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業協會建築防水分會

建築防水分會是中國建築業協會的下屬組織,它是全國各地區和部門從事防水專業的科研、設計、施工、管理以及防水材料生產等事業、企業單位自願組合,並經民政部批准建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上受中國建築業協會和建設部的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中國建築業協會建築防水分會
  • 類別:全國性社會團體
  • 隸屬:中國建築業協會
  • 領導:中國建築業協會和建設部
分會簡介,分會章程,

分會簡介

建築防水分會工作重點是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宣傳和貫徹政府關於建築防水工程的方針政策,協助建設部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建築防水工程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引導和推動建築防水工程設計、施工和建築防水材料生產企業面向市場,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經濟技術合作與進步,不斷提高建築防水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競爭力;組織開展建築防水工程的設計、監督、施工工法及其它套用技術課題的研究;組織建築防水工程設計、施工、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企業素質;協助防水材料生產企業推廣套用新產品。建築防水分會以促進建築防水技術進步為宗旨,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反映建築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建築業協會混凝土分會是由全國各地區、各系統從事混凝土生產與科研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專業性社團,是中國建築業協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地位;遵守中國建築業協會的章程和《中國建築業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在中國建築業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條 本分會的宗旨是為會員單位服務、為振興行業服務,承擔中國建築業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本分會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報中國建築業協會備案,重要人事事項和外事工作報中國建築業協會審批,接受中國建築業協會的財務監督。
第四條 本分會辦公地點設在瀋陽,依託單位是中國建築東北設計研究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分會的業務範圍:
負責行業的科技進步的交流指導,組織行業培訓,評優評獎,參觀交流等活動。
大力開展行業的調查研究,反映行業現狀和政策執行情況,積極提出建議,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為行業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建立並管理行業的技術、經濟信息庫。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條 本分會不吸收基層會員,只接收單位理事。本分會理事在各省(市)及系統的混凝土核心企事業單位中推舉,被推舉的單位選派一名代表出任理事。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分會的理事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代表性和先進性。本分會的理事單位,一定是本地區(系統)中有實力,有影響力的代表性企業或其他相關單位。
(二)承認我分會管理辦法,自願加入我會,並經省(市)、系統的混凝土協會(沒成立協會的省(市),由我會委託的組織)推薦。
第八條 本分會受中國建築業協會的委託並按其要求發展理事。理事入會須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經當地協會(或我會委託單位)推薦,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建築業協會備案、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理事證書。
第九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獲得本分會的有關行業資料。
(三)接受本分會委託,代表本分會出席當地區的相關活動。
(四)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並有退會自由。
第十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分會的管理辦法,執行本分會的決議;
(二)積極承擔本分會委託的工作;
(三)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理事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分會報中國建築業協會同意後交回理事證書。理事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確認並報中國建築業協會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代表大會。理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會管理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罷免分會理事(常務理事);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提出終止事宜,報中國建築業協會批准;
(六)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理事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建築業協會審查批准。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不多於四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
每屆常務理事會任期四年,常務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依託單位提出常務理事替換人選,由常務理事會確認,報中國建築業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理事大會;
(四)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六)提出理事的吸收或除名意見,報中國建築業協會批准;
(七)提出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意見,報中國建築業協會批准;
(八)領導本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研究報中國建築業協會批准;
(三)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本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產生程式:本會會長人選由依託單位選派,最後交理事大會選舉產生;副會長依託單位由會長擴大會議推薦,具體人選由依託單位選派,報中國建築業協會批准,然後交理事大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的人選由會長提名,報中國建築業協會批准,再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受中國建築業協會的委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理事單位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經過審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代表大會、中國建築業協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換屆或更換秘書處(辦公室)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建築業協會或其認可的審計事務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規定和中國建築業協會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管理辦法的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三分之二常務理事表決通過後,報理事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經修改後的管理辦法,須在理事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建築業協會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做出決議,報中國建築業協會審查同意,並報建設部社團管理辦公室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終止前,須在中國建築業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建築業協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經 2002年 9 月理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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