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心理學會章程

《中國心理學會章程》是由中國心理學會發布的該組織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心理學會章程
  • 發布單位:中國心理學會
章程全文
中國心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心理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Psychological Society,縮寫:CPS。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心理學工作者和心理學研究、教學等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宣傳辯證唯物主義科學理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廣大心理學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以促進我國心理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中國特色心理科學體系的建設,促進心理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心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本團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心理學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國內、國際學術會議。
  (二)組織心理學課題的研究工作。
  (三)普及心理學學科領域的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發現並推薦人才。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譯出版心理學書刊。
  (五)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工作,提升會員的專業素質。
  (六)舉辦心理學培訓、講習。
  (七)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心理學的課題,發揮心理學諮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八)向有關部門反映心理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承擔心理學科技成果、心理學儀器及其他心理學產品的鑑定。
  (十)接受委託,承擔心理學領域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心理學文獻和標準的編審以及相關項目的論證評估。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外籍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普通會員:具有心理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心理學工作者;非心理學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從事心理學工作3年以上並有一定工作成績的心理學工作者;大學專科畢業,常年從事心理學工作並有一定工作成績的心理學工作者。普通會員由本團體兩位會員推薦。
  2. 學生會員:在心理學科研、教學單位就讀的本科生、研究生。
  3. 外籍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並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二)單位會員包括學術單位會員和企業單位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學術單位會員:國內有一定數量中國心理學會會員的心理學科研、教學單位。
  2. 企業單位會員:具有一定數量心理學及相關專業科技人員,主要開展心理學相關業務和服務,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合法設立的企業。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心理學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普通會員由本團體兩位會員推薦,外籍會員由本團體分支機構推薦;
  (二)向本團體提交入會申請資料;
  (三)經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學生會員、外籍會員除外);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取得本團體編輯出版的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涉及換屆改選事項的會員代表大會,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任、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團體的活動計畫;
  (十一)籌措和分配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會,並有委託投票權。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組成原則:
  (一)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規模適中,人數根據學會會員數量按一定比例確定,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權威性;
  (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中應有相當比例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理事會成員的四分之三、常務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應為基層一線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中應有合理的年齡結構和相當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調整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會建立黨組織,受中國科協科技社團黨委領導。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監事會是本團體的常設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分支機構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九人,不少於三人。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學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策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三)監督學會資產管理、經費預算及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人的推薦、選舉、聘任及履職情況等;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工作計畫執行情況、重要工作及活動開展情況,酌情組織專題調研;
  (六)監督學會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和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
  (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監事;
  (八)選舉、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九)監督監事會認為重要的或有重大影響的專項事務;
  (十)學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或相關規章制度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重大事件可隨時召開。監事會會議須監事本人出席,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一致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時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六十二周歲且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長任期不超過2年。副理事長任期4年且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理事會聘任的秘書長可不受屆次限制。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督促本團體各機構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4日第十三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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