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貿促進會

中國國際經貿促進會

中國國際經貿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International 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ITPA。中國國際經貿促進會是致力於國際經濟研究與交流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際經貿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International 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CITPA
  • 作用:促進國家經濟建設
建設宗旨,組織結構,直屬機構,友好單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宗旨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深入研究國際經濟問題,廣泛開展國際經貿交流,面向政府、企業及社會各界,提供智力支持和諮詢服務,為促進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際經濟合作做出貢獻。

組織結構

辦公室(秘書處)
辦公室(秘書處)是促進會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促進會日常工作運轉和各項工作任務的組織實施。
具體職責
1.負責促進會檔案的統稿、核稿、印發、催辦、督辦工作;
2.負責日常工作安排、規章制度的起草;
3.負責促進會辦公室會議、秘書長會議、會長會議等會議議題的收集匯總、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工作;
4.負責促進會的信息資訊、綜合統計工作;
5.負責文書檔案的歸檔、立卷、借閱、存檔工作;
6.負責公文、電函、社團登記、批閱、傳遞和印章的使用、保管工作;
7.負責促進會的組織發展、會員申請登記、資料檔案的郵寄服務;
8.負責促進會來賓的迎送,行程事務安排、接待等服務工作;
9.負責促進會財務工作,統一對項目核算、結算、監督、審核等工作;
10.負責聯繫國際經貿合作網,辦好協會網站;
11.負責促進會保密、安全和來信來訪工作;
12.負責促進會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的購買、登記和管理;
13.負責促進會日常工作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聯絡服務,協會工作人員的考績考勤;
14.負責促進會的新聞發布和信息發布工作;
15.統一協調各部的工作關係,確保協會工作的正常運轉;
1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會員部
會員部職責:
1、負責加強與會員單位的聯繫,收集會員單位對協會工作的意見、建議。負責建立和完善會員單位檔案。
2、負責研究制定會員管理辦法,根據協會章程做好新會員的發展和會員的動態管理,做好會費的收繳工作。 3、負責制訂協會分支機構、代管協會管理制度,對分支機構、代管協會實行行政組織方面的歸口管理。做好協會、分支機構及代管協會的註冊、登記、變更、備案、年檢、評估等工作。負責協會和代管協會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核、報批工作。
4、負責行業企業管理、企業社會責任、企業信用體系的組織工作及企業管理成果評審工作。參與行業勞模評選表彰工作。
5、負責協會與各行業協會及行業管理部門的聯繫和工作溝通。。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際聯絡部
部門職責:
1、國際聯絡部是本會外事、外聯與國際合作的歸口管理和綜合服務部門。主要職責是:
2、按照國家有關外事法律和政策,歸口管理本會的組團出訪、外事接待與國際聯絡工作;
3、綜合協調我會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牽頭組織重大國際合作項目;
4、跟蹤觀察國際相關組織的發展趨勢及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
5、深入研究跨國公司及其全球經營動態,加強與跨國公司的交流與合作,為跨國公司的在華經營和中國企業的國際化經營提供相關政策信息、路徑設計、戰略選擇等方面的信息諮詢服務,積極宣傳國家有關港澳台僑方面的方針政策,密切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加強同港澳台僑有關人士的聯繫,在祖國統一大業進程中,充分發揮作用。
6、加強同內地人士和港澳台僑有關人士的聯絡,通過組織各種會議、培訓、考察、積極為港澳台僑各界人士知情明政、履行職責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對外聯絡部
部門職責:
1、負責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相關行業、學術組織、醫療行政部門及醫療機構等進行交流與合作;
2、了解和掌握國際最新行業信息,並及時向協會領導提供有價值的信息參考;
3、同國外相關組織合作開發能夠促進國內行業發展的項目,包括研討會、經驗交流、合作研究、調查和培訓等;
4、負責接待國外相關行業和學術組織代表團、組或個人的來訪,並為來訪團組和人員安排同國內其他機構的交流;
5、負責策劃、組織和實施國內相關機構和人員到國外相關組織和機構的學習、參觀、交流和培訓等;
6、負責同國際組織和各國駐華使館就相關信息交流和項目合作的聯繫和溝通;
7、同國內相關協會、學會和醫療機構等合作開發外向型培訓和交流項目;
8、負責協會人員出國或赴港、澳、台相關手續的辦理;
9、承擔協會交辦的工作。
政策研究中心
部門職責:
1、政策研究中心是面向廣大中小企業,通過調查研究,了解和分析企業發展與企業家隊伍建設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各種渠道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如實反映,提出可行性建議。發揮權威的專家優勢與健全的研究網路優勢,為企業提供業務指導和智力服務;
2總結、宣傳、推廣企業的先進經驗,為企業提升或創造無形資產;
3、組織企業開展專題學術研究活動,推動官、產、學、研相結合,積極探索和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管理科學體系。
4、組織企業雜誌的采稿、編輯、印刷等系列工作。
財務部
財務部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經濟法規和協會財務管理制度開展工作.規範財務工作流程,做好財務預算和計畫、為協會各項工作開展提供資金保障,擬定協會會計事務核算管理的具體辦法,參與審查各項經濟契約、協定的合法性、完整性。
2、協助各專業委員會各項學術活動財務資金的管理。
3、負責協會年度財務分析總結,定期向理事會匯報協會財務狀況及預算執行情況,提出開源節流的意見和建議。
4、財務部實行部長領導下分工負責制。財務部長負責財務部的全面組織協調工作,財務部設會計、出納各一名。
5、每年按時向中國科協和民政部提交財務年審報告。
6、及時向協會網站和通訊提供與本部工作相關的稿件。
7、承辦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培訓中心
培訓中心職責:
1、負責制定協會年度培訓與考察交流工作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2、負責對地方協會、行業分會等經辦的培訓基地日常工作的指導與協調;
3、負責組織舉辦協會重大論壇活動;
4、協同秘書處有關部門進行協會專題培訓與對外考察交流工作;
5、負責與培訓工作有關部門、單位的日常工作聯繫與溝通。
網路媒體部
部門職責:
媒體宣傳部是為適應新媒體發展需求,為協會會員提供更多、更廣、更深度的服務與交流合作而設定的內設機構。主要職責是依託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在理論和實踐上,構建協會會員單位電視媒體、平面媒體和網路新媒體互動交流、開拓發展的橋樑與平台。
法律事務部
法務部管理職責:
1、協助協會管理層依法決策,為協會的長遠規劃保駕護航。
2、建立或完善協會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契約制定,妥善管理契約檔案。
4、開展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各部門人員的法律意識。
5、解答法律諮詢,為相關部門日常工作提供建議。

