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局關於印發《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規定》的通知

中國專利局關於印發《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規定》的通知在1993.03.29由中國專利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專利局關於印發《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國專利局
  • 頒布時間:1993.03.29
  • 實施時間:1993.05.01
各省、自治區、市轄市、計畫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專利管理局(處),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專利管理機關,各代辦處,各專利代理機構:
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問題,我局於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別發出了《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意見》(國專發法字〔1987〕第215號)和《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補充規定》(國專發法字〔1989〕第98號)。為了適應形勢的發展,在總結幾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我局對上述兩個檔案進行了修改,並綜合兩個檔案的主要內容,制定了《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規定》。經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批准,現將此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執行。《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意見》和《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補充通知》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規定
一、台胞與大陸同胞一樣,可就其發明創造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取得專利保護。
二、台胞向中國專利局提交的專利申請檔案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字樣,而應使用“中國台灣”。
三、在辦理專利申請過程中,為了保證中國專利局與台胞專利申請人的通訊聯繫,台灣自然人申請專利均應通過在中國專利局登記公告的國內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四、台灣法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應委託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授權中國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五、我國已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台胞與大陸同胞一樣,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就其在中國專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規申請辦理向其它國家申請專利的優先權手續,對其提交的以在巴黎公約某一成員國提交的第一次正規申請為基礎向中國專利局要求優先權的,中國專利局予以受理。
六、台胞在大陸申請專利的費用用外匯人民幣支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