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制度與司法改革方法論

《中國司法制度與司法改革方法論》是四川師範大學提供的慕課課程,授課老師是全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司法制度與司法改革方法論
  • 提供院校:四川師範大學
  • 類別:慕課
  • 授課老師:全亮
課程大綱,參考教材,

課程大綱

01
課程導論(上)—— 中國司法制度基本樣貌
本章作為本課程的導論,以我們為什麼要關心司法來切入本課的正題——“司法制度及其改革”,重點介紹我國司法制度尤其是人民法院系統的基本狀況
課時
1.1開篇序言
1.2人民法院的性質與任務
1.3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
1.4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
1.5人民檢察院
1.6公安機關
02
課程導論(下)—— 觀察中國司法的基本方法
本章續接上一章導論,強調本課程的特點是重在學習一種觀察和評判中國司法活動現狀以及當前司法改革措施的方法。
課時
2.1“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觀察方法
2.2“國際經驗與本土國情相結合”的觀察方法
2.3“角色立場與利益邏輯相結合”的觀察方法
03
審判中心主義與審判獨立(上)——回歸判斷權:從偵查為中心到審判為中心
本輪司法改革的一個核心話題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這是我們對長期以來形成的偵查中心主義訴訟模式進行反思後的重大舉措,是審判權作為一種判斷權應當獨立行使的本質要求所決定的,也構成了本輪司法改革的邏輯起點。本章著重闡釋審判為什麼是整個訴訟流程的中心。
課時
3.1“審判中心主義”的內涵
3.2 為什麼要以審判為中心
3.3“審判中心主義”的價值
3.4“偵查中心主義”的表現
04
審判中心主義與審判獨立(下)——為何獨立:審判權要義
本章續接審判中心主義的話題,討論審判獨立問題。
課時
4.1什麼叫獨立行使審判權
4.2審判權為何要獨立行使
4.3審判權獨立行使的要求
05
中國司法遴選與司法懲戒(上)——我國司法遴選制度演變
司法遴選與司法懲戒是保障司法人員素質及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是解決司法隊伍的進口和出口這樣一個人員篩選機制問題的兩個方面。本章主要介紹了我國司法遴選制度的演變歷史,並從歷史提供的經驗教訓中總結出司法遴選制度改革的得失。
課時
5.1司法遴選制度的意義
5.2建國初期的司法遴選
5.3初步法制化至“文革”時期的司法遴選
5.4恢復和發展時期的法官任用制度
5.5逐步完善和深化改革時期的司法遴選
06
中國司法遴選與司法懲戒(下)——我國司法懲戒制度變革
本章承接上一章對司法遴選制度的介紹,對司法懲戒制度進行了理論梳理,並以此檢視我國設立司法懲戒委員會這項改革所應當注意的問題。
課時
6.1司法懲戒制度的內涵
6.2司法懲戒制度的功能
6.3司法懲戒制度的要求
6.4我國司法懲戒制度的改革
07
司法責任制和員額制改革(上)——司法責任制的前世今生
司法責任制是當前司法改革應該抓住的牛鼻子,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許可權,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完善各主體的辦案責任制,明確其對履行職責的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有利於保障司法權公正運行。
課時
7.1司法責任制概述
7.2錯案追究制回顧
7.3錯案追究制弊端
7.4抗訴率考核誤區
7.5非理性追責下的怪像
7.6回歸理性的司法責任
08
司法責任制和員額制改革(下)——員額制改革的背景與功能
要確定司法者的責任,首先要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因此員額制改革為核心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是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有助於能推動司法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課時
8.1背景: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
8.2員額制改革的功能
09
審判委員會運作機制及其改革(上)——民主集中制的司法模式
我國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的初衷,是為了發揮集體的智慧和力量,通過審判委員會對法院正在審判的重大、疑難、案件進行研究討論,從而保障法院審判案件的質量。其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存在的法律合理性及對我國司法實踐的促進作用,是其在我國審判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根本原因。
課時
9.1審判委員會概述
9.2審判委員會成因
9.3審判委員會構成
9.4審判委員會的舉行
9.5審判委員會的意義
10
審判委員會運作機制及其改革(下)——“會議司法”的困境與出路
隨著法治建設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審委會制度日漸暴露出不適應新的依法治國形勢的弊端,存在與司法親歷性原則相違背、與司法公開性原則相牴觸、不利於司法責任的劃分落實,因此改革事宜提上了議事日程。
課時
10.1現行審判委員會制度困境概說
10.2現行審委會制度與司法親歷性相牴觸
10.3現行審委會制度影響司法公開性
10.4現行審委會制度不利於司法責任劃分
10.5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出路
11
黨委政法委功能定位及其運作效用
