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區域經濟發展促進會

中國區域經濟發展促進會

中國區域經濟發展促進會(Promotion of Chinese regional economy development)成立於2004年,是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的全國性、非營利專業社會團體。中國區域經濟發展促進會的宗旨是: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貫徹執行國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充分發揮社團組織的作用,整合國內的經濟促進資源和力量,建立全國性的經貿往來交流平台;促進各地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戰略的實施,實施我國政府制定的經濟發展戰略;協助各級政府改善經濟建設環境、擴大對外宣傳,提高交流合作的質量;推廣多元化經濟促進產品;實現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為繁榮經濟、促進社會進步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區域經濟發展促進會
  • 外文名:Promotion of Chinese regional economy development
  • 時間:2004年
  • 性質:具有獨立法人的全國性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1、積極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發展方針政策,傳播和交流行業企事業單位深化改革、提高經濟效益的經驗,促進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
2、對行業經濟產業政策、市場運營等進行調查研究,為相關主管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3、策劃組織有關經濟學術論壇和展覽的相關活動,並且積極開展技術諮詢、交流、培訓和出國考察等工作;
4、協助各級地方政府邀請國內知名企業機構、駐華機構、國際組織、國際友人及專家學者出席當地重大活動,開展經濟文化交流;;
5、與地方政府開展多方面合作(項目、資金引進,重大項目論證,政府對外宣傳等),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6、承辦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委託交辦的工作及項目;

建設宗旨

促進會成立以來,積極貫徹中央政府“促進區域協調發展,逐步縮小區域發展差距”的有關方針;認真落實“加快前區域間生產要素和產業流動、轉移加快的有利時機,促進區域經濟優勢互補、協調發展”的戰略,與國內多個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合作,策劃組織了多場國內大型展覽交易會和行業高層論壇,充分為國內企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提供行業互動、展覽展示、交流學習、合資合作的平台。並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與全球多個國家的團體組織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同時,與開展了多方面合作,成功組織全國多個地方的企業、政府及其他團體組織赴美洲、歐洲、亞洲等地考察,為行業團體、個人提供合作、交流、學習的機會。我們一貫秉承“誠信為本,嚴謹高效"的宗旨,致力於促進中國與世界各國間經濟文化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業務範圍

(一)組織與提供經濟技術合作信息與諮詢服務;
(二)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經貿合作理論研討與投資項目洽談;
(三)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經濟技術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
(四)通過舉辦洽談會、研討會及相關展會,推動區域經濟合作與發展;
(五)組織編輯出版相關刊物;
(六)促進與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與技術培訓;
(七)表彰優秀經貿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評審優秀論著和成果;
(八)組織國內外企事業單位開展商務考察、經貿交流等活動;
(九)組織與開展與國際經貿合作有關的各項社會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中文名稱為中國區域經濟發展促進會,英文譯名為Promotion Of Chinese Regional Economy Development,縮寫為POCRED。
第二條:中國區域經濟發展促進會是由貿促會有關領導、從事國內經貿與合作的機構、專業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聯合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促進我國國內區域經貿合作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中國區域經濟發展促進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宏揚科教興國戰略,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積極促成各類合作,以加速和諧社會建設。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組織與提供經濟技術合作信息與諮詢服務;
(二)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經貿合作理論研討與投資項目洽談;
(三)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經濟技術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
(四)通過舉辦洽談會、研討會及相關展會,推動區域經濟合作與發展;
(五)組織編輯出版相關刊物;
(六)促進與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與技術培訓;
(七)表彰優秀經貿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評審優秀論著和成果;
(八)組織國內外企事業單位開展商務考察、經貿交流等活動;
(九)組織與開展與國際經貿合作有關的各項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中國國際經濟發展促進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申請加入中國國際經濟發展促進會成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團體會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全國性部門與行業,從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機構和學術團體,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履行入會程式,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個人會員:
具有中級職稱(或相當水平)以上的從事國際、國內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履行入會程式,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3、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在本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和表決權;
b、參加本會的活動;
c、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d、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e、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4、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b、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c、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d、按規定交納會費;
e、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退會與除名: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1、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理事;
C、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決定並提出本會終止事宜;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2、本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需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3、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4、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5、理事會原則上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的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6、理事會的職權:
a、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b、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長、秘書長;
c、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d、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e、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f、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g、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h、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i、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a、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b、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1、3、5、6、7、8、9項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c、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到會2/3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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