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1條 圍棋的棋具,第2條 圍棋的下法,第3條 棋子的氣,第4條 提子,第5條 禁著點,第6條 禁止全局同形,第7條 終局,第8條 活棋與死棋,第9條 計算勝負,第二章,第10條 先後手的確定,第11條 貼子,第12條 計時,第13條 終局,第三章,第17條 行棋,第18條 提子,第19條 禁著點,第20條 禁止全局同形再現,第21條 終局,第22條 計時,第23條 賽場紀律,第24條 警告處罰,第四章,第25條 比賽的種類,第26條 比賽辦法,第27條 成績的計算,第28條 棋手退出比賽,第五章,第29條 競賽組織,第30條 裁判長的職責,第31條 裁判員的職責,第32條 比賽器材,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圍棋的棋具
1、棋盤
棋盤由縱橫各十九條等距離、垂直交叉的
平行線構成。形成361個交叉點,在圍棋中簡稱為“點”。
棋盤整體形狀以及每個格子縱、橫向相比,橫向稍短,通常為每格2.4厘米×2.3厘米。
在棋盤上標有九個小圓點,稱作“星”。中央的圓點又稱“天元”。
2、棋子
棋子分黑白兩色,形狀為扁圓形體。
棋子的數量應能保證順利終局。正式比賽以黑181、白180子為宜。
第2條 圍棋的下法
1、 對局雙方各執一色棋子。
2、 空枰開局。
3、 黑先白後,交替著一子於棋盤的點上。
4、 棋子下定後,不再向其他點移動。
5、 輪流下子是雙方的權利,但允許任何一方放棄下子權而使用虛著。
第3條 棋子的氣
一個棋子在棋盤上,與它直線緊鄰的空點是這個棋子的“氣”。
直線緊鄰的點上如果有同色棋子存在,這些棋子就相互連線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直線緊鄰的點上如果有異色棋子存在,此處的氣便不存在。棋子如失去所有的氣,就不能在棋盤上存在。
第4條 提子
把無氣之子清理出棋盤的手段叫“提子”。
提子有二種:
1、 下子後,對方棋子無氣,應立即提取對方無氣之子。
2、 下子後,雙方棋子都呈無氣狀態,應立即提取對方無氣之子。
第5條 禁著點
棋盤上的任何一點,如某方下子後,該子立即呈無氣狀態,同時又不能提取對方的
棋子。這個點叫做“禁著點”。
第6條 禁止全局同形
著子後不得使對方重複面臨曾出現過的局面。
第7條 終局
1、 棋局下到雙方一致確認著子完畢時,為終局。
3、 雙方連續使用虛著,為終局。
第8條 活棋與死棋
1、 終局時,經雙方確認,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
活棋。
2、 終局時,經雙方確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死棋。
第9條 計算勝負
著子完畢的棋局,採用數子法計算勝負。將雙方死子清理出盤外後,對任意一方的活棋和活棋圍住的點以子為單位進行計數。
雙方活棋之間的空點各得一半。
棋盤總點數的一半180.5點為歸本數。一方總得點數超過此數為勝,等於此數為和,小於此數為負。
第二章
競賽規定
第10條 先後手的確定
對局的先後手,由大會抽籤編排或對局前猜先決定。競賽規程對此應作明確表述。
猜先的順序是:先由高段者握若干白子暫不示人。低段者出示一顆黑子,表示“奇數則己方執黑,反之執白”,出示兩顆黑子則表示“偶數則己方執黑,反之執白”。高段者公示手握白子之數,先後手自然確定。雙方段位相同時,由年長者握子。
第11條 貼子
正式比賽採用黑棋貼子制度,終局計算勝負時,黑棋貼還3又3/4子,也就是說黑棋要有180.5+3.75=184.25子以上才能贏棋。例如黑方總共得185子則黑勝3/4子,得184子則黑負1/4子。(中國規則中1988年開始實行黑棋貼二又四分之三子的規則,2001年改為黑棋貼三又四分之三子。)
