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心理師是經過心理學、精神病學等系列專門基礎學科理論,心理諮詢輔導、心理治療技能教育訓練,取得國家機關或者專業權威機構考試合格發給職業資格證明,從事心理諮詢、心理治療或心理健康教育促進服務職業的專門人士。
註冊心理師,是經由
中國註冊心理師協會第三方認證註冊的心理師。註冊認證包括對心理師職業資格的真實性和適用性,註冊心理師的實際套用綜合能力的評估。註冊後的心理師,叫做
註冊心理師。職業涵蓋
心理師包括,心理諮詢師、心理治療師、醫院心理科醫生、神經內科醫生、以及教育研究部門的心理工作者等職業;
心理諮詢師正是通過相應的研究進而把握社會認識的特點,準確的講,是分析當事人社會心理特徵,從中了解其存在著的差異化表象,進而將問題細緻化到某種程度,找出問題存在的根源,進而可以很好的解決困惑,或者引導求助者的思維向著更理性的方向發展深入。
註冊分類
1、中國註冊心理師協會註冊會員,認證職業資格的真實性和適用性;
2、中國註冊心理師,除前款內容以外,增加職業套用綜合能力的評估;
3、中國註冊心理督導師,在中國註冊心理師基礎上的進一步認證。
4、助理心理師(Assistant clinical Psychologist):指尚未達到《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註冊標準》註冊心理師標準、但符合本補充規定以下標準的申請者。註冊系統將給予助理心理師必要的職業發展指導,幫助助理心理師逐步滿足註冊系統《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註冊標準》關於申請註冊心理師和督導師的要求。
註冊程式
1、中國註冊心理師協會官方網站自助預先註冊,並下載《中國註冊心理師協會會員登記表》;
2、將申請人的個人身份、學歷、職業資格證明、《個人從業自傳》、《中國註冊心理師協會會員登記表》 掃描件傳送到中國註冊心理師協會認證部信箱;或者將原件寄送到協會指定地址;
3、中國註冊心理師協會審核個人申報資料後,按照協會認證部通知辦理後續手續。
4、認證合格後,發給相應的中國註冊心理師註冊證、銘牌等。
註冊標準
註冊原則和政策
1.01 《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註冊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是中國心理學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其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授權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與專業人員註冊標準制定工作組(以下簡稱“制定工作組”)在廣泛徵集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後制定的臨床心理學與諮詢心理學專業資格註冊標準。 1.02 本標準中關於臨床心理學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的定義如下: 臨床心理學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指隸屬於各級各類政府機構、學校、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私人診所並以心理諮詢或心理治療專業服務和/或專業人員培訓、培養為核心工作的機構。 心理師(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系統學習過臨床或諮詢心理學的專業知識、接受過系統的心理治療與諮詢專業技能培訓和實踐督導,正在從事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工作,且達到本標準關於心理師的有關註冊條件要求,並在中國心理學會有效註冊,這些專業人員在本標準中統稱為心理師。心理師包括臨床心理師(Clinical Psychologist)和諮詢心理師(Counseling Psychologist)。在本標準中,對臨床心理師或諮詢心理師的界定依賴於申請者所接受的學位培養方案中的名稱界定。 督導師(supervisor):指正在從事臨床與諮詢心理學相關教學、培訓、督導等心理師培養工作,且達到本標準關於督導師的有關註冊條件要求,並在中國心理學會有效註冊的資深心理師。 1.03 制定本標準的目的在於進一步完善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專業的管理體制、規範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專業人員的職業行為、促進培養合格的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專業人員,促進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專業機構的健康發展,以滿足社會對心理諮詢與治療專業服務的需求,與國家社會的和諧發展狀況相適應;同時,也為了加強國內外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專業機構之間的合作、推動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專業人員之間的交流,保障心理師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1.04 非營利性原則:本標準是一個非營利性質的專業資格註冊體系。 