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由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與專業人員倫理守則制定工作組2007年1月編制,內容包括:專業關係、隱私權與保密性、職業責任、心理測量與評估、教學、培訓和督導、研究和發表、倫理問題處理。
總則
1.專業關係
2.隱私權與保密性
3.職業責任
4.心理測量與評估
5.教學、培訓和督導
6.研究和發表
7.倫理問題處理
附:本守則所包含的專業名詞定義
中國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制定的臨床與諮詢工作倫理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是本學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其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授權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與專業人員註冊標準制定工作組(以下簡稱“制定工作組”)在廣泛徵集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後制定的。制定本守則的目的是讓心理師、尋求專業服務者以及廣大民眾了解心理治療與心理諮詢工作專業倫理的核心理念和專業責任,並籍此保證和提升心理治療與心理諮詢專業服務的水準,保障尋求專業服務者和心理師的權益,增進民眾的心理健康、幸福和安寧,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本守則亦作為本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註冊心理師的專業倫理規範以及本學會處理有關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倫理申訴的主要依據和工作基礎。
善行:心理師工作目的是使尋求專業服務者從其提供的專業服務中獲益。心理師應保障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權利,努力使其得到適當的服務並避免傷害。
責任:心理師在工作中應保持其專業服務的最高水準,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認清自己專業的、倫理及法律的責任,維護專業信譽。
誠信:心理師在臨床實踐活動、研究和教學工作中,應努力保持其行為的誠實性和真實性。
公正:心理師應公平、公正地對待自己的專業工作及其他人員。心理師應採取謹慎的態度防止自己潛在的偏見、能力局限、技術的限制等導致的不適當行為。
尊重:心理師應尊重每一個人,尊重個人的隱私權、保密性和自我決定的權利。
心理師應尊重尋求專業服務者,按照專業的倫理規範與尋求專業服務者建立良好的專業工作關係,這種工作關係應以促進尋求服務者的成長和發展,從而增進其自身的利益和福祉為目的。
1.1 心理師不得因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年齡、性別、種族、性取向、宗教和政治信仰、文化、身體狀況、社會經濟狀況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視對方。
1.2 心理師應尊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知情同意權。在臨床服務工作開始時和工作過程中,心理師應首先讓對方了解專業服務工作的目的、專業關係、相關技術、工作過程、專業工作可能的局限性、工作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的權益、隱私權、可能的危害以及專業服務可能帶來的利益等相關信息。
1.3 心理師應依照當地政府要求或本單位的規定恰當收取專業服務的費用。心理師在進入專業性工作關係之前,要對尋求專業服務者清楚地介紹和解釋其服務收費的情況。不允許心理師以收受實物、獲得勞務服務或其他方式作為其專業服務的回報,因為它們有引起衝突、剝削、破壞專業關係等潛在的危險。
1.4 心理師要明了自己對尋求專業幫助者的影響力,儘可能防止損害信任和引起依賴的情況發生。
1.5 心理師應尊重尋求專業幫助者的價值觀,不代替對方做出重要決定,或強制其接受自己的價值觀。
1.6 心理師應清楚地認識自身所處位置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潛在影響,不得利用對方對自己的信任或依賴利用對方,或者藉此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
1.7 心理師要清楚地了解雙重關係(例如與尋求專業幫助者發展家庭的、社交的、經濟的、商業的或者親密的個人關係)對專業判斷力的不利影響及其傷害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潛在危險性,避免與尋求專業服務者發生雙重關係。在雙重關係不可避免時,應採取一些專業上的預防措施,例如簽署正式的知情同意書、尋求專業督導、做好相關檔案的記錄,以確保雙重關係不會損害自己的判斷並且不會對尋求專業幫助者造成危害。
1.8 心理師不得與當前尋求專業服務者發生任何形式的性和親密關係,也不得給有過性和親密關係的人做心理諮詢或治療。一旦業已建立的專業關係超越了專業界限(例如發展了性關係或戀愛關係),應立即終止專業關係並採取適當措施(例如尋求督導或同行的建議)。
1.9 心理師在與某個尋求專業服務者結束心理諮詢或治療關係後,至少三年內不得與該尋求專業服務者發生任何親密或性關係。在三年後如果發生此類關係,要仔細考察關係的性質,確保此關係不存在任何剝削的可能性,同時要有合法的書面記錄備案。