第12條 計時
計時是保證比賽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一切有條件的比賽均應採用計時制度。
提倡使用電子語音計時器。允許繼續使用指針式機械鐘。正式比賽時,計時鐘一律置於白方右手一側。人工讀秒提倡使用秒表,允許使用其他計時器。高等級的由專職裁判員負責計時的比賽,由主辦方另行規定計時器種類和放置方式。
2、 時限
不同的賽事均應事先規定一局棋的每方基本時限。
3、讀秒
讀秒是強制性的延續比賽的辦法。在採用規定基本時限外加讀秒制的比賽中,應事先明確,在規定時限內保留幾分鐘開始讀秒。此類慢棋比賽的讀秒每手棋限時為60秒,不足60秒的著手不予計時。達到60秒的視為已使用保留時限之中的1分鐘。
讀秒工作由裁判員執行。60秒一手的讀秒方式為:30秒、40秒、50秒、55秒、58秒、1分、還剩×分。用至最後一分鐘時,讀秒方式變為:30秒、40秒、50秒,此後隨即以準確的語音逐秒報出:1、2、3、4、5、6、7、8、9、10。裁判員讀出“10”而棋手同時落子或尚未落子,均應判為已使用1分鐘。
採用30秒、20秒、10秒或其他讀秒辦法的快棋比賽,可根據上述原則,事先規定讀秒實施細則。
4、包乾用時制
包乾用時制是規定基本時限之內必須結束比賽的計時辦法,逾時判負。
包乾用時制的賽事均應事先規定基本時限,規定計時器材,並可制訂其他實施細則,但以下幾條須共同遵守。
(1) 計時鐘一律置於白方右手一側。
(2) 下子和按鐘必須使用同一隻手,不得一隻手下棋,另一隻手按鐘。
(3) 下單官仍須計時。
(4) 當一方放棄盤上競爭而導致放棄著手權時,允許終止計時,雙方可爭之點全部歸屬於對方。雙方地界的勘定由裁判長負責。
(5) 提倡使用電子鐘計時。使用機械指針式鐘計時,以計時鐘的紅針倒下、分針、秒針均超過“12”為逾時。
(6) 當計時鐘發生故障時,裁判長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臨時更換計時鐘、解釋計時鐘讀數、對某方逾時判負等果斷裁決。
(7) 裁判長有權制止無理消耗對方時間的非正常行棋。
5、定時限步制
這是象棋、西洋棋延時辦法的移植。用完基本時限後,限在規定時間之內著完規定的步數。例如每10分鐘限著15手等。著完規定的步數而未用完規定時間,節餘時間可延至下一節使用。
第13條 終局
1、 除總則第7條的規定外,凡參賽一方棄權或被判負、判和的棋局,也作終局處理。
2、 雙方確認終局的次序是:先由輪到著手的一方以簡潔的語言表明“棋局結束”,“棋已下完”,對方予以回應,終局即告成立。
第14條 對局的暫停和封棋
在規定有暫停的比賽對局中,暫停時間不計入對局時限。規定的暫停時間一到,裁判員應立即指示對局雙方退場,同時暫時關閉計時器,待續弈時重開計時器。
採用封棋制度的賽事,應另行制訂封棋實施細則。
第15條 棋手的職業道德和賽場紀律
1、棋手參賽,一律不得下假棋,搞君子協定等作弊行為。
2、 棋手不得無故棄權和中途退出比賽。
3、比賽時,棋手不準有任何妨礙對方思考的行為。
4、比賽中和暫停時,當局者不準與其他人議論該局,不準查閱有關資料。
5、比賽中禁止參賽者與其他人談論與本局有關或與本隊有關的內容。實屬必要的談話,應經裁判長許可並在裁判員監督下進行。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2分鐘。
6、 對局者應注意言行文明,保持衣著整潔。
7、 棋手進入賽場必須關閉手機、呼機。
8、 棋手在對局中吸菸,必須符合比賽當地的法律和賽會的規定。
第16條 棋手的權利和義務