1.05 質量控制原則:本標準是一個針對中國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的專業培養方案、機構、培訓項目和專業人員的質量控制體系。 1.06 非強制性原則:達到本標準的個人和機構可以自願提出註冊申請。 1.07 制定工作組由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委員會提名,中國心理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每屆任期2年。 1.08 制定工作組任命11位專家組成第一屆“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註冊工作組”(以下簡稱“註冊工作組”),任期2年;兩年後註冊工作組增選10人與第一屆的11位成員組成第二屆註冊工作組,增選的10人由有效註冊的督導師選舉產生。從第二屆註冊工作組開始,每屆任期4年;從第三屆註冊工作組開始,註冊工作組成員由有效註冊的督導師選舉產生。註冊工作組成員不得連續擔任2屆以上。註冊工作組對個人和機構的註冊申請進行審核,批准認可後可授予相關註冊標誌和證明,並在指定網站上發布,未經註冊工作組批准認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相關註冊名稱和標誌。 1.09 制定工作組任命9位專家組成第一屆“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倫理工作組”(以下簡稱“倫理工作組”),任期2年;兩年後倫理工作組增選10人與第一屆中的9位成員組成第二屆倫理工作組,增選的10人由有效註冊的督導師選舉產生。從第二屆倫理工作組開始,每屆任期4年;從第三屆註冊工作組開始,倫理工作組成員由有效註冊的督導師選舉產生。倫理工作組成員不得連續擔任2屆以上。從第三屆註冊工作組開始,倫理工作組成員不能同時擔任註冊工作組成員,註冊工作組成員也不能同時擔任倫理工作組成員。倫理工作組的職責是依照《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負責對本體系內的專業人員和機構進行專業倫理的審核和監控,並為專業人員提供倫理問題的培訓和相關問題的諮詢和建議,接受倫理問題的申訴,並負責處理違反專業倫理守則的案例。 1.10 本標準包括:(1)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碩士培養方案註冊標準。(2)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博士培養方案註冊標準。(3)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實習機構註冊標準。(4)心理師註冊標準。(5)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督導師註冊標準。(6)繼續教育項目的註冊標準。(7)與本標準有關的名詞定義。 1.11 註冊有效期:註冊專業機構有效期為4年。專業人員註冊有效期為3年。培訓項目的註冊有效期將根據培訓項目的性質由註冊工作組具體認定。 1.12 本標準執行起始時間為2007年7月1日,在此之前的有關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的註冊由註冊工作組進行個別註冊。 1.13 本標準有關條文的解釋權歸制定工作組。 1.14 本標準由制定工作組或註冊工作組委員提議,經制定工作組民主決議程式通過後方可修改。 1.15 本標準經制定工作組審核通過,上報中國心理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心理師註冊標準
心理師若要得到本標準註冊,須符合下列5.01-5.05的標準: 5.01專業倫理:遵守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註冊標準制定工作組頒布的《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且無違法記錄。 5.02具有臨床或諮詢心理學專業博士學位者,其獲得學位所在的臨床或諮詢心理學專業博士培養方案符合3.01-3.09所規定的標準並有效註冊,經過2名有效註冊的心理師推薦,具備申請心理師註冊資格。 5.03具有臨床或諮詢心理學專業碩士學位者,其獲得學位所在的臨床或諮詢心理學專業碩士培養方案符合2.01-2.09所規定的標準並有效註冊,經過2名有效註冊的心理師推薦,並在滿足5.03.01和5.03.02條款後,具備申請心理師註冊資格: 5.03.01在獲得其碩士學位後2年內,在有效註冊的督導師督導下與尋求專業幫助者直接接觸的實踐小時不少於150小時,並提供有關證明。 5.03.02接受有效註冊的督導師的規律的、正式的、面對面的案例督導時間不少於50小時、集體案例督導小時數不少於50小時,或二者累計不少於100小時,並提供有關證明。 5.04 在中國境內接受非本標準認可的心理學、醫學、教育學等專業學位者,若要向註冊工作組申請心理師註冊資格,須提供必要檔案(包括2名有效註冊的心理師推薦信、學位證書複印件、實習督導證明),同時須滿足5.04.01-5.04.03的要求: 5.04.01其所受培養的專業碩士培養課程達到2.06和2.07條款規定的標準。或碩士畢業後接受了相當於2.06和2.07條款規定標準的全部課程的培訓。 