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心理學會

重慶市萬州心理學會

重慶市萬州心理學會,是由重慶市萬州區從事心理學研究工作者、教學管理幹部、從事心理諮詢和治療所組成的學術性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萬州心理學會
  • 類別:學會
  • 地點:重慶市
  • 內容:心理學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學會接受萬州區科協的業務指導和萬州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學會(秘書處)設在萬州區孫家書房路上街22號101房。

學會章程

重慶市萬州心理學會章程
(2008年8月6日重慶市萬州心理學會第一次成員大會審核通過,2008年12月18日登記成立時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會的名稱:重慶市萬州心理學會。
第二條 學會的性質:由重慶市萬州區從事心理學研究工作者、教學管理幹部、從事心理諮詢和治療及熱心心理學專業工作的其他人士所組成的學術性團體組織,是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組織,經重慶市萬州區科協批准、重慶市萬州區民政局依法註冊登記的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遵照《中國科協章程》和《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大力倡導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間的聯繫與合作,在團結、民主、求實、創新的氛圍中,交流經驗,探討問題,開闊視野,不斷提高萬州區心理學的研究水平、實踐水平,為提高市民心理素質,促進庫區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發展,推進社會全面進步而服務。
第四條 學會接受萬州區科協的業務指導和萬州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秘書處)設在萬州區孫家書房路上街22號101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心理學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推廣心理學領域最新研究成果,推動心理學不斷發展。
(二) 組織心理學工作者開展民眾性、經常性、多樣性的心理學普及教育活動;
(三) 舉辦各類培訓班、研討班,培養一批有較高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心理學工作者。
(四)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個人提供培訓、心理諮詢、心理治療等心理專業的服務。
(五)開辦協會網站,編輯會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重慶萬州心理學會》章程;
(二) 有加入學會的意願;
(三) 在當地心理學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和團體。
第八條 加入學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團體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個人會員由秘書處審批;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對學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表決權;
(二) 參加學會的活動;
(三) 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 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學會交辦的任務;
(四) 參加學會的活動;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萬州區科協審查並經萬州區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八) 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檔案;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熱愛心理學理論學習和實踐,有一定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萬州區科協審查,經萬州區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學會的理事長(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學會的財務審批。
第二十七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學會收取會費的標準為個體會員100元/每人每年,團體會員2000元/年)
第三十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學會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萬州區民政局和萬州區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學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萬州區科協、民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
第四十條 學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萬州區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學會終止前,必須在萬州區科協、民政部門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會經萬州區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萬州區科協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8年 8月 6 日經重慶萬州心理學會第一次成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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