1、 弘揚職業道德,遵守賽場紀律,維護賽場秩序,確保競賽順利進行是棋手的義務。
2、 讀秒時,棋手有查詢剩餘時間的權利。如讀秒至最後一分鐘而裁判未以相應方式讀秒,棋手有權利要求裁判員按規定從讀錯之處重新讀秒。
3、 對於妨礙正常比賽的違規行為,棋手有提出意見和申訴的權利。但對於一局棋中對手違規行為的具體申訴,須在對局進行當時立即提出,逾期失效。
4、 在雙方正式確認勝敗結果之前,棋手有權提出覆核。對方有義務真誠配合覆核。經對局雙方和執行裁判正式確認的勝敗結果,任何人均無權改變。
5、 對局中一方離席期間,對方可以下子。當離席方回席時,對方有義務指明落子點。
6、 比賽終局後,棋手有整理好棋具並按規定退場的義務。
7、 參賽棋手有準時參加賽會規定的開、閉幕式和其他禮儀性、公益性、宣傳性活動的義務。
第三章
裁判法則
第17條 行棋
1、 已由賽會確定先後手的比賽中,如開賽後拿錯
黑白棋,在第10手之前(含)允許改正。超過10手棋之後,一律不予改正。此後的編排工作以原先賽會確定的為依據。
2、 一方並未表示棄權,另一方連下兩著,判第二著無效並警告一次。
3、 棋子離手,表示著子權完成。完成著子權後,再將棋子拿起下在別處,稱為悔棋。發生悔棋時,由對方於下一手著手之前向裁判提出方為有效。悔棋無效,判棋子放回原處,並警告一次。如一方的棋子不慎掉落於棋盤,經對手同意後,允許其揀起後任選著點。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裁判長裁決。
4、 在使用計時器的比賽中,須於著子之後才能按計時器。著子之前或與著子同時按計時器的,判警告一次,不改變計時器讀數。
5、 比賽途中如發現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動,在雙方意見一致的前提下,應將移動之子挪回原處。無法確認原處時,允許挪子於雙方一致認可的點。如果雙方無論如何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裁判長可根據移動之子對棋局進程的影響程度,判:
(1) 移動之子挪至合理點;
(2) 移動之子有效;
(3) 和棋;
(4) 重賽;
(5) 雙方均負。
採用電腦進行積分編排的比賽,由於編排時成績一項不可空缺,不能判雙方均負時,允許採取抽籤辦法決定輪次的編排。
如有故意移子的證據,則應判移子者為負。
6、 比賽中,因非對局雙方原因造成棋局散亂,經復盤,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應按復盤次序繼續比賽。如果無論如何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裁判長可根據實際情況,判:
(2) 重賽;
(3) 雙方均負。
雙方均負之後的抽籤,按第三章第17條第5款的原則處理。
如對局者確屬無意中散亂了棋局,允許復盤續賽。不能復盤的,則判散亂棋局一方為負。
第18條 提子
1、 下子後,誤提對方有氣之子,判誤提者警告一次,將有氣之子放回原處。
2、 下子後,未提或漏提對方無氣之子,判未提、漏提者警告一次並提取無氣之子。
3、 劫爭須找劫材時未找而提劫,判提劫之手無效,棄權一次並警告一次。
第19條 禁著點
棋子下在禁著點上,判著手無效,棄權一次。
第20條 禁止全局同形再現
全局同形再現是妨礙終局的唯一技術性原因,原則上必須禁止。
1、 禁止單劫立即回提;
2、 禁止假生類多劫循環;
3、原則上禁止三劫循環、四劫循環、長生、雙提兩子等全局同形再現的罕見特例。根據不同比賽,也可制定相應的補充規定,如無勝負、和棋、加賽等。
第21條 終局
1、 輪到著手的一方提議終局,隨之放棄著手。如果對方不同意就此終局,則應允許對方著子。放棄著手方隨即恢復著手權利,對局重新開始,直至雙方一致同意終局。
