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與重構: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審判組織改革研究

反思與重構: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審判組織改革研究

《反思與重構: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審判組織改革研究》是2005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姚莉。

基本介紹

  • 書名:反思與重構: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審判組織改革研究
  • 頁數:  269頁
  • 裝幀:平裝 
  • 開本:32
圖書信息,作者簡介,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05年3月1日)
叢書名: 中青年法學文庫
ISBN: 7562027439
條形碼: 9787562027430
尺寸: 21 x 14.8 x 1.2 cm
重量: 358 g

作者簡介

姚莉,女,1963年6月生,湖北省襄樊市人。1984年、1991年和2003年分別獲得中南財經大學法學學士學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現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科研處長。兼任全國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專業委員會理事。主持國家社科基金、法務部等多項課題,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50餘篇,並有多篇論文獲得省部級優秀科研成果獎。

內容簡介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一項帶有根本性的治國方略,黨的十六大也進一步提出了按照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的要求進行司法體制改革,以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任務。在此背景下,我國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對司法體制改革都傾注了極大的熱情和關切,而審判組織改革則成為這種歷史性關注的焦點:無論是作為一個整體性審判組織的法院,還是作為法院內部具體行使審判權的獨任庭、合議庭,以及審判委員會,其制度構建已經成為司法體制改革中帶有根本性的問題,其改革的成功與否,直接關係到法治國理念的實現。
在我國的法制語境中,狹義的審判組織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具體組織形式,包括獨任庭、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而廣義的審判組織則是指法院這一整體。本文的研究以廣義的審判組織概念為出發點,在司法體制改革的背景下探討審判組織的重構,因而既要考慮法院作為一個完整的審判組織體系在國家權力構架中的地位、法院的體制改革、制度完善和機構構建,也要考慮法院內部獨任庭、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及法院內部運作機制的協調發展。在研究的理路上,本文著力於探討現代司法制度的價值理念與審判組織構建的內在關聯,並以此作為構建中國審判組織制度的基礎。
司法權獨立是構建現代審判組織的基本出發點。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政治構架中,司法權獨立的核心是司法權與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分離,其價值意義包含兩個方面:其一是抑制國家權力的膨脹及損害人民的利益,其二是一個獨立於行政權力的司法權有助於緩解國家與公民之間因國家行政權力的行使方式——命令——而處於對立狀態的緊張關係。事實上,無論是抑制國家權力的膨脹,還是緩解國家與公民之間的矛盾,司法權獨立的價值意義都可以歸結至一點,即保障公民權利。因此,司法權的獨立是現代法治國家制度構造的本質特徵,離開了司法獨立,民主制度將不復存在。在我國,儘管國家權力構造的理念中並不包含三權分立的原則,而是實行“議行合一”的制度,但無論是我國憲法,還是人民法院組織法都確認了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作出了司法權獨立的制度性安排,問題的關鍵是在具體的國家制度中能否作出適當的安排以實現司法權獨立的原則。就我國目前的狀況而言,在司法權獨立的理念下構建審判組織制度需要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是將國家司法權從行政權中徹底分離出來,由法院統一行使;其二是使法院在其外部構造和內部構造上都擺脫行政權組織模式的影響,形成自己獨立的組織形態。
保障司法公正是現代審判組織所追求的重要價值目標,而司法公正的核心是實現社會正義。基於實現司法公正的理念,在審判組織的構造上應當致力於促進審判獨立的實現。因此,不同審級法院之間應當保持足夠的獨立,法院內部的制度構造應當以保障法官平等、獨立地行使裁判權為基本的價值取向,通過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調整審判業務庭與獨任庭、合議庭,以及與法官之間的關係,真正實現審判獨立,從而達到實現司法公正的目的。
司法效率是現代審判組織構建所追求的另一個重要的價值目標。國家作為司法制度的構建者,通過構建審判組織體系而為社會提供解決糾紛的途徑,並且通過構建程式規則而使司法這一社會糾紛解決機製得以實際運行,而這一切都需要投入資源,從而形成國家構建司法制度的成本;另一方面,通過司法制度的運作,社會糾紛得以解決,國家實現了其標榜的公平和正義,並且獲得了良好的社會秩序,保障其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的順利進行,因而也獲得了收益。但是,司法制度僅僅為公民權利保障提供了一個制度性框架,而糾紛的解決還需要衝突雙方的實際參與,並且因其參與而產生資源的投入,構成了公民參與司法程式的成本;通過司法程式,糾紛獲得解決,公民的權利獲得保障,
