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亞太經濟貿易促進會

中國亞太經濟貿易促進會

中國亞太經濟貿易合作促進會(簡稱"亞太經貿促進會")成立於1997年,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經民政部核准註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全國性民間社團。亞太經貿促進會在業務上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的指導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協助,是中國唯一專門面向亞太地區的全國性的民間經貿促進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亞太經濟貿易促進會
  • 簡稱:亞太經貿促進會
  • 成立於:1997年
  • 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了解世界和世界了中國的重要視窗
中國亞太經濟貿易促進會
亞太地區也是我國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最主要的地區之一。我國自1991年參加APEC以來,與APEC成員的貿易比重一直維持在70%以上,來自APEC成員的直接投資在我國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資總額中的比重也保持在60%以上。APEC是我國最早參加的重要區域經濟合作組織,既是我國與各成員進行經濟合作的重要渠道,也是中國了解世界和世界了中國的重要視窗。
中國是經濟技術合作最直接的受益者
作為促進亞太區域經貿發展與投資流動的主力軍,工商界成為 APEC貿易與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以及經濟技術合作最直接的受益者。APEC非常重視企業界的作用,並希望通過各種渠道廣泛聽取他們的合作意見和建議,由於種種原因,中國工商界參與APEC活動的廣度和深度有限。在這種背景下,中國亞太經濟貿易合作促進會於1997年成立。亞太經貿促進會名譽會長,當時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吳儀在亞太經貿促進會的成立大會上指出,亞太經貿促進會這一民間組織的成立具有特殊意義,將促使中國工商企業界更有效地參與APEC的經濟合作進程,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界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還可以與本地區工商界同行們建立更廣泛的聯繫並擴大合作的範圍, 共同為亞太地區貿易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作出貢獻。她希望亞太經貿促進會積極開拓業務,參與和推動APEC地區的工商界交流與合作,為發展和加強中國同亞太地區其他經濟體之間經濟貿易關係發揮橋樑作用。
中國是經濟技術合作的重要力量
亞太經貿促進會得到了我國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企業界的廣泛認同,已經成為促進我國與亞太地區各經濟體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的重要力量。

主要職責

中國政府在亞太地區開展經濟合作的助手。
中國政府、企業和科研機構溝通交流的平台。
中國企業在亞太地區開展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
企業家提升經營管理能力和企業競爭力的智庫。
中外企業家拓展

