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心理學會理事會選舉條例

《中國心理學會理事會選舉條例》是中國心理學會為明確中國心理學會理事會的選舉程式與有關規則,根據本會章程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心理學會理事會選舉條例
  • 發文單位:中國心理學會
條例全文
中國心理學會理事會選舉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中國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理事會的選舉程式與有關規則,根據本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會選舉工作領導機構為常務理事會,理事長任組長,秘書長任副組長。其職責、構成、任期等由本條例規定。
第二章選舉職位
  第三條 本會實行“三理事長”制,學會負責人包括:
  1. 理事長1人,任期1年(只在2009年及之前產生,之後每年由候任理事長遞補);
  2. 前任理事長1人,任期1年(2011年開始產生,之後每年由理事長遞補);
  3. 候任理事長1人,任期1年(2009年開始每年選舉產生);
  4. 副理事長4人,任期一屆4年;
  5. 秘書長1人,任期一屆4年。
  第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職位包括理事、理事長(侯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第五條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具體見《中國心理學會監事會條例》。
  第六條 秘書長由支撐單位推薦預備人選,經三理事長協商產生唯一候選人,經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必要時進行無記名投票,獲得到會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數視為通過。
第三章產生候選人
  第七條 理事會換屆年的學會負責人候選人須從下屆中國心理學會理事候選人中產生,非換屆年的學會負責人候選人須從本屆中國心理學會常務理事中產生。
  第八條 候任理事長候選人、副理事長候選人必須具備擔任過一屆中國心理學會常務理事的經歷,熱心學會工作,積極認真參與學會的領導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 學會負責人候選人須符合民政部和中國科協相關規定。
  第十條 侯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候選人由理事聯合提名產生。至少7位、不多於12位理事可以聯合提名1位理事長或候任理事長及1位副理事長候選人。每位理事只能參加以上提名各一次。
  候選人須提交的提名材料包括:提名信、所有聯合提名的理事簽名的提名同意書,填寫完整且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簽章的《全國學會擬任負責人推薦表》。
  第十二條學會負責人實行差額選舉。理事長(侯任理事長)的候選人至少要比當選人數多出1人,但不超過3人;每年啟動選舉工作時,若副理事長人數不足4名,即按差額進行補選,補選的副理事長候選人至少要比當選人數多出1人,但不超過3人。在提名超過預定人數時,由常務理事會通過無記名投票產生規定人數的候選人。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學會負責人候選人由學會秘書處報送中國科協,經審批後成為正式候選人。
  第十四條司庫由支撐單位推薦候選人,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任期一屆4年。司庫不屬於學會負責人。
第四章候選人資格及審查
  第十五條為保證選舉過程的公開、公平、透明和選舉結果的公正、有效,學會組成提名委員會,由常務理事會推選明確不再繼續擔任學會負責人的5名或7名現任常務理事組成,民主推選1人擔任組長。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中任一款的個人不得參選相應職位:
  1. 因違反學會規章而被除名的理事和常務理事;
  2. 在學術上弄虛作假,違背學術道德規範並被證明屬實者;
  3. 有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或嚴重不端行為者;
  4. 提名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有嚴重失實者。
  第十七條理事長(侯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
  第十八條已連續擔任兩屆副理事長者不得參選副理事長。
  第十九條同一單位最多1人參選理事長(侯任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若同一單位被提名的同一職位候選人多於1位,由提名委員會與被提名人所在單位的常務理事和理事進行協調,產生唯一候選人。協調不果時,由常務理事會經無記名投票,產生唯一候選人。
  第二十條提名委員會根據上述規定對參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五章選舉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三分之二(含)以上會員代表參加選舉其結果方有效,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參加選舉其結果方有效。選舉權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第二十二條 候選人均應到會,特殊情況不能到會須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申請,批准後可缺席參選,否則候選人資格失效。
  第二十三條 選舉人及候選人均不得有賄選或有妨礙公正選舉的行為,對於違規行為嚴重者,根據章程或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六章選舉程式
  第二十四條 代表大會首先對經通訊投票產生的理事候選人進行無記名投票。獲得選票超過二分之一以上者當選為新一屆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五條 新一屆理事會成立後,由代表大會經無記名投票依次產生理事長(候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
  第二十六條 獲得有效提名的理事長(侯任理事長)候選人在代表大會做不超過5分鐘的發言,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無記名投票。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如無候選人得票過半,則對得票最多的兩人重新投票,直到選出得票過半者當選。若未當選者本人願意,自動成為副理事長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對有效副理事長候選人按既定名額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新一屆副理事長。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第一輪投票後,若因得票未過半而造成當選人數不足時,即按獲得票數多少對尚余名額(n)加1人的候選人(n+1)重新投票。若因最後票數相等而造成人數超出名額,則繼續對得票相等者進行投票。最多進行三輪選舉。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換屆年當選的學會負責人自動成為常務理事。剩餘名額的常務理事經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從新當選的理事中產生。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第一輪投票後,若因得票未過半而造成當選人數不足時,即按獲得票數的多少對尚余名額(n)多20%的候選人(n×120%)重新投票。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最多進行三輪選舉。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條 本條例在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期間由監事會負責解釋,會後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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