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罪因論

中國古代罪因論是指中國古代關於產生犯罪的原因的觀點、學說。主要有:(1)道德衰敗說。《莊子·天地》:“昔堯治天下,不賞而民勸,不罰而民畏。今子賞罰,而民且不仁,德自此衰,刑自此立,後世之亂,自此始矣。”《呂氏春秋·恃君覽》:“當堯之時,未賞而民勸,未罰而民畏,不知怨,不知說,愉愉其如赤子。今賞罰甚數,而民爭利,且不服。 德自此衰,利自此作,後世之亂,自此始。”這就是說,道德敗衰是造成犯罪的根源;重利貪慾,捐人利己,爾虞我詐,犯罪與刑罰應運而生。(2)勢力陳則劫奪之塗開說。道家學派的犯罪原因觀點,意思是說,權勢和貸利陳列在人們的眼前,必然引誘人們走上犯罪的道路。此語出自晉代葛洪《抱朴子·詰鮑》:“見可欲則真正之心亂,勢利陳則劫奪之塗開。”認為人的“真正之心”都讓物慾給攪亂了,經不住引誘就要走向犯罪。

(3)貨力為己謀用是作說。此說認為產生犯罪的根源是私有制。《禮記·禮運》:“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戶外而不閉。”這是說原始社會公有制的景象;而到私有制產生時,“今大道既穩,天下為家。……貨、力為己。……城郭溝池以為固。……以設制度,以立田裡,以賢勇知,以功為自。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說私有制是犯罪產生的總根源。(4)法令滋彰盜賊多說。老子的犯罪觀。老聃主張社會的一切政治、經濟生活,都要“惟道是從”、“無為而治”,事物發展順其自然、不要讓“禮”、“法”之類的人為的東西所左右。由此,他認為法律制定的越多越嚴明,盜賊之類的犯罪現象就越多;解決犯罪問題的根本辦法不在動用法律,而在統治者“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老子》第3章)。統治者貪圖貨利,必然引起貨利的爭奪,這些又要反映在法律制度中,這樣“法令滋彰,盜賊多有”(《老子》第57章)。(5)性善說。儒家學派觀點。孟珂認為,人生而有“四心”:惻隱之心、羞惡之心、辭讓之心、是非之心。”“四心”即“四端”是“性善”的起點,人需要通過修養、學習,使這種本性“擴而充之”,才能達到封建道德的準則。相反,如果人們放棄修養和學習,就會在社會外界的利慾引誘下,把原本的善心善性丟掉,這就會走向犯罪。宋朝的《三字經》提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習相遠”的“習相遠”指的就是受外界影響,而使本性發生異變,因而把防止犯罪完全寄托在教化上。(6)性惡說。法家學派的犯罪觀。旬況認為人性惡是產生爭奪、殘賊、淫亂的根源。“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亂生而禮義文理亡焉。”韓非認為人的本性就是“好利避害”,而改變這一本性靠教化是不行的,只能是嚴法而治,服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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