5.04.02在有效註冊的臨床心理督導師督導下的與尋求專業幫助者直接接觸的臨床實踐小時不少於250小時(包括研究生期間的相關小時數),並提供有關證明。 5.04.03接受有效註冊的臨床心理督導師的(個體和集體)案例督導累計不少於200小時(包括研究生期間的相關小時數),並提供有關證明。 5.05 在中國大陸以外獲得臨床或諮詢心理學專業博士或碩士學位者,須提供有關其受訓的專業培養方案(包括課程設定,實習流程等)和接受該培養方案培訓的證明檔案(學位證書複印件、實習督導證明、督導推薦信、2名有效註冊的心理師推薦信等),可向註冊工作組提交註冊申請,其申請由註冊工作組參照2.01-3.09和5.04有關條款標準進行審定。 5.06 在1995年以前獲得中國教育部認可大學的心理學、醫學或教育學等相關學科學士學位者,其連續從事心理諮詢或治療實踐工作在10年以上或累計從事個體/集體心理諮詢/治療3000小時以上,且其資質不完全符合5.02-5.04條款要求的人員,若要申請註冊為心理師,須提供必要檔案(學位證書複印件、單位的從事心理治療或心理諮詢工作時間的證明、2名有效註冊的督導推薦信、一份連續治療或諮詢8次以上的案例報告、專業倫理遵守聲明等)後向註冊工作組提交註冊申請,其申請由註冊工作組進行個別評估,但申請者須得到註冊工作組2/3以上成員投票通過並經過倫理工作組審核後,方可註冊為心理師。 5.07 繼續教育:已獲得註冊的心理師在註冊期滿後重新申請註冊時,須提供每年不少於20學時的繼續教育或培訓的合格證明,且這些繼續教育或培訓項目均達到本標準7.01-7.04條款的要求並有效註冊。
督導師註冊標準
督導師若要得到本標準註冊,須符合6.01-6.06的標準: 6.01 申請者須是有效註冊的心理師,並由2名有效註冊的督導師推薦。 6.02 職業倫理:遵守中國心理學會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註冊標準制定工作組頒布的《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中規定的專業倫理規範,且無違法記錄。 6.03 臨床經驗:在獲得本標準的臨床心理師註冊資格後,從事臨床心理治療或諮詢實踐小時數累計不少於800小時,並提供有關證明。 6.04 督導經驗:從事督導實習時間不少於80小時,且督導實習工作被在本標準有效註冊的督導師訓練或督導的時間不少於80小時,並提供有關證明。 6.05 在提出督導師資格註冊申請前5年內,曾全程參加過以培養督導師為目標的繼續教育或再培訓項目和臨床心理專業倫理培訓項目(這些項目均達到本標準7.01-7.04條款的要求並有效註冊),並提供有關的培訓合格證明。 6.06 在提出督導師資格註冊申請前,曾參加被本標準認可的高級專業繼續教育或再培訓項目(與6.05所規定的培訓內容不重複)累計不少於200小時,並提供有關的培訓合格證明。 6.07 不完全符合6.03-6.06標準的督導師申請者須得到註冊工作組2/3以上成員投票通過並經過倫理工作組審核後,方可註冊為本標準督導師。
助理心理師註冊標準
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註冊標準關於助理心理師的補充規定 為了適應新時期的變化,根據《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註冊標準》,增加關於註冊助理心理師的規定如下: 1.助理心理師(Assistant clinical Psychologist):指尚未達到《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註冊標準》註冊心理師標準、但符合本補充規定以下標準的申請者。註冊系統將給予助理心理師必要的職業發展指導,幫助助理心理師逐步滿足註冊系統《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註冊標準》關於申請註冊心理師和督導師的要求。 2.助理心理師須遵守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註冊標準制定工作組頒布的《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3.達到以下標準的心理諮詢或心理治療工作者申請者可以成為助理心理師: 3.1具有心理學/醫學/教育學/社會學/社會工作專業/人類學碩士、博士學位,但其他條件不完全滿足《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註冊標準》中註冊心理師標準者。 3.2 在1995年以前獲得中國教育部認可大學的心理學/醫學/教育學/社會學/社會工作專業/人類學相關學科大專學歷,或1995年以後獲得中國教育部認可大學的心理學、醫學或教育學等相關學科學士學位,且其資質不完全符合《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註冊標準》註冊心理師的要求而暫時不能直接申請註冊心理師、但已經具備以下要求之一的申請者: 3.2.1 所接受的專業課程滿足註冊標準中關於專業碩士、博士培養方案中的相關規定; 3.2.2 在有效註冊的督導師(含註冊工作組認可的外籍、港、澳、台督導)督導下與尋求專業幫助者直接接觸的實踐小時超過250小時; 3.2.3 接受有效註冊的督導師的規律的、正式的、面對面的案例督導(包括集體和個體督導)時間累計超過100小時。 3.3 已獲臨床/醫學心理學、精神醫學中級以上職稱或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心理諮詢師三級資格滿5年、二級資格滿3年、一級資格滿1年,並符合以下標準之一者: 3.3.1在註冊系統有效註冊的督導師(或註冊工作組認可的外籍、港、澳、台督導)有效督導下與尋求專業幫助者直接接觸的實踐小時超過200小時者。 