1.10 心理師在進行心理諮詢與治療工作中不得隨意中斷工作。在心理師出差、休假或臨時離開工作地點外出時,要對已經開始的心理諮詢或治療工作進行適當的安排。
1.11 心理師認為自己已不適合對某個尋求專業服務者進行工作時,應向對方明確說明,並本著為對方負責的態度將其轉介給另一位合適的心理師或醫師。
1.12 在專業工作中,心理師應相互了解和相互尊重,應與同行建立一種積極合作的工作關係,以提高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服務水平。
1.13 心理師應尊重其他專業人員,應與相關專業人員建立一種積極合作的工作關係,以提高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服務水平。
心理師有責任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隱私權,同時認識到隱私權在內容和範圍上受到國
家法律和專業倫理規範的保護和約束。
2.1 心理師在心理諮詢與治療工作中,有責任向尋求專業服務者說明工作的保密原則,以及這一原則套用的限度。在家庭治療、團體諮詢或治療開始時,應首先在諮詢或治療團體中確立保密原則。
2.2 心理師應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則的套用有其限度,下列情況為保密原則的例外:(1)心理師發現尋求專業服務者有傷害自身或傷害他人的嚴重危險時。(2)尋求專業服務者有致命的傳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時。(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時。(4)法律規定需要披露時。
2.3 在遇到2.2中的(1)、(2)和(3)的情況時,心理師有向對方合法監護人或可確認的第三者預警的責任;在遇到2.2中(4)的情況時,心理師有遵循法律規定的義務,但須要求法庭及相關人員出示合法的書面要求,並要求法庭及相關人員確保此種披露不會對臨床專業關係帶來直接損害或潛在危害。
2.4 心理師只有在得到尋求專業服務者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對心理諮詢或治療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或演示。
2.5 心理師專業服務工作的有關信息包括個案記錄、測驗資料、信件、錄音、錄像和其他資料,均屬於專業信息,應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保存,僅經過授權的心理師可以接觸這類資料。
2.6 心理師因專業工作需要對心理諮詢或治療的案例進行討論,或採用案例進行教學、科研、寫作等工作時,應隱去那些可能會據此辨認出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有關信息(得到尋求專業服務者書面許可的情況例外)。
2.7 心理師在演示尋求專業服務者的錄音或錄像、或發表其完整的案例前,需得到對方的書面同意。
心理師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專業倫理規範。同時,努力以開放、誠實和準確的溝通方式進行工作。心理師所從事的專業工作應基於科學的研究和發現,在專業界限和個人能力範圍之內,以負責任的態度進行工作。心理師應不斷更新並發展專業知識、積極參與自我保健的活動,促進個人在生理上、社會適應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以更好地滿足專業責任的需要。
3.1 心理師應在自己專業能力範圍內,根據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訓和督導的經歷和工作經驗,為不同人群提供適宜而有效的專業服務。
3.2 心理師應充分認識到繼續教育的意義,在專業工作領域內保持對當前學科和專業信息的了解,保持對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對新知識的開放態度。
3.3 心理師應保持對於自身職業能力的關注,在必要時採取適當步驟尋求專業督導的幫助。在缺乏專業督導時,應儘量尋求同行的專業幫助。
3.4 心理師應關注自我保健,當意識到個人的生理或心理問題可能會對尋求專業服務者造成傷害時,應尋求督導或其他專業人員的幫助。心理師應警惕自己的問題對服務對象造成傷害的可能性,必要時應限制、中斷或終止臨床專業服務。
3.5 心理師在工作中需要介紹自己情況時,應實事求是地說明自己的專業資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等情況,在需要進行廣告宣傳或描述其服務內容時,應以確切的方式表述其專業資格。心理師不得貶低其他專業人員,不得以虛假、誤導、欺瞞的方式對自己或自己的工作部門進行宣傳,更不能進行詐欺。
3.6 心理師不得利用專業地位獲取私利,如個人或所屬家庭成員的利益、性利益、不平等交易財物和服務等。也不得利用心理諮詢與治療、教學、培訓、督導的關係為自己獲取合理報酬之外的私利。
3.7 當心理師需要向第三方(例如法庭、保險公司等)報告自己的專業工作時,應採取誠實、客觀的態度準確地描述自己的工作。
3.8 當心理師通過公眾媒體(如講座、演示,電台、電視、報紙、印刷物品、網路等)從事專業活動,或以專業身份提供勸導和評論時,應注意自己的言論要基於恰當的專業文獻和實踐,尊重事實,注意自己的言行應遵循專業倫理規範。
心理師應正確理解心理測量與評估手段在臨床服務工作中的意義和作用,並恰當使用。心理師在使心理測量與評估過程中應考慮被測量者或被評估者的個人和文化背景。心理師應通過發展和使用恰當的教育、心理和職業測量工具來促進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福祉。