政法委員會作為各級黨委領導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是加強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保證執法部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政法工作的有序依法進行。從根本上說,就是實現和健全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因此其絕大多數工作都是“巨觀”性質的,但是,它還是有一個“研究協調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的具體職能,而這在長期的實踐則中引發出不少問題,成為當下司法體制改革中的一個關注焦點。
課時
11.1政法委概述
11.2政法委制度發端
11.3政法委制度的發展
11.4政法委的工作職能
11.5政法委運作實踐之案件協調
11.6政法委介入協調案件的制度誘因
11.7政法委介入協調案件的利弊分析
12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變革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具體說來,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資格以及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的取得,都必須以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為前提。這項考試以其難度大、通過率而著稱。本章回顧了我國從“律師資格考試”到“司法考試”再到“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部曲”的發展歷程,介紹了現行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的必要性。
課時
12.1法律職業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2.2律師、法官、檢察官資格考試的建立
12.3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建立的背景
12.4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合理性
12.5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
13
冤假錯案的成因及其防範
冤假錯案的發生,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就中國的情況來說,“疑罪從有”、“疑罪從輕”、“重口供、輕客觀證據”以及忽視辯護意見等,錯誤的、落後的、陳舊的刑事司法觀念,以及由此而來的刑訊逼供惡習,是絕大多數冤假錯案發生的主要根源和成因。因此我們必須首先從思想認識上,高度重視冤假錯案的危害,樹立人權司法保障理念,然後再積極採取有效的措施對症下藥。
課時
13.1冤假錯案現象概說
13.2理念誤區——冤假錯案產生的思想根源
13.3理念誤區形成的淵源
13.4制度缺陷——冤假錯案產生的直接誘因
13.5防範冤假錯案的措施
13.6冤假錯案的三大類型
13.7“死者復活”型冤案
13.8“真兇歸案”型冤案
13.9“證據不足”型冤案
14
最高法院巡迴法庭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是當前司法改革中的一大重要舉措,而且基本布局完成。這樣做,有利於審判機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有利於最高人民法院的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審理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
課時
14.1最高法院巡迴法庭制度的提出
14.2巡迴法庭制度的源起
14.3巡迴法庭的運作
14.4設立巡迴法庭的意義
15
司法去地方化改革之道(上)——地方保護主義與司法地方化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的地方化和地方保護主義備受詬病。究竟原因在於沒有正確認識司法權的特殊性,將其按照行政化模式進行管理,造成司法轄區與行政轄區高度重合,使得地方司法機關在人、財、物等方面高度依賴地方黨政的管理,而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地方插手司法事務的現象頻發,但司法由於前述原因卻無力抵禦,相關訴訟甚至出現“主客場”現象。為此,實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設定跨行政區劃司法機關的改革思路可謂對症下藥。
課時
15.1地方保護主義的概念
15.2“分灶吃飯”與分稅制改革
15.3司法的地方化邏輯
15.4地方保護主義的司法表現
16
司法去地方化改革之道(中)——回歸中央事權: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
課時
16.1國家的“地方法院”變成了“地方的法院”
16.2為什麼司法權是中央事權
16.3法檢人財物省級統管的改革難點
17
司法去地方化改革之道(下)——破解訴訟“主客場”:跨行政區劃司法機關的探索
課時
17.1行政轄區與司法轄區高度重合的弊端
17.2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改革的試點思路
17.3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改革試點的成效

參考教材

  1. 《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2012年)
  2. 《中國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