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智利兩國政府關於文化交流問題的換文

中國和智利兩國政府關於文化交流問題的換文是由智利在1981年07月08日,於聖地亞哥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81年07月08日
  • 生效日期:1982年05月2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聖地亞哥
  (簽訂日期1981年7月8日
生效日期1982年5月27日)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唐海光閣下
大使先生:
我榮幸地致函閣下,謹提及我們雙方就兩國間的文化交流和合作進行的會談,雙方認為制訂一個能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智利共和國在文化領域進行交流和合作的計畫是有益的。現在我謹代表智利共和國政府確認如下:
一、雙方將在下述領域和以下述形式,進行合作和交流:
(1)互派作家和造型藝術家訪問;
(2)互派藝術團訪問;
(3)相互舉辦藝術展覽;
(4)互派專家和學者訪問;
(5)交換大學出版物;
(6)互派體育隊訪問;
(7)互派體育技術教練和身體素質教練;
(8)互派文化、教育和體育代表團。
二、為實施上述內容,雙方可每兩年就具體交流項目進行商談,並制訂執行計畫。
三、為實施執行計畫所需的費用,將由雙方根據每個項目的具體情況另行商定。
上述內容如蒙閣下復照確認,本照會和閣下的復照即成為中、智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並自簽字之日起暫時執行,自締約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並相互通知後生效。締約任何一方可要求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將在此項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後失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智利共和國外交部長
羅哈斯·加爾達梅斯
(簽字)
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於聖地亞哥
(二)我方去文
智利共和國外交部長
雷內·羅哈斯·加爾達梅斯大使閣下
閣下:
我謹收到閣下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的來照,內容如下: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閣下上述來照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註:締約雙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換文自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智利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唐海光
(簽字)
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於聖地亞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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