2、 雙方已經確認終局,如果盤上尚留有可爭之點,其歸屬按
雙活方式處理。
3、 雙方已經確認終局後,一方或雙方即使又發現了有效手段,也不允許重新開始對局。例如圖6黑A之類的有效手段。
4、 對死棋和活棋的確認,對局雙方意見必須一致。如有爭議,重新開始對局,由認為是死的一方先下,以實戰解決。
第22條 計時
1、 賽場和住地分離的,比賽開始時,棋手遲到不得超過1小時(含),超過這一時限判負。未超過這一時限的,在其規定時限內加倍扣除。暫停後續弈時遲到,一律打開計時器進入自然計時狀態,但不設遲到判負時限。
2、 賽場和住地基本上同在一處的,比賽開始時棋手遲到不得超過15分鐘,超過這一時限判負。其他規定同上款。
3、 雙方遲到應按以上兩款分別處理,直至判雙方負。關係到下一輪抽籤時,按第三章第17條第5款原則處理。
4、 在不設規定時限或規定時限很短的快棋比賽中棋手遲到,應實施按時缺席讀秒。棋手在讀秒過程中入座,允許參加比賽。如讀秒過程告終,棋手即自動失去該局參賽資格。
5、 讀秒至最後1分鐘逾時而未著子,原則上應按判負裁決,但經讀秒方申請,也可視為放棄著手權使用虛著,改判棄權一次,允許續弈,繼續實施原先讀秒方式。
6、 提子是著手的組成部分,包含提子的著手,必須全部提清之後方可按鐘,違者判警告一次,不改變計時器讀數。讀秒過程中出現提子,仍視全部提清為著手結束,應照常讀秒。
7、 讀秒期間棋手在對方思考時間之內離席,須徵得裁判員許可,每局僅限一次。其餘情形的棋手離席,一律照常讀秒。
8、 比賽開始之後,發現計時器故障和失準,讀數總和的誤差超過每小時2分鐘(含)的,應立即更換計時器,並參照雙方已用時間按比例撥正時間。誤差小於此數的,可以更換計時器但不改撥時間。單方面的時間讀數改撥,須經裁判長的認可。
9、 比賽暫停時,裁判員應將前半段雙方用時記錄在案並經對局雙方確認。續弈時如發現計時器故障和失準,並且找不到前半段雙方用時書面記錄時,前半段用時判為雙方均攤,對執行裁判員另行教育和處罰。
第23條 賽場紀律
1、 在比賽中下假棋、搞君子協定等作弊行為,一經查實,可對有關棋局立即判負或判雙方負。如現場已經宣布了比賽結果,已經按這一結果進行了下一輪抽籤,甚至在經過數局之後才證實作弊行為,仍允許作出部分或全部取消單方或雙方成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允許作出今後的停賽處罰。
2、 棋手報名參賽後,無正當理由,部分或全部退出比賽除對有關棋局判負之外,允許作出今後的停賽處罰。
3、 對於比賽中嚴重妨礙對方思考和擾亂賽場秩序的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允許判警告一次或判負。
4、 比賽中和暫停時,當局者與其他人議論該局或者查閱有關資料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允許判警告一次或判負。
5、 比賽中違反第二章第15條第5款交談規定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允許判警告一次或判負。
6、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競賽規程規定的開、閉幕式和其他禮儀性、公益性、宣傳性活動的棋手,除通報批評之外,根據情節和社會影響的嚴重程度,允許作出降一個名次發放獎金及停賽處罰。
7、 在賽場中禁止正在參賽的棋手的手機、呼機發出響聲,初違者判警告一次,再違者判負。凡注視手機、呼機屏面顯示內容的,一律判負。已賽完的棋手及不參賽的棋手在賽場中使用手機、呼機的,由大會通報批評。
8、 棋手在對局中違反賽會禁菸規定而吸菸者,判警告一次。再違者判負。
