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章程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章程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8號公布。根據2022年11月15日教育部核准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章程》全文共分為八章。正文部分包括總則、組織機構、教職員工、學生、資產與經費、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附則,共8章65條7360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章程
  • 外文名:Constitution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Beijing)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8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5月26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5年6月26日
  • 修訂稿核准時間:2022年11月15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修改批覆,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4年12月5日,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召開專題報告會,邀請教育部法制辦公室副主任王大泉作大學章程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報告。
2015年5月26日,《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章程》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8號公布。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8號(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修改批覆

教育部關於同意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覆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你校送審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經審核,該章程修正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定,現予核准。
請你校重新印發新修訂的章程,向本校和社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將電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兩份)報我部備案。
特此批覆。
教育部
2022年11月15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天津大學唐山鐵道學院等院校的地質系(科)合併創建的北京地質學院。1960年成為全國重點高校。1970年,遷往湖北江陵;1975年,遷至武漢。1978年在北京原校址恢復招生。1986年成立研究生院。1987年組建中國地質大學,在北京、武漢兩地辦學。1997年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0年,由原國土資源部整體劃轉教育部管理。2005年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各自獨立辦學,共享中國地質大學的無形資產和校友資源。2017年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學校秉承“艱苦樸素、求真務實”的校訓,秉持“聽黨話、愛祖國、能吃苦、敢探索、做先鋒”的價值追求,發揚“地質報國”精神,弘揚“艱苦奮鬥、嚴格謙遜、團結活潑、求實創新”校風,堅持“品德優良、基礎厚實、知識廣博、專業精深”的一流拔尖創新人才培養目標,努力建設高水平研究型大學,致力建成地球科學領域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簡稱北地、中地大;英文名稱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Beijing或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英文縮寫為CUGB。網址為www.cugb.edu.cn。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29號。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學校可以新建或調整校區。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機構和獨立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並與國務院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共建。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保證學校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事宜,保障學校的辦學資源和辦學條件。參與共建學校的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依照共建協定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職責。
第五條 學校貫徹“價值塑造、能力培養、知識傳授”三位一體的育人理念,構建一流育人平台。學校堅持服務國家戰略,堅持通識教育、專業教育和創新創業教育相融合,為解決國家和人類社會發展面臨的資源、環境和生態等問題提供高水平支撐。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堅持自主辦學、依法治校,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開放合作,尊重學術自由、保障教授治學。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自身發展需要,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注重學科的交叉融合和專業的特色發展,保持合理的學科結構和專業規模。
第八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同時開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留學生教育和其他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繼續教育。學校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據國家政策自主確定招生方案,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拔優秀學生。
第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教學規律和社會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實施培養方案、教學計畫和校歷,加強教材建設,建立科學的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增強一流大學所必備的質量保障能力。依法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調整學生的具體修業年限,頒發學歷或其他學業證書,依法自主制定學位授予基本標準並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條 學校面向國際學術前沿和國家重大需求,堅持基礎研究與套用研究並重,營造和維護自由探索的學術環境,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建立科學合理的科技評價體系,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一條 學校發揮自身特色和辦學優勢,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服務首都現代化建設與京津冀協同發展,致力在自然資源事業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發揮智庫作用。
第十二條 學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理念,發展具有時代特徵和地學特色的大學文化,發揮文化育人功能,促進師生全面發展,推動文化傳承創新。
第三章 教職工和學生
第十三條 教職工是指學校的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學校實行教職工公開招聘、分類管理和崗位職責考核制度。
第十四條 教職工依法依規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能力素質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學習機會和條件,公平獲得相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公平獲得獎勵和榮譽;
(四)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就合法權益的侵害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教職工依法依規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為人師表,忠於教育事業,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
(二)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四)珍視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學生是指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本校學籍、接受學校培養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條 學生依法依規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按規定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和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規定學業要求,獲得相應的學歷和學位證書;
(三)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公平獲得獎勵和榮譽,公平獲得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交流等活動的機會,接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四)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組織和參加志願服務、勤工助學以及其他各類社會實踐活動;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表達異議或提起申訴,就合法權益的侵害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生依法依規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尊師愛校,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二)勤學修德,明辨篤行,按照培養方案完成學習和研究任務;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和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四)珍視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健全教職工和學生的成長成才服務支持系統,完善教職工和學生的權益保障機制。
第二十條 來校從事教學、科研或交流、進修活動的其他人員和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其他類型學生,依法依規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依規履行對離退休教職工的責任,保障離退休教職工應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做好老幹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七)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八)將黨的領導貫穿教師隊伍建設改革全過程,發揮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作用,完善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體制機制,落實師德師風第一標準,以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引領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師德師風和業務能力全面提升;