直屬機構

中經世貿(北京)企業管理中心
國際經貿合作網

友好單位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國際經貿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InternationalTradePromotionAssociation,英文縮寫:CITP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致力於國際經濟研究與交流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在開展各項活動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準則。其宗旨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深入研究國際經濟問題,廣泛開展國際經貿交流,面向政府、企業及社會各界,提供智力支持和諮詢服務,為促進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際經濟合作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住所設在中國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研究經濟問題。主要研究領域包括: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國際金融、國際貿易、跨國投資,以及國際經濟領域的重大熱點、焦點問題,國家巨觀經濟、財政金融、外資外貿、區域經濟、產業發展以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和相關政策,為政府、社會和企業提供服務。
(二)開展經濟交流。圍繞重大經濟問題,組織開展研討與交流,增進了解和共識;舉辦論壇、研討會等活動,為政府、研究機構、企業等之間溝通情況、交流信息、分享成果與經驗提供渠道和平台。
(三)促進經濟合作。建立和發展與外國政府、企業、研究機構、社會團體及國際組織的良好合作關係,面向國內外企業和各級政府,提供合作信息,推介合作項目,為促進國內外經濟合作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四)提供諮詢服務。為地方政府制定區域發展規劃、行業組織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等提供智力支持;為企業發展戰略、經營決策、海內外投資、兼併重組、技術創新和市場開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規等諮詢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單位會員包括研究機構、企業、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個人會員包括專家學者、企業家、社會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會員加入本會要遵循以下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享有本團體提供的信息資訊等各類資料,優先參加本團體舉辦的研討、培訓等各類研究及交流活動,優先享有本團體提供的各種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諮詢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1/3理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1/3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常務理事會。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顧問若干名、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中常務副理事長1名)、秘書長1名。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本團體的領導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不定期召集執行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開會研究工作;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常務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常務副理事長受理事長委託,指導監督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社會資助和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會長辦公會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2年10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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