第24條 警告處罰
1、 被判警告一次時,該局計算勝負時在原規定基礎上,被警告方罰出一子。
2、一名棋手在一局中,被判兩次警告,則判該局為負。
第四章
比賽辦法
第25條 比賽的種類
1、個人比賽
2、團體比賽
有兩個以上的隊參加,每隊人數相等,通過事先約定的比賽方法分出勝負的比賽稱為團體賽。團體賽是個人比賽的延伸,比賽類型有:分台定人制、定台換人制、臨場出人制、全隊輪賽制、隊員總分制等。
目前的全國團體賽一般採用分台定人制,各隊按棋手段位結合近期公布等級分,排定台次,台次一經排定,比賽中不得更改。現行的職業聯賽,採用臨場出人制,即賽前由教練員排定出場名單,棋手可以替換,台次可以任意變動。
在允許有替補隊員的比賽中,替補細則由賽會競賽部門制定。
3、棋手的段位及段位賽
段位是根據體育運動技術等級的要求,結合圍棋項目實際而設定的棋手技術等級制度。職業棋手設初段至九段等9個等級;業餘棋手設1段至7段等7個等級。職業段位和業餘段位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技術等級,職業棋手的段位主要通過全國段位賽獲得,段位的晉升有專門設定的制度。而業餘棋手的段位,主要通過參加地方舉辦的省、市、縣等不同等級的比賽,及省、市、縣等不同等級段位等級賽獲得。參加國家承認的全國性大賽,獲得相應的成績,經批准可以獲得業餘6段的段位。經特別認定的業餘圍棋錦標賽冠軍,可以獲得業餘7段稱號。( 職業棋手升段賽成績計算及升段標準見附表)
第26條 比賽辦法
根據參加比賽人數的多少,賽程的長短,可採用不同的比賽辦法。
1、
淘汰制比賽:分單敗淘汰、雙敗淘汰和多敗淘汰三種,敗局超過限度即被淘汰,被淘汰者即失去繼續比賽資格。
2、
循環賽制比賽:分單循環、雙循環和多循環三種,是由參賽個人或隊,與其他參賽者逐一比賽的賽制。
3、積分編排制比賽:以積分的相同或相近為主要原則而進行編排的比賽,為積分編排制比賽。由於它的輪次可以根據情況適當增減,賽程介於淘汰制和循環制之間。
4、積分編排加淘汰:在積分編排比賽辦法的基礎上,結合多敗淘汰進行的比賽叫積分編排加淘汰賽。這一方法適合使用電腦編排,必須注意參賽人數和淘汰人數的比例,並且始終要保持參賽人數為偶數的原則。
5、多局決勝制:在某些重大的比賽中,冠亞軍決賽採用多局決勝制。最少為3局2勝制,最多為7局4勝制等。
6、
擂台賽:用打擂台的形式進行的團體對抗賽。參賽的人數由雙方事前商定並排定出場順序。
第27條 成績的計算
1、 個人賽:記分辦法:每局棋的結果,在成績表上,勝者記2分,負者記0分,和者各記1分。
名次確定:
①採用
循環賽制的比賽,計算成績時,積分高者名次列前。如遇積分相同,則按下列原則依次比較,直至區分出名次。
A、累計個人所勝對手積分,加上所和對手積分的一半進行相互比較( 勝者小分),分數高者名次列前。
B、整個比賽,警告次數少者名次列前。
C、如不允許名次並列,可加賽或抽籤區分名次。
②、在採用積分編排制的比賽中,可以採取以下兩種辦法區分名次:
A、比較總得分,總得分高者名次列前。總得分計算公式為:
總得分=個人積分+[對手積分總和/(1/2最高積分)– 輪次 ] 如總得分相同,則按上項B、C二條區分名次。
B、比較積分區分名次,積分高者名次列前。積分相同,比較對手積分區分名次。如對手積分相同,則按上項B、C、二條區分名次。
2、團體賽:記分辦法:團體賽每人局分的記法和個人賽相同。每場比賽根據兩隊間局分的多少記場分。局分多者為勝,場分記2分;局分少者為負,場分記0分;局分相等者為平,場分各記1分。名次的確定:1、在循環賽制的團體賽中,各隊所得場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場分相同,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比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名次列前;以下依次相比,如全部一樣,允許並列。2、在積分編排賽制的團體賽中,團體成績根據總得分或總積分的高低區分名次,總得分計算辦法與個人積分編排制比賽相同。如相同則依循環賽順序區分名次。
