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文化交流協會1985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於1986年7月3日正式成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直接指導和支持下從事民間文化交流的非營利性全國社會團體。
中國對外文化交流協會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同世界各國有關機構就人員互訪,資料交換,舉辦文藝演出、展覽、國際比賽和文化學術研討等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
中國對外文化交流協會共擁有團體會員52個,常務理事54位,理事72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 外文名: 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AL ASSOCIATION
- 支持:文化部
- 內容:從事民間文化交流
- 成立:1986年7月3日
發展歷史,業務範圍,學會宗旨,理事成員,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對外文化交流協會1985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於1986年7月3日正式成立。
2004年11月,協會派出中國民族藝術團出訪古巴,並在古方舉辦的歡迎胡錦濤主席訪問古巴的國宴上演出;2009年是《中日文化交流協定》締結30周年,協會和梅蘭芳紀念館在日共同主辦了“京劇之花——梅蘭芳展”系列活動,全國政協副主席孫家正特為展覽題寫了“百年風雨,仍有梅香傳喜訊;三度扶桑,留存清平惠後人”的賀詞。2008年至2012年,由協會主辦的中國國際青年藝術周在北京成功舉辦了五屆。
2012年8月,由協會和中國文化藝術發展促進會聯合主辦的“2012(倫敦)奧林匹克美術大會”在倫敦巴比肯藝術中心舉辦。大會共甄選了來自世界72個國家590餘幅精美藝術作品參展。
業務範圍
協會成立至今,在文化部的鼎力支持下,依據章程,組織、策劃和舉辦了大量對外民間文化交流項目和活動,內容涵蓋表演藝術、造型藝術、圖書出版、人員交流、國際文化研討會和各類國際多邊活動。
協會和國外諸多民間文化組織和相關機構建立了密切友好合作關係,如葡萄牙東方基金會、阿聯杜拜阿維斯基金會、日本國際交流基金、日本日中友好會館、越南越中文化交流中心、丹麥文化學會、匈牙利匈中經濟文化交流發展協會、韓國文化振興院、土耳其愛登道昂基金會、突尼西亞埃爾芒扎青體中心、哥倫比亞卡利文化促進會、維德角與中國友好協會、荷蘭與中國友好協會和泰國泰中文化經濟協會等。
協會積極開展各類文化交流活動。截至目前,協會代表團訪問了匈牙利、土耳其、越南、瑞典、葡萄牙、菲律賓、泰國、新加坡、日本、韓國等40餘個國家,組派包括各個劇種在內的逾百個藝術團赴外訪演,舉辦了《羅丹藝術大展》、《外國人眼中的中國攝影展》、《中國青年當代藝術展》、《葡萄牙東方面具展》、《黃河—中村貞夫畫展》和《圓明重光—圓明園特展》等40餘個各類展覽,資助圖書出版10餘起,同時也積極引進外國優秀文化,邀請日本、法國、瑞士、德國、土耳其和塞爾維亞等近百個外國藝術團來華演出,交流人員數千人次,觀眾超過百萬人次。
學會宗旨
通過開展同各國之間的民間文化交流與合作,繁榮人類的文化事業,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與友誼。
理事成員
會長:蔡 武
常務副會長:丁偉
副會長:潘震宙、陳曉光、趙維綏、常克仁、董偉、呂章申、董俊新、張愛平
秘書長:張愛平(兼)
組織機構
省市級協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山西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安徽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河南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湖南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天津市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遼寧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黑龍江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福建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甘肅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雲南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北京市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重慶市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廣東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山東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浙江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四川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江蘇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陝西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河北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江西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內蒙古自治區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吉林省對外文化交流協會
文化部有關單位
中國藝術研究院
中國東方演藝集團
中央民族樂團
人民團體、專業協會等有關單位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對外文化交流協會(英文名稱: 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AL ASSOCIATION 縮寫: CICA )。
第二條 本會是在文化部直接指導和支持下從事民間文化交流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同世界各國有關機構就人員互訪、圖書、資料交換、舉辦文藝演出、展覽、文化學術研討等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開展同各國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繁榮人類的文化事業,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與友誼,促進社會進步,維護世界和平。
第四條 本會接受文化部外聯局的業務指導與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陽門北大街10號。
第二章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國內外的文藝演出、展覽活動;
(二)舉辦文化藝術方面的國際學術研討活動;
(三)同世界各國有關機構就人員互訪、圖書、資料交換進行交流與合作;
(四)同國外有關國家的民間團體進行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不發展個人會員。
第八條 國內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一級的對外文化交流協會,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服從本會領導,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根據有關規定獨立開展地區性的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七)優先承辦本會委託地方承辦的交流項目。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辦本會委託的各項文化交流任務;
(四)積極向本會推薦對外文化交流項目;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 / 3 上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 5 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特殊情況應報上級主管領導部門批准);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5 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 / 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有關團體、個人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故不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消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99 年 9 月 2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