3.3.2在註冊系統有效註冊的心理師同輩督導下與尋求專業幫助者直接接觸的實踐小時超過400小時者。 3.3.3接受註冊系統認可的專業培訓項目的學習時間超過100小時,且與尋求專業幫助者直接接觸的實踐(諮詢)小時超過400小時。 3.3.4接受有效註冊的督導師(或註冊工作組認可的外籍、港、澳、台督導)的規律的、正式的、面對面的案例督導(包括集體和個體督導)時間累計超過100小時。 3.3.5在二級甲等及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心理科或精神專科醫院、或省級(及其以上級)高校心理諮詢中心、或註冊系統認可的實習機構等單位監管下與尋求專業幫助者直接接觸的實踐(諮詢)小時超過800小時,沒有捲入過職業倫理的糾紛或任何形式的被投訴。 3.4 符合以上3.1-3.3要求的申請者,須提供必要申請材料(包括提供一個個體治療或諮詢的案例報告),經過註冊工作組評審並1/2以上成員投票通過後,再經過倫理工作組審核和倫理公示後,方可註冊為助理心理師。 3.5 不符合以上3.1-3.3要求,其申請由註冊工作組進行個別評估,須提供必要申請材料(包括提供一個個體治療或諮詢的案例),經過註冊工作組評審會議2/3以上出席委員投票通過後,再經過倫理工作組審核和倫理公示後,方可註冊為助理心理師。 4. 註冊系統將授予助理心理師統一而明確規範的頭銜、標識,助理心理師須在臨床實踐過程中有必要的途徑讓客戶或病人有效獲知並理解這些頭銜和標識的意義。 5.繼續教育:助理心理師在有效註冊期內須接受進一步的專業培訓,比如:接受督導、實習、自我體驗、專業理論(包括倫理)和技能學習,規定如下:(1)接受註冊系統認可的培訓項目學習時間不少於30小時/年(2學分),或3年註冊期內累計不少於90學時(6學分);或(2)接受有效註冊的心理師同輩督導不少於90小時/年;或(3)接受有效註冊的督導師個體督導不少於20小時/年;或(4)接受有效註冊的督導師團體督導不少於40小時/年。 6.註冊系統秘書組根據本補充規定製定具體的申請流程與細則要求,報註冊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執行。 本細則依照《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註冊標準》(第一版)第1.14和1.15條文所規定程式通過並生效,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執行。
與本標準有關的名詞定義
除1.02的有關定義外,與本標準有關的其他名詞定義如下:
臨床心理學(clinical psychology):是心理學的分支學科之一,它既提供心理學知識,也運用這些知識去理解和促進個體或群體的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和社會適應。臨床心理學更注重對個體和群體心理問題的研究,以及嚴重心理障礙的治療。 諮詢心理學(counseling psychology):是心理學的分支學科之一,它運用心理學的知識去理解和促進個體或群體的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和社會適應。諮詢心理學更關注個體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問題,以增進個體良好的適應和應對。 心理諮詢(counseling):指在良好的諮詢關係基礎上,由經過專業訓練的心理師運用諮詢心理學的有關理論和技術,對有一般心理問題的求助者進行幫助的過程,以消除或緩解求助者的心理問題,促進其個體的良好適應和協調發展。 心理治療(psychotherapy):指在良好的治療關係基礎上,由經過專業訓練的臨床心理師運用臨床心理學的有關理論和技術,對心理障礙患者進行幫助的過程,以消除或緩解患者的心理障礙或問題,促進其人格向健康、協調的方向發展。 臨床或諮詢心理學碩士或博士培養方案(training Programs for master or doctor degree in 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y):指在高校心理學或相關專業的研究或培訓機構中設定的臨床心理學或諮詢心理學碩士或博士學位培養系統,其目的是為了培養臨床或諮詢心理學專業碩士或博士。通常一個培養方案應包括一個穩定的、分工明確的師資團隊和一個完整而可實施的培養流程及培訓手冊。 實習機構(organization for Internship):在本標準中指為培訓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專業人員,能夠提供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臨床實習場地,並為實習人員提供實習機會和實習督導的專業機構。通常一個培養方案應包括一個穩定的、分工明確的實習督導團隊和一個完整而可實施的書面實習計畫。 繼續教育或再培訓項目(reeducation project):在本標準中指為從事臨床或諮詢心理學工作的專業人員提供的非學位培養的再教育和培訓課程,其目的是為有關專業人員提供再教育和更新有關專業知識、培訓新的專業技能的機會。通常一個繼續教育或再培訓項目包括培訓師資、各種形式的教材、有順序的培訓計畫、必要的培訓硬體(場地、設施、專業設備等)和相關配套服務等要素。 尋求專業服務者: 即來訪者(client)或心理障礙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心理諮詢或心理治療專業服務的求助者。
