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1989年6月9日,鄧小平同志在總結我國改革開放十年來的工作時指出:“十年最大的失誤是教育。”為什麼有著強大政治優勢和思想政治教育豐富經驗的共產黨出現這樣的失誤?一批經過戰火考驗、為共和國的創建作出重要貢獻的老同志經過深入思考認為,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一些單位沒有正確處理好經濟與政治、物質文明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的關係。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大力弘揚黨的優良傳統和革命精神。經過精心籌劃,報經民政部批准。
研究會的中心任務是學習、研究和宣傳延安精神。辦有《中華魂》雜誌和《中華魂》網站,並與全國各地100餘個延安精神研究會和有關學術組織保持緊密聯繫。
研究會成立二十年來,在中央領導的關懷和中央黨校的領導下,高舉旗幟,服務大局,深入開展理論研究,積極組織各種活動,隊伍不斷擴大,組織日益健全,規章制度逐步完善,在弘揚延安精神和研究宣傳黨的創新理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受到中央領導同志的肯定。
1989年,一批曾在延安戰鬥、工作過的
強曉初、
楊植霖、王甫、郁文、黃鋼等老同志動議,成立一個學術性民眾團體,專事
延安精神的研究工作。他們認為,延安時期是我們黨從初創走向成熟,從弱小走向勝利的時期,其成功經驗是我們黨的寶貴
精神財富,我們這些曾在延安戰鬥、工作過的老同志有責任做些研究工作,弘揚延安精神,為加強黨的
思想建設、組織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做新貢獻。此動議得到彭真、馬文瑞等同志的支持,經民政部批准,1990年5月18日中國延安精神研究會正式成立,由
中共中央黨校主管,彭真同志應邀擔任名譽會長,並為中國延安精神研究會題寫了會名、寫了
賀信,馬文瑞同志被選為會長。
組織機構
設有理論宣傳組、組織聯絡組、發展研究組、史料信息組、經費籌集組、青年組、文化組和辦公室等組織機構,
理事成員
副會長:
劉忠德 李樹文 閻海旺 楊永茂 李德水 張保慶 李捷 李忠傑 沙健孫 李文海 羅鋒 劉京 樑柱 王立平 馬鎣伯 陳登才 周才裕 王修智(已故) 滕文生 徐光春 彭小楓 李慎明 錢海皓 朱育誠 唐雙寧
秘書長:
蘇希勝(兼)
顧問:
于明濤 王定國(女) 李力安 楊波 張全景 楊蘊玉(女) 汪家鏐(女) 余建亭 慕丰韻 劉延東(女) 吳允中 吳志淵 薛明(女) 康永和 宋清渭 張文松 鄭幼梅(已故) 劉華秋 康泠(女) 馬爾赤 仲一(已故)
副秘書長:
耿文喜 王海珠(女) 陳寒楓
業務活動
中國延安精神研究會成立十七年來,一批老同志不顧年高體弱,只講奉獻,不要報酬,在中央領導的關心和
中央黨校的指導下,圍繞中央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作了一些延安精神的研究和宣傳工作:先後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和學者編輯出版了40多部論著,其中《延安精神永放光芒》系列叢書一套五冊,經
李嵐清同志批示,教育部列入全國中國小圖書館必備書目;與有關單位合作攝製了《走自己的路》、《延安情懷》兩部電視片,分別在中央電視台和
天津市、陝西省、延安市電視台播出;編輯出版《中華魂》雜誌144多期、《通訊》近200期;召開各種紀念會、座談會、研討會近110餘次,還多次應邀組織老同志到機關、學校、企業宣講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
2003年3月和2005年9月,曾 慶紅同志在中國延安精神研究會
工作報告上批示:“中國延安精神研究會成立十三年來,積極主動而又卓有成效地為研究、宣傳和弘揚延安精神做出了重要貢獻。各有關地方與部門應繼續關心與支持研究會的工作。”“中國延安精神研究會,在研究和弘揚延安精神上,做了大量工作,向同志們表示感謝,更望繼續努力,讓延安精神永放光芒。”2004年12月,中國延安精神研究會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
民間組織”稱號。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延安精神研究會。英文譯名:The China Yanan Spirit Research Society縮寫:TCYSRS。第二條 本團體為民眾性學術團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高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按照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學習、研究、宣傳延安精神和延安作風,主要是堅定的共產主義理想和信念;實事求是,改革創新,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理論聯繫實際,密切聯繫民眾,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工作作風;獨立自主,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廉潔奉公,無私奉獻的創業精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在新世紀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做出貢獻。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央黨校、民政部社團司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黃城根北街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延安精神的理論研究和學術活動。(二)為學習、研究、宣傳延安精神,編輯出版本會會刊《中華魂》、學術專著和文學作品;舉辦講座和展覽等。(三)協助有關單位開展繼承和發揚延安精神的活動。(四)交流工作經驗。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活動能力。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三)由組織工作委員會發給會員證。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等。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中央黨校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司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審批組織工作委員會關於會員的吸收或除名的決定;(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等。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熱心於延安精神的理論研究,積極開展工作,為繼承和發揚延安精神做貢獻。(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以任職。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四)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1年5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
1994年,根據彭真同志的提議,經新聞出版署批准,創辦了以“傳播優良傳統,謳歌中華文明,弘揚延安精神,錘鍊
四有新人”為宗旨的會刊《中華魂》雜誌,江澤民同志題寫了刊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