建設宗旨

促進中國與亞太地區各經濟體在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為我國和亞太地區的共同發展服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亞太經濟貿易促進會是聯合性、會員制的社會團體,會員之間一律平等。
第二條 本會員章程根據《中國亞太經濟貿易合作促進會章程》相關條款制定。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為充分體現本會廣泛的民眾性和社會性,本會吸收企業、研究機構以及與亞太經濟
合作有關的社團或個人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分為榮譽會員與普通會員:
(一) 榮譽會員:系在促進會創建發展過程中為論壇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公司和組織;
(二) 普通會員:以參與促進會日常活動為目的的,且其申請已經被批准的個人、企業和組織。
第五條 會員條件
凡承認中國亞太經濟貿易合作促進會章程,承諾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按期繳納會費,在工商管理機關依法註冊登記的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在民政機關依法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加入亞太經貿促進會成為單位會員。
第三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亞太經貿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亞太經貿促進會的活動;
3.獲得亞太經貿促進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亞太經貿促進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單位會員之間,不論大小和隸屬關係,一律平等。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遵守章程,執行亞太經貿促進會的決議;
2.維護亞太經貿促進會合法權益;
3.完成亞太經貿促進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亞太經貿促進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會員收費標準
第八條 會費標準:企業會員的會費為每年2000元,第一年的綜合服務費為3000元,
總計5000元人民幣;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會費為每年300元,第一年的綜
合服務費500元,總計800元人民幣。
第五章 會費使用與管理
第九條 會費主要用於促進會的各種活動以及秘書處的日常運行。秘書處依照國際慣例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並起草年度財務報告,經理事
會批准後在成員會上向會員報告。中國亞太經貿促進會除了會員的會費,還接
受包括會員在內的社會各界的捐贈。
第六章 入會和退會程式
第十條 入會申請程式如下:
一、需提交的檔案和資料
(一)申請人如為公司、研究機構或組織,申請時應向促進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提交以下檔案和資料:
1、入會申請表,申請表應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2、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並應加蓋申請人的公章;(如申請人為
中國境外的公司或組織,則應提供申請人的公司註冊證書或該組織的註冊證明複印件)
3、如授權代表簽署入會申請表,則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及
授權代表的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4、申請人的情況介紹(對申請人的組織形式、註冊地址、註冊資本、歷史沿革、管理層
構成情況、業務範圍、業務狀況及規模等情況作出簡要介紹,如申請人為公司,可
進一步提供最近期年報);
5、由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申請人公章的聲明,聲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申請人目前正在進行的或擬進行的全部業務均符合法律法規,且其向本會提供的上述
檔案或證明為真實的、通過正當途逕取得的,如果上述檔案或證明被證實存在偽造、
冒用、塗改、失效或其他嚴重的不真實情形的,論壇有權拒絕其入會申請或單方面取
消其論壇會員資格,已繳納的會員費不予退還。
(二)申請人如為自然人,申請時應向秘書處提交以下檔案和資料:
1、申請人簽署的入會申請表;
2、申請人免冠半身照片2張;
3、申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4、申請人簡歷;
5、申請人簽署的聲明,聲明內容與以上第(一)款第5項規定相同;
6、如由授權代表簽署入會申請檔案,則還應提交申請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及授權代表的
身份證件複印件。
二、遞交申請的方式
入會申請表可以:
1.線上提交,直接在亞太經貿促進會網站上填寫,我們收到後會及時通知線上申請入
會的單位,完成正式的入會手續。
2.請在亞太經貿促進會網站上下載入會申請表,或向亞太經貿促進會會員部索取,填寫
完畢蓋好單位公章後,連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註冊登記證複印
件一份,以信函形式寄到亞太經貿促進會會員部。
三、審核程式
秘書處在收到申請人遞交的全部申請檔案和資料後,即開始對申請人的入會資格進行
核實審查,並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申請人會員資格的決定。
(一)如果秘書處作出給予申請人會員資格的決定,將由會員部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申請人需在收到該通知書後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會員費。秘書處在確認收到該款項後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正式的會員證書,並附上促進會章程及近期活動計畫,申請人的入會時間以正式會員證書上的簽發日期為準。如秘書處在上述期限內未收到申請人有關會費,將向申請人再次發出書面通知,申請人在該通知的期限內仍未繳納會員費,秘書處將發出不批准申請的書面通知。
(二)申請人提供的檔案或資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夠充分的,經秘書處批准後,秘書處將在收到入會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後30個工作日內向論壇補充相關檔案和資料。如申請人在該期限內未補充相關檔案資料或補充的檔案資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秘書處將第二次發出書面通知,自該通知發出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未補充相關檔案資料或補充的檔案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秘書處將向申請人發出不批准申請的書面通知。
(三)申請人成為正式會員後,如果秘書處證實其申請入會時所作的聲明存在不真實的情形,秘書處有權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提交促進會理事會討論,經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的,將向有關會員發出書面通知並同時在有關媒體刊登公告。
四、會費支付方式
各單位入會申請經批准後,亞太經貿促進會會員部將以信函或傳真形式向各單位發出入會通知書。入會單位需在收到入會通知書後20天內,將會費匯到亞太經貿促進會指定帳號。
收到匯款後,會員部將及時向會員單位寄發會員證書和收據,並返還《亞太經貿促進會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一份,供會員單位作為入會的檔案存檔。
亞太經貿促進會的帳戶信息
戶 名:中國亞太經濟貿易合作促進會
開戶行:北京工行德外分理處
帳 號:144513-33
五、聯繫方式
申請人可通過以下聯繫方式查詢有關會員申請的詳細情況:
通訊地址:北京北三環中路18號
第十一條 退會
(一)會員享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二)會員決定退出促進會時,應至少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促進會秘書長。一旦得到秘書處的書面確認,其會員資格即自動中止。
(三)在退會申請被接受後,會費的退還應根據以下原則進行:
1、正式入會後,全部會費的30%不得退還;
2、其餘70%的會費可根據會員的退會時間予以退還。如果在入會後一年內退會,則該70%的會費可以全部退回。從第二年起,每年遞扣1/15。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終止
任何會員有嚴重違法行為、或從事損害促進會或會員利益的行為,或與促進會失去聯繫兩年以上,秘書處報經理事會同意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會費不予以退還。但應事先通知該會員。
第七章 解釋
第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論壇秘書處。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會員章程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後生效,會員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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