(九)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十)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一)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二)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方式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由全校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學校黨委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六條 黨委常委會主持學校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黨委常委會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常委會其他委員或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建議、經學校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常委會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和根據需要黨委書記指定的其他人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雙重領導下,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學校紀委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和校長助理根據分工協助校長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校長行使的職權主要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致力於建設一流師資隊伍。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組織開展教材規劃、建設、選編和審查工作,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校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副校長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成員為學校領導班子成員、黨委常委和校長助理,學校辦公室、紀檢監察部門、工會負責人和根據需要校長指定的其他人員可列席會議。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黨的有關規定,設立黨的基層組織。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有關委員會、領導小組、工作小組等常設或非常設議事協調機構,協助學校黨委和校長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重大事務的諮詢和審議機構,是學校加強民主管理、推進科學決策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校務委員會通過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等形式發揮支持學校改革發展的作用。
校務委員會依法依規產生。校務委員會委員由有關機構及校內單位推薦與校領導提名相結合產生,報黨委常委會批准。校務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副主任由學校部分現任、前任校領導及知名專家擔任。委員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學校制定校務委員會章程,校務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作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負責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事項。
學術委員會依法依規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教學科研機構按不同學科、專業推薦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在職教職工組成,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報黨委常委會審定。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委員每屆任期5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設立學術委員會分委會,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在學校所獲得的學位授予許可權內,審議授予名譽學位的建議名單。在國家授權範圍內審議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事宜,審核批准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研究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或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審定本校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依規產生,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報黨委常委會審定。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名。委員每屆任期5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培養單位或學位類型設定若干分委會,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在涉及學術相關事務方面接受學術委員會指導。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研究並組織開展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相關工作,為學校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晉升提供決策支撐。
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委員會依法依規產生,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報黨委常委會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
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委員會根據需要下設相應的學科評議組,相關二級單位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委員會分委會,不具備單獨設立分委會的單位,可根據學科相近性原則,聯合成立分委會。
學校制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委員會章程。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在涉及學術相關事務方面接受學術委員會指導。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審議專業設定和調整、組織教學評估、評價教學質量、評定教學成果,對教育教學改革和發展提出建議。
教學指導委員會依法依規產生,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報黨委常委會審定。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委員每屆任期5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分委會,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學校制定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教學指導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在涉及學術相關事務方面接受學術委員會指導。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校本科生、研究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術發展需要,設定學院(部)、研究院或其他具有獨立建制的所、中心等教學科研單位,作為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主體。學校規範有序地賦予其相應的管理許可權,保障和監督其履行相應職責、完成發展任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學科研二級單位實行黨組織會議與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重要事項。教學科研二級單位可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定系、所、中心、室等教學和學術機構,報學校備案。教學科研二級單位設立教授委員會或其他學術組織,在學校學術組織的指導下依據相關規則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部門和輔助單位,履行相應的管理、服務和保障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提高社會服務能力和拓寬經費籌措渠道的需要,依法舉辦校辦企業或其他機構。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依規管理與運行。
第五章 條件保障
第四十五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學校多方籌措為輔。學校積極拓展經費籌措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依法為學校提供或捐贈辦學經費和事業發展資金。
第四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預決算管理、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制等內部控制制度,保障財務運行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條 學校資產指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學校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依法為學校提供或捐贈資產和辦學資源。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法保護和利用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和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五十條 學校根據辦學活動的實際需要和師生員工的實際需求,開展基本建設和環境建設,提供後勤服務和安全保障,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定信息技術、圖書資料、檔案管理、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機構,建設功能完善、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體系。
第六章 校友及社會
第五十二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各類學生、教職工與進修人員,以及被學校授予名譽學位的各界人士。學校通過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支持母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獨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按地域、行業、屆別、學院等成立校友會分支機構。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是獨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法依規開展活動。教育基金會尊重捐贈方的捐贈意願,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面向社會公眾合理開放辦學資源。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與政府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利合作或設立合作機構,根據發展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國內有關聯盟和組織。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校徽整體造型為字母U與含苞待放的花蕾形態融合,顏色為地質藍,由核心元素、中英文校名和建校時間“1952”組合而成。核心元素為象徵地質學科的“地質錘、指南針、放大鏡與地球經緯線”。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校旗居中圖案分校徽、中文校名和校徽與中英文校名組合三種形式,色彩按照學校視覺形象識別系統規定搭配套用。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校歌為《勘探隊之歌》,佟志賢作詞,曉河作曲。
第六十條 學校標準色彩為藍色(地質藍,C:100,M:60,Y:0,K:20)和白色(C:0,M:0,Y:0,K:0)。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11月7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全委會審定,報教育部核准。
第六十三條 學校各單位和全體師生員工須以本章程為根本活動準則,保證本章程實施,維護本章程尊嚴。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根據本章程制定或修訂。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制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或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和管理體制等發生重大變化時,由黨委常委會提議對本章程進行修訂,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教育部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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