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協會
中國建築施工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ConstructionIndustryAssociation,簡稱:中建施協,是由建築行業企業聯合發起,並由我國從事工程規劃、項目建設、建築施工、安裝裝飾、承包、監理、建築建材等企業機構,以及建築領域科研院所等單位自願參加組成並經政府批准依法登記備案成立的非營利性的、自律性民間社會團體。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中國建築施工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Construction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縮寫:CCIA,簡稱:中建施協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工程建設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以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促進行業發展為宗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秉承"服務為本、市場導向、改革創新、合作共贏"的理念,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開展行業發展問題研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交流合作,為政府、行業和企業服務,引領工程建設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範,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反映行業、企業的訴求,向政府建言獻策。
(二)研究行業發展問題。採集行業信息,研判行業發展趨勢;參與制定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參與制訂、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針對行業發展前瞻性問題、熱點問題、難點問題開展專題調研,提出建議;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制訂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準則,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推動行業法治宣傳教育。
(四)履行服務宗旨。為政府編制規劃、制訂政策、修訂標準提供依據和建議;為企業提供政策諮詢、管理諮詢、技術諮詢等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為企業提供技術鑑定;組織開展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活動;推動行業信息化建設;組織各類專業培訓;發布各類服務信息。
(五)推動創優爭先。弘揚國優精神,組織參加國家優質工程獎、科學技術獎評選表彰活動;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表彰和獎勵優秀技術成果、優秀企業和個人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企業質量管理評估活動。
(六)促進交流合作。圍繞政府對外經濟戰略,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服務;開展與政府、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團體的交流合作;舉辦研討會、論壇、項目觀摩會等交流活動;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等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單位或個人自願提出申請;
(三)願意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四)在工程建設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單位分單位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單位
(一)單位會員:
工程建設行業工作者、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
1.高等院校建築有關專業畢業;
2.從事工程建設工作,具有一定的技術水平者;
3.或雖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具有較豐富的工程建設工作經驗者;
4.對工程建設學術研究和普及活動有一定貢獻者,熱心支持工程建設工作的管理人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牌。
第十一條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本協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研究有關工程建設的問題,提出建議;
(四)積極參加工程建設工作,撰寫學術論文、科普文章;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積極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本協會會員申請退會,應向所聯繫的分支機構遞交申請書,辦理退會手續,交回會員證,並報本協會備案。
第十四條會員凡觸犯刑律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者,由理事會宣布除名,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如涉及重大事項,須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
(三)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五)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1年5月25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建築施工行業協會。
第二條 中國建築施工行業協會是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工程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以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中國建築施工行業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聯合建築界各方面力量,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支柱產業作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資委和城鄉與住房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建築施工行業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
(二)研究行業發展理論,提供行業發展信息,推進工程建設行業的持續發展。
(三)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及時反映工程建設行業、企業的訴求,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制定,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完善行業規範,促進行業發展。
(四)加強與相關行業協會的協作,共同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企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探索不同時期行業自律的內容和形式;共同貫徹落實國家人才發展規劃綱要,為工程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提供相關服務。
(五)開展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促進施工企業轉變發展方式,改進管理模式,積極推進工程建設企業的市場化進程。
(六)提供法律諮詢及援助等相關服務,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
(七)加強與國際同行業組織的交流合作,為行業和工程建設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提供服務。
(八)在行業內樹立典型,促進行業內先進經驗的交流與推廣。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參與新技術、新產品鑑定推廣,為工程建設企業技術創新工作提供交流、推廣平台。
(九)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相關活動。
(十)促進和完善我國工程建設行業質量管理體系,採取有效手段,組織創建國家優質工程。
(十一)倡導工程建設行業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務。
(十二)完成政府、行業、企業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是承認本章程的下列團體,均可申請為協會的會員: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正式營業執照,具備法人資格的工程建設企業;
(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社會團體或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協會的願望;
(三) 在工程建設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 經秘書處審核後報理事會通過;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 承擔協會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四) 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所需要的各種資料和信息;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牌。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提出申請減、免交,並經批准者除外)或兩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理事會提出協會機構設定、變更議案;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九條 章程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