4.1 心理測量與評估的目的在於促進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福祉,心理師不得濫用測量或評估手段以牟利。
4.2 心理師應在接受過心理測量的相關培訓,對某特定測量和評估方法有適當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之後,方可實施該測量或評估工作。
4.3 心理師應尊重尋求專業服務者對測量與評估結果進行了解和獲得解釋的權利,在實施測量或評估之後,應對測量或評估結果給予準確、客觀、可以被對方理解的解釋,努力避免其對測量或評估結果的誤解。
4.4 心理師在利用某測驗或使用測量工具進行記分、解釋時,或使用評估技術、訪談或其他測量工具時,須採用已經建立並證實了信度、效度的測量工具,如果沒有可靠的信、效度數據,需要對測驗結果及解釋的說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說明。心理師不能僅僅依據心理測量的結果做出心理診斷。
4.5 心理師有責任維護心理測驗材料(指測驗手冊、測量工具、協定和測驗項目)和其他測量工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向非專業人員泄漏相關測驗的內容。
4.6 心理師應運用科學程式與專業知識進行測驗的編制、標準化、信度和效度檢驗,力求避免偏差,並提供完善的使用說明。
心理師應努力發展有意義的和值得尊重的專業關係,對教學、培訓和督導持真誠、認真、負責的態度。
5.1心理師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的目的是:促進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的個人及專業的成長和發展,以增進其福祉。
5.2 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的心理師應熟悉本專業的倫理規範,並提醒學生及被督導者
注意自己應負的專業倫理責任。
5.3 負責教學及培訓的心理師應在課程設定和計畫上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教學及培訓能夠提供適當的知識和實踐訓練,滿足教學目標的要求或頒發合格證書等的要求。
5.4 擔任督導師的心理師應向被督導者說明督導的目的、過程、評估方式及標準。告知督導過程中出現緊急情況、中斷、終止督導關係等情況的處理方法。注意在督導過程中給予被督導者定期的反饋,避免因督導疏忽而出現被督導者傷害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情況。
5.5 任培訓師、督導師的心理師對其培訓的學生、被督導者進行專業能力評估時,應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誠實、公平而公正地給出評估意見。
5.6 擔任培訓師、督導師的心理師應清楚地界定與自己的學生及被督導者的專業及倫理關係,不得與學生或被督導者捲入心理諮詢或治療關係,不得與其發生親密關係或性關係。不得與有親屬關係或親密關係的專業人員建立督導關係或心理諮詢及治療關係。
5.7 擔任培訓師、督導師的心理師應對自己與被督導者(或學生)的關係中存在的優勢有清楚的認識,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對方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私利。
提倡心理師進行專業研究以便對專業學科領域有所貢獻,並促進對專業領域中相關現象的了解和改善。心理師在實施研究時應尊重參與者的尊嚴,並且關注參與者的福祉。遵守以人類為研究對象的科學研究規範和倫理準則。
6.1 心理師在從事研究工作時若以人作為研究對象,應尊重人的基本權益。遵守倫理、法律、服務機構的相關規定以及人類科學研究的標準。應對研究對象的安全負責,特別注意防範研究對象的權益受到損害。
6.2 心理師在從事研究工作時,應事先告知或徵求研究對象的知情同意。應向研究對象(或其監護人)說明研究的性質、目的、過程、方法與技術的運用、可能遇到的困擾、保密原則及限制,以及研究者和研究對象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6.3 研究對象有拒絕或退出研究的權利,心理師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對方參與研究。只有當確信研究對參與者無害而又必須進行該項研究時,才能使用非自願參與者。
6.4 心理師不得用隱瞞或欺騙手段對待研究對象,除非這種方法對預期的研究結果是必要的,且無其它方法可以代替,但事後必須向研究對象做出適當的說明。
6.5 當干預或實驗研究需要控制組或對照組時,在研究結束後,應對控制組或對照組成員給予適當的處理。
6.6 心理師在撰寫研究報告時,應將研究設計、研究過程、研究結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觀和準確的說明和討論,不得採用虛假不實的信息或資料,不得隱瞞與自己研究預期或理論觀點不一致的結果,對研究結果的討論應避免偏見或成見。
6.7 心理師在撰寫研究報告時,應注意為研究對象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研究對象的書面授權),同時注意對相關研究資料予以保密並妥善保管。
6.8 心理師在發表論文或著作時不能剽竊他人的成果。心理師在發表論文或著作中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論或資料時,應註明原著者及資料的來源。