倫理守則
總 則
中國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制定的臨床與諮詢工作倫理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是本學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其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授權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與專業人員註冊標準制定工作組(以下簡稱“制定工作組”)在廣泛徵集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後制定的。制定本守則的目的是讓心理師、尋求專業服務者以及廣大民眾了解心理治療與心理諮詢工作專業倫理的核心理念和專業責任,並籍此保證和提升心理治療與心理諮詢專業服務的水準,保障尋求專業服務者和心理師的權益,增進民眾的心理健康、幸福和安寧,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本守則亦作為本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註冊心理師的專業倫理規範以及本學會處理有關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倫理申訴的主要依據和工作基礎。
1專業關係
心理師應尊重尋求專業服務者,按照專業的倫理規範與尋求專業服務者建立良好的專業工作關係,這種工作關係應以促進尋求服務者的成長和發展,從而增進其自身的利益和福祉為目的。
1.1心理師不得因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年齡、性別、種族、性取向、宗教和政治信仰、文化、身體狀況、社會經濟狀況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視對方。 1.2心理師應尊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知情同意權。在臨床服務工作開始時和工作過程中,心理師應首先讓對方了解專業服務工作的目的、專業關係、相關技術、工作過程、專業工作可能的局限性、工作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的權益、隱私權、可能的危害以及專業服務可能帶來的利益等相關信息。 1.3心理師應依照當地政府要求或本單位的規定恰當收取專業服務的費用。心理師在進入專業性工作關係之前,要對尋求專業服務者清楚地介紹和解釋其服務收費的情況。不允許心理師以收受實物、獲得勞務服務或其他方式作為其專業服務的回報,因為它們有引起衝突、剝削、破壞專業關係等潛在的危險。 1.4心理師要明了自己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影響力,儘可能防止損害信任和引起依賴的情況發生。 1.5心理師應尊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價值觀,不代替對方做出重要決定,或強制其接受自己的價值觀。 1.6心理師應清楚地認識自身所處位置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潛在影響,不得利用對方對自己的信任或依賴利用對方,或者藉此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 1.7心理師要清楚地了解雙重關係(例如與尋求專業幫助者發展家庭的、社交的、經濟的、商業的或者親密的個人關係)對專業判斷力的不利影響及其傷害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潛在危險性,避免與尋求專業服務者發生雙重關係。在雙重關係不可避免時,應採取一些專業上的預防措施,例如簽署正式的知情同意書、尋求專業督導、做好相關檔案的記錄,以確保雙重關係不會損害自己的判斷並且不會對尋求專業幫助者造成危害。 1.8心理師不得與當前尋求專業服務者發生任何形式的性和親密關係,也不得給有過性和親密關係的人做心理諮詢或治療。一旦業已建立的專業關係超越了專業界限(例如發展了性關係或戀愛關係),應立即終止專業關係並採取適當措施(例如尋求督導或同行的建議)。 1.9心理師在與某個尋求專業服務者結束心理諮詢或治療關係後,至少三年內不得與該尋求專業服務者發生任何親密或性關係。在三年後如果發生此類關係,要仔細考察關係的性質,確保此關係不存在任何剝削的可能性,同時要有合法的書面記錄備案。 1.10心理師在進行心理諮詢與治療工作中不得隨意中斷工作。在心理師出差、休假或臨時離開工作地點外出時,要對已經開始的心理諮詢或治療工作進行適當的安排。 1.11心理師認為自己已不適合對某個尋求專業服務者進行工作時,應向對方明確說明,並本著為對方負責的態度將其轉介給另一位合適的心理師或醫師。 1.12在專業工作中,心理師應相互了解和相互尊重,應與同行建立一種積極合作的工作關係,以提高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服務水平。 1.13心理師應尊重其他專業人員,應與相關專業人員建立一種積極合作的工作關係,以提高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服務水平。
