公會的組成人員,以會長辦公會議的形式集體領導,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副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必須2/3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審議議題須經出席會議成員2/3以上同意生效。根據工作需要,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予會長辦公會以下權利:
(一)研究修訂內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 討論通過;
(二)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三)對項目資金的募集、管理和計畫,年度工作報告、計畫,年度經費收支決算、預算提出建議,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研究和確定其他與協會發展有關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為本協會辦理日常事務的工作機構,由秘書長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根據發展需要設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統稱機構)是本協會內部開展工作的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機構根據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和工作計畫開展工作。機構的重大事項需經本協會秘書處報會長辦公會批准實施,接受協會秘書處的監管和服務,對法人負責。
第五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和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社會上或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落實會長、會長辦公會的決策;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 ,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
財務審計 。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
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
剩餘財產 ,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事業:
(一)繼續履行已經簽訂的對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員進行資助項目的契約;
(二)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協會性質、宗旨相同的
社會公益 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