6.9 當研究工作由心理師與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時,發表論文或著作應以適當的方式註明其他作者,不得以自己個人的名義發表或出版。對所發表的研究論文或著作有特殊貢獻者,應以適當的方式給予鄭重而明確的聲明。若所發表的文章或著作的主要內容來自於學生的研究報告或論文,該學生應列為主要作者之一。
心理師在專業工作中應遵守有關法律和倫理。心理師應努力解決倫理困境,和相關人員進行直接而開放的溝通,在必要時向同行及督導尋求建議或幫助。心理師應將倫理規範整合到他們的日常專業工作之中。
7.1 心理師可以從本學會、有關認證或註冊機構獲得本學會的倫理規範,缺乏相關知識或對倫理條款有誤解都不能成為違反倫理規範的辯解理由。
7.2 心理師一旦覺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職行為或對職責存在著誤解,應採取合理的措施加以改正。
7.3 如果本學會的專業倫理規範與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衝突,心理師必須讓他人了解自己的行為是符合專業倫理的,並努力解決衝突。如果這種衝突無法解決,心理師應該以法律和法規作為其行動指南。
7.4 如果心理師所在機構的要求與本學會的倫理規範有矛盾之處,心理師需要澄清矛盾的實質,表明自己具有按照專業倫理規範行事的責任。應在堅持倫理規範的前提下,合理地解決倫理規範與機構要求的衝突。
7.5 心理師若發現同行或同事違反了倫理規範,應予以規勸。若規勸無效,應通過適當渠道反映其問題。如果對方違反倫理的行為非常明顯,而且已經造成嚴重危害,或違反倫理的行為無合適的非正式的途徑解決,或根本無法解決,心理師應當向本學會的倫理工作組或其他適合的權威機構舉報,以維護行業聲譽,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權益。如果心理師不能確定某種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為是否違反倫理規範,可向本學會的倫理工作組或其他合適的權威機構尋求建議。
7.6 心理師有責任配合本學會的倫理工作組對可能違反倫理規範的行為進行調查和採取行動。心理師應熟悉對違反倫理規範的處理進行申訴的相關程式和規定。
7.7 本倫理規範反對以不公正的態度或報復的方式提出有關倫理問題的申訴。
7.8 本學會設有倫理工作組,以貫徹執行倫理守則,接受倫理問題的申訴,提供與本倫理守則有關的解釋,並處理違反專業倫理守則的案例。
臨床心理學(clinical psychology):是心理學的分支學科之一,它既提供心理學知識,也運用這些知識去理解和促進個體或群體的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和社會適應。臨床心理學更注重對個體和群體心理問題的研究,以及嚴重心理障礙的治療。
諮詢心理學(counseling psychology):是心理學的分支學科之一,它運用心理學的知識去
理解和促進個體或群體的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和社會適應。諮詢心理學更關注個體日
常生活中的一般性問題,以增進個體良好的適應和應對。
心理師(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系統學習過臨床或諮詢心理學的專業知識、接受過系統的心理治療與諮詢專業技能培訓和實踐督導,正在從事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工作,且達到中國心理學會關於心理師的有關註冊條件要求,並在中國心理學會有效註冊,這些專業人員在本守則中統稱為心理師。心理師包括臨床心理師(Clinical Psychologist)和諮詢心理師(Counseling Psychologist)。對臨床心理師或諮詢心理師的界定依賴於申請者所接受的學位培養方案中的名稱界定。
尋求專業服務者:即來訪者(client)或心理障礙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心理諮詢或心理治療專業服務的求助者。
督導師(supervisor):指正在從事臨床與諮詢心理學相關教學、培訓、督導等心理師培養工作,且達到中國心理學會關於督導師的有關註冊條件要求,並在中國心理學會有效註冊的資深心理師。
心理諮詢(counseling):指在良好的諮詢關係基礎上,由經過專業訓練的心理師運用諮詢心理學的有關理論和技術,對有一般心理問題的求助者進行幫助的過程,以消除或緩解求助者的心理問題,促進其個體的良好適應和協調發展。
心理治療(psychotherapy):指在良好的治療關係基礎上,由經過專業訓練的心理師運用臨床心理學的有關理論和技術,對心理障礙患者進行幫助的過程,以消除或緩解患者的心理障礙或問題,促進其人格向健康、協調的方向發展。
剝削(exploitation):在本守則中指個體或團體在違背他人意願或不知情的情況下,無償占有他人的勞動成果,或不當利用他人所擁有的各種物質的、經濟的和心理上的資源謀取各種形式的利益或得到心理滿足。
福祉(welfare)在本守則中指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健康、心理成長和幸福。
雙重關係:(dual relationships):指心理師與尋求專業服務者之間除治療關係之外,還存在或發展出其他具有利益和親密情感等特點的人際關係的狀況,稱為雙重關係。如果除專業關係以外,還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社會關係,就稱為多重關係(multiplerelationsh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