隱私權與保密性
心理師有責任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隱私權,同時認識到隱私權在內容和範圍上受到國家法律和專業倫理規範的保護和約束。 2.1心理師在心理諮詢與治療工作中,有責任向尋求專業服務者說明工作的保密原則,以及這一原則套用的限度。在家庭治療、團體諮詢或治療開始時,應首先在諮詢或治療團體中確立保密原則。 2.2心理師應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則的套用有其限度,下列情況為保密原則的例外:(1)心理師發現尋求專業服務者有傷害自身或傷害他人的嚴重危險時。(2)尋求專業服務者有致命的傳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時。(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時。(4)法律規定需要披露時。 2.3在遇到2.2中的(1)、(2)和(3)的情況時,心理師有向對方合法監護人或可確認的第三者預警的責任;在遇到2.2中(4)的情況時,心理師有遵循法律規定的義務,但須要求法庭及相關人員出示合法的書面要求,並要求法庭及相關人員確保此種披露不會對臨床專業關係帶來直接損害或潛在危害。 2.4心理師只有在得到尋求專業服務者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對心理諮詢或治療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或演示。 2.5 心理師專業服務工作的有關信息包括個案記錄、測驗資料、信件、錄音、錄像和其他資料,均屬於專業信息,應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保存,僅經過授權的心理師可以接觸這類資料。 2.6心理師因專業工作需要對心理諮詢或治療的案例進行討論,或採用案例進行教學、科研、寫作等工作時,應隱去那些可能會據此辨認出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有關信息(得到尋求專業服務者書面許可的情況例外)。 2.7心理師在演示尋求專業服務者的錄音或錄像、或發表其完整的案例前,需得到對方的書面同意。
職業責任
心理師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專業倫理規範。同時,努力以開放、誠實和準確的溝通方式進行工作。心理師所從事的專業工作應基於科學的研究和發現,在專業界限和個人能力範圍之內,以負責任的態度進行工作。心理師應不斷更新並發展專業知識、積極參與自我保健的活動,促進個人在生理上、社會適應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以更好地滿足專業責任的需要。 3.1心理師應在自己專業能力範圍內,根據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訓和督導的經歷和工作經驗,為不同人群提供適宜而有效的專業服務。 3.2心理師應充分認識到繼續教育的意義,在專業工作領域內保持對當前學科和專業信息的了解,保持對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對新知識的開放態度。 3.3心理師應保持對於自身職業能力的關注,在必要時採取適當步驟尋求專業督導的幫助。在缺乏專業督導時,應儘量尋求同行的專業幫助。 3.4心理師應關注自我保健,當意識到個人的生理或心理問題可能會對尋求專業服務者造成傷害時,應尋求督導或其他專業人員的幫助。心理師應警惕自己的問題對服務對象造成傷害的可能性,必要時應限制、中斷或終止臨床專業服務。 3.5心理師在工作中需要介紹自己情況時,應實事求是地說明自己的專業資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等情況,在需要進行廣告宣傳或描述其服務內容時,應以確切的方式表述其專業資格。心理師不得貶低其他專業人員,不得以虛假、誤導、欺瞞的方式對自己或自己的工作部門進行宣傳,更不能進行詐欺。 3.6心理師不得利用專業地位獲取私利,如個人或所屬家庭成員的利益、性利益、不平等交易財物和服務等。也不得利用心理諮詢與治療、教學、培訓、督導的關係為自己獲取合理報酬之外的私利。 3.7當心理師需要向第三方(例如法庭、保險公司等)報告自己的專業工作時,應採取誠實、客觀的態度準確地描述自己的工作。 3.8當心理師通過公眾媒體(如講座、演示,電台、電視、報紙、印刷物品、網路等)從事專業活動,或以專業身份提供勸導和評論時,應注意自己的言論要基於恰當的專業文獻和實踐,尊重事實,注意自己的言行應遵循專業倫理規範。
心理測量與評估