其利益損失也得到補償,這是他們從司法制度的運作中獲得的收益。國家視角下的司法效率構成司法的社會效率,公民個人視角下的司法效率則表現為司法的個別效率,而司法的社會效率和個別效率在審判組織構架中也相互制約,相互促進,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在司法權獨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基本理念下,一個國家的訴訟結構模式選擇也對審判組織的構建產生影響。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的訴訟制度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但是從其基本價值取向看,仍然具有濃厚的職權主義模式特徵。這一現實狀況應當成為構建我國審判組織的必須考慮的因素。此外,審判組織的構建也與審判組織所擔負的社會功能相關。在現代社會中,審判組織擔負著解決糾紛功能、配置權力功能和維護法律統一的功能。以公力救濟的方式解決社會利益的爭端,維護法律秩序,這是法院解決糾紛的功能;以裁判權的多樣性和多級性體現權力的社會分配,這是法院配置權力的社會功能,其多樣性使審判組織的裁判不僅指涉公民間的糾紛,而且通過對國家與公民間的糾紛加以裁判而形成對國家行政權的制約,其多級性特徵使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利的分配成為可能;通過司法裁判活動解釋、適用法律,並且保持判決的一致性以體現法律的統一性,這是法院維護法律統一的功能。審判組織的構建以其社會功能的充
分實現為直接目標。
基於對上述價值理念與審判組織構建之關聯的探討,在比較、借鑑外國司法組織的構造經驗的基礎上,筆者提出了重構我國的審判組織制度的構想。在審判組織的外部構架方面,法院設定問題處於核心的位置。初審法院的設定所考慮的首要原則是提高司法效率,它要求初審法院的設定一方面能夠方便最基層的公民進行訴訟,並使處於較高審級的法院能夠在受理抗訴案件的數量和方便當事人訴訟之間達到一種均衡;另一方面也必須有利於訴訟程式的充分展開。而在抗訴法院和更高層次的法院的設定問題上,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統一的實現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基於這些因素,筆者認為原則上可以按縣、區級行政區劃設定簡易法院,但做適當的調整,較大的縣可以設兩個簡易法院,城市較小的區可以兩個區設一個簡易法院;原則上按地級市行政區劃設定地區法院;按省級行政區劃設定抗訴法院;同時,在地區法院內設定抗訴法院的巡迴審判庭,作為非常設審判組織,定期審理來自初審法院的抗訴、抗訴案件;而在中央一級設定最高法院,並在抗訴法院內設定最高法院的巡迴審判庭,同樣作為非常設審判組織,‘定期審理來自初審法院或抗訴法院的抗訴、抗訴案件。在各級法院的分工,即審級制度上,以簡易法院為適用簡易程式、特別程式審理案件的初審法院;以地區法院為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的初審法院;以抗訴法院為抗訴審法院;最高法院則通過有選擇地管轄部分法律審案件和特殊的抗訴審案件,主要實現維護法律統一的功能。
而審判組織內部構架的改革涉及審判委員會、合議庭、獨任庭等審判組織的構建,以及法院管理制度等相關問題的改革和法院內部各部分之間的協調運轉機制。審判委員會改革的方向應當是使之成為一個依照普通程式審理案件的大法庭,通過審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發揮其具有較高的審判能力和審判權威的作用;廢除法院的行政級別制度,取消法院院長職務而代之以首席大法官制度,取消審判業務庭庭長職務而分別代之以“刑事首席法官”、“民事首席法官”和“行政首席法官”制度,以強化合議庭的審判權力和審判功能。此外,在法院內部其他機構設定上,鑒於作為司法裁判機關的法院不具備司法裁判的執行所需要的條件和手段,同時也為了提高司法的公正、效率和權威,應當撤銷法院的執行機構,將執行權移交給司法行政部門。在法院內部設定法院事務管理局管理行政事務,業務上歸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並受其監督。
陪審製作為一種特殊的審判組織構架是一種有助於使審判獲得正當性的程式安排,它一方面被設定為訴訟當事人基於其公民權利而享有的一種訴訟救濟手段,另一方面也在訴訟活動中構成一種對於訴訟證明標準的判斷手段,因而具有重要的程式價值。實現陪審制度的價值目標需要一系列程式的和程式外的條件。根據我國訴訟程式構成的特點以及發展趨勢,重構陪審制度的理性選擇首先應當是賦予當事人以選擇陪審適用的權利,改進有關陪審員任職資格、產生方式及陪審審判適用範圍的相關制度,在此基礎上逐步加強陪審員在參審制中的作用,進而在條件成熟時實行有限制的陪審團制度。
法官是構成審判組織的基本因素,擔負著實現司法公正的重大使命,因而法官制度是審判組織構建的基礎。儘管兩大法系國家的法官制度具有不同的特徵,但都將有關法官的地位、任職資格、選拔和升遷,以及職業保障等制度作為法官制度的主要內容。1949年以後,我國法官隊伍的發展經過了三個階段,在總體上已經基本能夠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但法官的素質、法官的獨立性問題仍然是制約我國法官隊伍建設的基本問題。在現階段,重構我國的法官制度涉及到建立完善的法官選任制度、薪金和待遇制度、法官職能分類制度等一系列基礎性制度,並在此基礎上擴大法官在審判中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同時建立法官自律機制來完善法官的考評和彈劾制度,從而為審判組織的整體構建提供前提和基礎。
法院的內部構造包括審判、審判輔助和行政管理三大功能系統,其中審判輔助系統包括直接為審判組織提供程式性幫助的部門,而行政管理系統則是提供後勤服務的部門。儘管審判組織系統在法院內部構造中處於中心地位,但是法院審判職能的發揮卻是其內部各個系統整體運作的結果,因此,三大系統應當具有內在的整合性。重構法院運作機制的目標是通過組織和職能的分離而使法院內部各個系統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並且通過相互間的協調而使各個系統之間實現充分的整合,以達到最大限度地發揮法院整體審判功能的目的。
促進我國的審判組織制度完成傳統型向現代型的轉變,是審判組織改革的最終目標,這一目標必須通過整體性、綜合性的改革才能實現。我國在建立一種合理的司法制度乃至整個法律制度方面面臨著十分特殊的困難。這種困難不完全在於從立法上確立一整套所謂“現代型”的體制,還在於附著於大體制之中的具體的、甚至是相當細瑣的小制度是否也能夠得到確立,在於操作這種大體制與小制度的人們的觀念是否適應體制與制度的要求。因此,我國審判組織制度的改革還需要理論和實踐的多方努力。但是,在公正與效率這一時代主題之下,中國的審判組織制度一定能夠完成自己的歷史性嬗變。

