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共六章。第一章是對審判責任制度基礎性問題的探討。第二章以東中西部及其S、H、G三省(市)為研究樣本,對審判責任制度改革實踐進行分析。第三章、第四章主要圍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責任意見》,緊密結合國內改革實踐和域外製度安排,從內在制度設計層面完善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和審判責任豁免制度。第五章、第六章依託東中西部司法改革實踐,從制度外圍的視角,對與審判責任制度預期成效密切相關的配套性制度和保障性制度等外在制度環境進行分析和改善。
作品目錄
第一章 審判責任制度基礎性問題 第二章 審判責任制度改革實踐分析——以東中西部S、H、G三省市為例 第三章 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及其改良 | 第四章 審判責任豁免制度及其改良 第五章 審判責任制度體系外在制度環境的最佳化 第六章 審判責任制度體系相關配套制度的改良 |
創作背景
建構並完善審判責任制度,是法院系統推進司法改革的關鍵。然而,改革實踐中與審判責任制度頂層設計不相符合甚至違背審判基本規律的現象依然存在,況且,相關制度頂層設計本身也有亟待修正之處。因此,結合新一輪司法改革實踐,以法官員額制度和審判職業保障制度為基礎,完善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和審判責任豁免制度,就成為切實解決制約司法能力、妨礙司法公正之突出問題,進而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需要。基於此,《中國司法改革背景下審判責任制度研究》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作品思想
該書提出建構與完善審判責任制度,既要建立健全審判問責機制,又要科學構建審判責任豁免機制。在新一輪司法改革中,需要一系列能夠調動審判人員改革積極性的真招實策,使之成為推進審判責任制度改革的有力保障。就追責、懲戒、豁免等相關問題而言,應該積極借鑑域外法治國家有關審判制度設計基本原理和實踐中的合理因素,以“責任豁免”為基本原則,以“責任追究”為一般例外,來建構中國的審判責任制度。
該書分析指出,法官員額制度是新一輪司法改革中勢在必行、刻不容緩的創新之舉,是通過制定科學標準、實施嚴格考核,確保綜合業務素質最好、審判工作能力最強的審判人員最終成為員額法官,進而建構公正高效權威審判隊伍的重大改革舉措。基於強化法官尊榮感和身份認同的改革預期,“員額法官”是國家層面給予審判人員最高規格的制度性確認;基於持續深入推進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標,員額法官制度改革則是深化司法審判職業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顯然,作為法院系統司法改革重中之重的審判責任制度改革,必然深刻影響著法官員額制度改革的進度,而法官員額制度則是建立審判責任制度的前提性、基礎性和輔助性制度。
該書圍繞司法職業保障制度是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一司法改革基本目標的前提和基礎,深入討論並提出,審判責任制度改革的根本宗旨並不在於能否嚴厲追究法官審判責任即事後懲戒“問題法官”,而是在於能否有效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職權即事前培養“精英法官”。甚至可以說,審判職業保障從根本上決定了審判職業責任:只有保障到什麼程度,責任才能落實到什麼程度。正是因為缺乏必要的保障,才使得以往的審判責任制度實踐難以實現制度預期。只有賦予法官優於他人的職業基礎和職業保障,也才能對其提出高於他人的職業要求和職業責任。否則,如果只有嚴苛的職業監督和職業管理,卻沒有與之相匹配的職業基礎和職業保障,就不可能真正建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審判制度。因此,科學合理的審判責任制度應該確保權責之間比例相當、責任保障相互匹配。
出版信息
作者簡介
馮之東,甘肅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甘肅政法學院講課教授、西北師範大學兼職教授、蘭州大學兼職碩導,從事憲法與行政法學特別是司法改革等領域的法學理論教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