心理師應正確理解心理測量與評估手段在臨床服務工作中的意義和作用,並恰當使用。心理師在使心理測量與評估過程中應考慮被測量者或被評估者的個人和文化背景。心理師應通過發展和使用恰當的教育、心理和職業測量工具來促進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福祉。 4.1心理測量與評估的目的在於促進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福祉,心理師不得濫用測量或評估手段以牟利。 4.2心理師應在接受過心理測量的相關培訓,對某特定測量和評估方法有適當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之後,方可實施該測量或評估工作。 4.3心理師應尊重尋求專業服務者對測量與評估結果進行了解和獲得解釋的權利,在實施測量或評估之後,應對測量或評估結果給予準確、客觀、可以被對方理解的解釋,努力避免其對測量或評估結果的誤解。 4.4心理師在利用某測驗或使用測量工具進行記分、解釋時,或使用評估技術、訪談或其他測量工具時,須採用已經建立並證實了信度、效度的測量工具,如果沒有可靠的信、效度數據,需要對測驗結果及解釋的說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說明。心理師不能僅僅依據心理測量的結果做出心理診斷。 4.5心理師有責任維護心理測驗材料(指測驗手冊、測量工具、協定和測驗項目)和其他測量工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向非專業人員泄漏相關測驗的內容。 4.6心理師應運用科學程式與專業知識進行測驗的編制、標準化、信度和效度檢驗,力求避免偏差,並提供完善的使用說明。
教學、培訓和督導
心理師應努力發展有意義的和值得尊重的專業關係,對教學、培訓和督導持真誠、認真、負責的態度。 5.1 心理師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的目的是:促進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的個人及專業的成長和發展,以增進其福祉。 5.2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的心理師應熟悉本專業的倫理規範,並提醒學生及被督導者注意自己應負的專業倫理責任。 5.3負責教學及培訓的心理師應在課程設定和計畫上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教學及培訓能夠提供適當的知識和實踐訓練,滿足教學目標的要求或頒發合格證書等的要求。 5.4擔任督導師的心理師應向被督導者說明督導的目的、過程、評估方式及標準。告知督導過程中出現緊急情況、中斷、終止督導關係等情況的處理方法。注意在督導過程中給予被督導者定期的反饋,避免因督導疏忽而出現被督導者傷害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情況。 5.5任培訓師、督導師的心理師對其培訓的學生、被督導者進行專業能力評估時,應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誠實、公平而公正地給出評估意見。 5.6擔任培訓師、督導師的心理師應清楚地界定與自己的學生及被督導者的專業及倫理關係,不得與學生或被督導者捲入心理諮詢或治療關係,不得與其發生親密關係或性關係。不得與有親屬關係或親密關係的專業人員建立督導關係或心理諮詢及治療關係。 5.7擔任培訓師、督導師的心理師應對自己與被督導者(或學生)的關係中存在的優勢有清楚的認識,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對方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私利。
研究和發表
提倡心理師進行專業研究以便對專業學科領域有所貢獻,並促進對專業領域中相關現象的了解和改善。心理師在實施研究時應尊重參與者的尊嚴,並且關注參與者的福祉。遵守以人類為研究對象的科學研究規範和倫理準則。 6.1心理師在從事研究工作時若以人作為研究對象,應尊重人的基本權益。遵守倫理、法律、服務機構的相關規定以及人類科學研究的標準。應對研究對象的安全負責,特別注意防範研究對象的權益受到損害。 6.2心理師在從事研究工作時,應事先告知或徵求研究對象的知情同意。應向研究對象(或其監護人)說明研究的性質、目的、過程、方法與技術的運用、可能遇到的困擾、保密原則及限制,以及研究者和研究對象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6.3研究對象有拒絕或退出研究的權利,心理師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對方參與研究。只有當確信研究對參與者無害而又必須進行該項研究時,才能使用非自願參與者。 6.4心理師不得用隱瞞或欺騙手段對待研究對象,除非這種方法對預期的研究結果是必要的,且無其它方法可以代替,但事後必須向研究對象做出適當的說明。 6.5當干預或實驗研究需要控制組或對照組時,在研究結束後,應對控制組或對照組成員給予適當的處理。 6.6心理師在撰寫研究報告時,應將研究設計、研究過程、研究結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觀和準確的說明和討論,不得採用虛假不實的信息或資料,不得隱瞞與自己研究預期或理論觀點不一致的結果,對研究結果的討論應避免偏見或成見。 6.7心理師在撰寫研究報告時,應注意為研究對象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研究對象的書面授權),同時注意對相關研究資料予以保密並妥善保管。 6.8心理師在發表論文或著作時不能剽竊他人的成果。心理師在發表論文或著作中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論或資料時,應註明原著者及資料的來源。 6.9當研究工作由心理師與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時,發表論文或著作應以適當的方式註明其他作者,不得以自己個人的名義發表或出版。對所發表的研究論文或著作有特殊貢獻者,應以適當的方式給予鄭重而明確的聲明。若所發表的文章或著作的主要內容來自於學生的研究報告或論文,該學生應列為主要作者之一。