目錄

導言
一、司法權及其組織形式
(一)憲政構架中的司法權
(二)司法權與司法審查制度
(三)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的司法權
(四)司法權的組織實現
二、司法公正的理念與審判組織的構建
(一)司法公正的價值理念
(二)司法公正的價值內涵
(三)司法公正的理念在審判組織中的實現
三、司法效率的理念與審判組織的構建
(一)司法效率的價值目標
(二)司法的社會效率和個別效率
(三)司法效率在審判組織中的實現
四、訴訟結構與審判組織的構建
(一)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訴訟結構
(二)訴訟結構與審判組織的構建
(三)中國的訴訟結構模式與審判組織的構建
五、外國審判組織的比較研究
(一)美、德、日、英、法國家的審判組織概況
(二)各國法院系統的組織結構和功能分析
六、中國審判組織現狀之檢討
(一)中國審判組織的古代傳統和近代轉型
(二)中國審判組織的現狀
(三)中國審判組織現狀的特點和問題
七、中國審判組織的重構
(一)審判組織重構的基本理念和功能指向
(二)法院的設定
(三)法院的審級管轄分工
(四)法院內部審判組織的改革
(五)審判組織改革的其他問題
八、審判組織視角下的陪審制度重構
(一)理論和實踐中的問題
(二)陪審制度的法律特徵和程式特徵
(三)中國陪審制度的重構
九、審判組織視角下的法官制度重構
(一)外國法官制度概述
(二)中國法官制度的現狀
(三)中國法官制度的重構
十、中國審判組織的運作機制
(一)審判輔助部門的構建和功能
(二)法院行政部門的構建和功能
(三)審判組織的功能整合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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