3、區分名次的加賽:如比賽不允許名次並列,可安排加賽。加賽的細則,包括局數、時限、團體人數等,由競賽組織機構事先制定。
第28條 棋手退出比賽
棋手退出比賽,按下列辦法處理:
1、比賽尚未開始,有棋手退出比賽,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應重新抽籤。
2、在循環制賽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賽,其已賽局數不足總輪次的一半,則其已賽成績全部無效。如果已賽局數達到輪次的一半,則其已賽成績有效,以下的比賽按棄權處理。
3、在積分編排制比賽中,棋手退出比賽,其已賽成績有效,以後的比賽不再編排。
4、在對抗賽或團體賽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賽,已賽成績均有效,未賽部分均作棄權處理。
第五章
競賽組織及其他
第29條 競賽組織
根據比賽的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負責比賽的籌備工作,處理競賽中的問題,做好比賽善後工作。比賽的籌備工作主要是:
1、根據比賽的規模和條件,聘請相應數量的裁判員,並指定裁判長。如裁判員人數較多,也可以增設副裁判長。
2、根據報名人數,確定比賽的方法和賽程。
3、準備比賽的場地和器材。
第30條 裁判長的職責
1、草擬本次比賽的競賽補充規定,提供組委會討論通過執行。
2、組織裁判員學習本規則和本次競賽規程,並進行比賽前的實習工作。
3、對裁判員明確分工,對嚴重失職的裁判員有撤消裁判員資格的權利。
4、主持比賽的首輪抽籤,監督比賽的編排及成績公布。
5、檢查比賽場地、設備及用具。
6、及時處理裁判員上報的各種問題,處理競賽工作出現的特殊事例。
7、比賽結束後,向大會宣布比賽優勝名次。
8、做好賽後總結,對裁判員寫出評語。
9、維護賽場紀律,倡導優良賽風,做精神文明的帶頭人。
第31條 裁判員的職責
1、裁判員應熟悉規則、了解規程,嚴肅認真,公正準確執行裁判任務。
2、堅決服從大會各項規定,維護賽場紀律,對犯規或違紀行為做出公正判決。
3、認真及時完成裁判長交辦的各項工作。
4、及時公布成績,對難以處理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裁判長。
5、賽前檢查比賽器材,不做妨礙棋手比賽的動作,不對未完棋局議論探討。
第32條 比賽器材
1、棋盤:標準的
圍棋盤略呈長方形。橫線的等距離為2.3--2.4厘米,縱線的等距離2.45--2.55厘米,棋盤的外側留有2.5厘米邊線為宜。 棋盤的顏色應為鵝黃色,配黑色線條為宜。比賽棋盤的厚度,應在2.5--5.5厘米之間。
2、棋子:標準圍棋子的直徑為2.25--2.35厘米,厚度不超過1厘米為宜。比賽用棋子大小、顏色一定要統一,不得有異樣的棋子出現。
3、計時鐘:圍棋
比賽計時鐘由兩個鐘面,兩個按鈕組成,能夠一停一走並可以同時停止。
4、秒表:讀秒使用一般的秒表。基層比賽可以用手錶讀秒。
5、比賽用桌:一般比賽用桌高度70厘米,寬度60厘米為宜。職業的高規格的比賽,根據條件可以使用沙發配相應的茶几,大致就坐與下棋感到舒服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