倫理問題處理
心理師在專業工作中應遵守有關法律和倫理。心理師應努力解決倫理困境,和相關人員進行直接而開放的溝通,在必要時向同行及督導尋求建議或幫助。心理師應將倫理規範整合到他們的日常專業工作之中。
7.1心理師可以從本學會、有關認證或註冊機構獲得本學會的倫理規範,缺乏相關知識或對倫理條款有誤解都不能成為違反倫理規範的辯解理由。 7.2心理師一旦覺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職行為或對職責存在著誤解,應採取合理的措施加以改正。 7.3如果本學會的專業倫理規範與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衝突,心理師必須讓他人了解自己的行為是符合專業倫理的,並努力解決衝突。如果這種衝突無法解決,心理師應該以法律和法規作為其行動指南。 7.4如果心理師所在機構的要求與本學會的倫理規範有矛盾之處,心理師需要澄清矛盾的實質,表明自己具有按照專業倫理規範行事的責任。應在堅持倫理規範的前提下,合理地解決倫理規範與機構要求的衝突。 7.5心理師若發現同行或同事違反了倫理規範,應予以規勸。若規勸無效,應通過適當渠道反映其問題。如果對方違反倫理的行為非常明顯,而且已經造成嚴重危害,或違反倫理的行為無合適的非正式的途徑解決,或根本無法解決,心理師應當向本學會的倫理工作組或其他適合的權威機構舉報,以維護行業聲譽,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權益。如果心理師不能確定某種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為是否違反倫理規範,可向本學會的倫理工作組或其他合適的權威機構尋求建議。 7.6心理師有責任配合本學會的倫理工作組對可能違反倫理規範的行為進行調查和採取行動。心理師應熟悉對違反倫理規範的處理進行申訴的相關程式和規定。 7.7本倫理規範反對以不公正的態度或報復的方式提出有關倫理問題的申訴。 7.8本學會設有倫理工作組,以貫徹執行倫理守則,接受倫理問題的申訴,提供與本倫理守則有關的解釋,並處理違反專業倫理守則的案例。
本守則所包含的專業名詞定義
臨床心理學(clinical psychology):是心理學的分支學科之一,它既提供心理學知識,也運用這些知識去理解和促進個體或群體的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和社會適應。臨床心理學更注重對個體和群體心理問題的研究,以及嚴重心理障礙的治療。 諮詢心理學(counseling psychology):是心理學的分支學科之一,它運用心理學的知識去理解和促進個體或群體的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和社會適應。諮詢心理學更關注個體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問題,以增進個體良好的適應和應對。 心理師(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系統學習過臨床或諮詢心理學的專業知識、接受過系統的心理治療與諮詢專業技能培訓和實踐督導,正在從事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工作,且達到中國心理學會關於心理師的有關註冊條件要求,並在中國心理學會有效註冊,這些專業人員在本守則中統稱為心理師。 心理師包括臨床心理師(Clinical Psychologist)和諮詢心理師(Counseling Psychologist):對臨床心理師或諮詢心理師的界定依賴於申請者所接受的學位培養方案中的名稱界定。 尋求專業服務者: 即來訪者(client)或心理障礙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心理諮詢或心理治療專業服務的求助者。 督導師(supervisor):指正在從事臨床與諮詢心理學相關教學、培訓、督導等心理師培養工作,且達到中國心理學會關於督導師的有關註冊條件要求,並在中國心理學會有效註冊的資深心理師。 心理諮詢(counseling):指在良好的諮詢關係基礎上,由經過專業訓練的心理師運用諮詢心理學的有關理論和技術,對有一般心理問題的求助者進行幫助的過程,以消除或緩解求助者的心理問題,促進其個體的良好適應和協調發展。 心理治療(psychotherapy):指在良好的治療關係基礎上,由經過專業訓練的心理師運用臨床心理學的有關理論和技術,對心理障礙患者進行幫助的過程,以消除或緩解患者的心理障礙或問題,促進其人格向健康、協調的方向發展。 剝削(exploitation):在本守則中指個體或團體在違背他人意願或不知情的情況下,無償占有他人的勞動成果,或不當利用他人所擁有的各種物質的、經濟的和心理上的資源謀取各種形式的利益或得到心理滿足。 福祉(welfare):在本守則中指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健康、心理成長和幸福。 雙重關係(dual relationships):指心理師與尋求專業服務者之間除治療關係之外,還存在或發展出其他具有利益和親密情感等特點的人際關係的狀況,稱為雙重關係。如果除專業關係以外,還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社會關係,就稱為多重關係(multiple relationsh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