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區域品牌經濟發展促進會

新疆區域品牌經濟發展促進會(簡稱BPC)以下簡稱“自治區品牌促進會”於2012年8月5日在新疆人民大會堂宣告成立,註冊會員企業一百多家,協會自成立起來,多次成功舉辦了新疆品牌節、新疆經濟高峰年會、品牌星級認證等多項品牌活動。目前自治區品牌促進會是新疆品牌活動與傳播第一平台。 自治區品牌促進會是由關心新疆經濟發展和支持新疆品牌建設的企業家、學者、經濟學家、品牌專家以及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階層人事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及以推進“新疆產業品牌化、品牌新疆產業化”的社會團體組織。 促進會現聯合疆內外品牌專家400餘人,合作媒體百餘家,會員單位500多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區域品牌經濟發展促進會
  • 簡稱:BPC
  • 性質: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 目標:促進新疆大開發、大發展
成立意義,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成立意義

自治區品牌促進會以促進新疆大開發、大發展為目標,為政府、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之間搭建促進的平台,通過品牌會議進行品牌經濟的交流,用先進的品牌理論研究和品牌理念,引領新疆品牌發展的潮流,使企業更加重視品牌理念、參與品牌建設、分享品牌收益,用系列活動和專業品牌服務,提攜發展中的品牌,推動潛力品牌,以帶動新疆品牌整體崛起,助推新疆品牌經濟發展。
自治區品牌促進會有“品牌顧問專家委員會”這個豐富資源的後盾為廣大會員提供和支援品牌領域最新的諮詢和最有效力的資源。屆時,自治區品牌促進會將為不同行業的各會員企業提供行之有效、富於創新的綜合品牌諮詢服務,系統、專業的幫助客戶維護、建設和提升企業的品牌形象,主要以“品牌諮詢、行銷諮詢、創意設計、公關活動、媒介推廣”五大服務為核心,以“品牌會議”進行拉動品牌價值的提升,為企業提供展示平台。協助客戶在新疆內建立、更新及強化其品牌價值。
自治區品牌促進會是新疆品牌標準的推動者、執行者和捍衛者,是新疆自主品牌的代言人,是國內外品牌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平台。

建設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偉大旗幟,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現代文化為引領,緊緊圍繞新疆大開發、大發展的目標,用政府、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之間搭建促進的平台進行品牌經濟的交流;用先進的品牌理念和品牌理論研究,引領新疆品牌發展之潮流,使之重視品牌理念,參與品牌建設,分享品牌收益;用系列活動和專業品牌服務,提攜發展中的品牌,推動潛力品牌,以帶動新疆自主品牌整體崛起,助推新疆品牌經濟發展。

業務範圍

(一)、通過品牌研究、品牌活動、品牌傳播、品牌公益等方式,為新疆品牌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搭建和完善“新疆品牌活動與傳播平台”。
(二)、整合企業、媒體、學界、資本等資源,打造新疆品牌界的“宣傳”、“交流”、“合作”、“提升”和“融資”等五大平台。
(三)、為新疆產業打造知名品牌服務,為知名企業創建世界品牌服務,是新疆品牌標準建設的推動者、執行者和捍衛者,並將努力成為新疆自主品牌的代言人。
(四)、著力探尋自主品牌發展路徑,提升自主品牌競爭實力,推動新疆自主品牌群體崛起,使品牌為新疆的經濟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五)、是有關政府部門和機構推動品牌工作的助手。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區域品牌經濟發展促進會,簡稱:“品牌促進會”。英文名稱:XinjiangUygurAutonomousRegionofeconomicdevelopmentcouncilforthepromotionofregionalbrand。簡稱:XJBPC。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區域品牌經濟發展促進會,是由政府、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主流媒體及其他社會各界熱心人士,關心新疆經濟發展和支持新疆品牌建設的企業家、學者、經濟學家、品牌專家以及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階層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是推進“新疆產業品牌化,品牌新疆產業化”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偉大旗幟,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現代文化為引領,緊緊圍繞新疆大開發、大發展的目標,用政府、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之間搭建促進的平台進行品牌經濟的交流;用先進的品牌理念和品牌理論研究,引領新疆品牌發展之潮流,使之重視品牌理念,參與品牌建設,分享品牌收益;用系列活動和專業品牌服務,提攜發展中的品牌,推動潛力品牌,以帶動新疆自主品牌整體崛起,助推新疆品牌經濟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登記管理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址:新疆烏魯木齊市友好北路225號宏運大廈25G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通過品牌研究、品牌活動、品牌傳播、品牌公益等方式,為新疆品牌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搭建和完善“新疆品牌活動與傳播平台”。
(二)、整合企業、媒體、學界、資本等資源,打造新疆品牌界的“宣傳”、“交流”、“合作”、“提升”和“融資”等五大平台。
(三)、為新疆產業打造知名品牌服務,為知名企業創建世界品牌服務,是新疆品牌標準建設的推動者、執行者和捍衛者,並將努力成為新疆自主品牌的代言人。
(四)、著力探尋自主品牌發展路徑,提升自主品牌競爭實力,推動新疆自主品牌群體崛起,使品牌為新疆的經濟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五)、是有關政府部門和機構推動品牌工作的助手。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機關團體、各類企業、社會組織及社會各界人士,擁護本會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詳細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交納會費;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與牌匾;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力;
(三)獲得本會服務之權力;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力;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之權力;
(六)獲得本會書刊資料和檔案資料之權力。
第十一條、會員需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協助本會開展工作或完成本會交辦工作;
(四)自覺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並收回會員證和牌匾。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由理事會會議討論給予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方能展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並報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秘書處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做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對各機構實行監督和管理。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協會工作計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各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
(十一)出版協會刊物,組織企業進行經驗交流。
(十二)評選出先進個人會員和先進單位會員。
(十三)增補理事。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情。
第十九條、理事會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生效,其決議須經到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內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所列的十四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一)提出需要由理事會討論的各項議案和工作計畫。
(二)指導本協會秘書處工作。
(三)分工負責本協會設立的各機構和專項任務。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名譽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接受本協會領導或常務理事會委派的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培訓、辦學、諮詢、中介、展覽等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編輯出版專刊或書籍等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的主要用途為:
(一)支付本協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二)必要的辦公開支;
(三)技術比賽、技術培訓以及專業會議開支;
(四)展開行業調查、專題研究及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的開支;
(五)外事活動開支;
(六)其他必要的開支。
第三十一條、本協體的經費按照《社會團體管理條例》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資、資助的,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大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與2012年8月5日在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協定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自治區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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