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2月21日文化部出版局發布《中國出版紙張公司紙張供應辦法》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出版紙張公司紙張供應辦法
- 發布單位:文化部
- 發布日期:1983-12-21
- 生效日期:1984-01-01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契約,第三章 直接結算,第四章 統一結算,第五章 質量和殘短問題,第六章 代印和地方用紙,
簡介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12-21
【生效日期】198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12-21
【生效日期】198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國出版紙張公司紙張供應辦法
(1983年12月21日文化部出版局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新聞出版用紙的調撥供應工作,更好地為出版事業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出版紙張公司(以下稱紙張公司)負責全國新聞出版用紙的計畫、分配和中央新聞出版單位用紙的供應工作。凡由紙張公司安排供應的紙張,應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紙張公司供應新聞出版用紙,分為“直接結算”和“統一結算”兩種方式。“直接結算”是在紙張公司的訂貨指標內,安排由紙廠發給用紙單位收貨,由紙廠同用紙單位直接結算紙款和運雜費;“統一結算”是由紙張公司統一同紙廠結算紙款和運雜費,用紙單位到紙張公司提貨,或由紙廠直接發給用紙單位收貨。一個用紙單位,原則上只能採取一種結算方式。
第四條進口紙實行統一結算的供應方式。由港口直發用紙單位收貨者,按照《進口紙到貨驗收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由紙張公司倉庫(包括租用倉庫,下同)供貨者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契約
第五條用紙單位收到分配指標的通知後,應在5天內填寫分品種、規格、克重和使用月份的用紙計畫;有外地用紙者,應另列出分地區數和代收貨單位、到站名稱,送交紙張公司。
第六條紙張公司將各單位報來的用紙計畫匯總平衡後,編制具體的供應方案,並分別和用紙單位簽訂供應契約。增加指標時應補簽供應契約。
調給各省、市的地方用紙,也應簽訂供應契約。
由港口直發用紙單位收貨的進口紙,按照《進口紙到貨驗收結算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以紙張公司安排供貨的書面通知代替供應契約。
調給各省、市的地方用紙,也應簽訂供應契約。
由港口直發用紙單位收貨的進口紙,按照《進口紙到貨驗收結算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以紙張公司安排供貨的書面通知代替供應契約。
第七條供應契約簽訂後,供需雙方應保證按契約執行,承擔經濟契約法和國家經委頒發的《工礦產品契約試行條例》規定的經濟責任。
第三章 直接結算
第八條用紙量較大,具備收貨、儲存條件,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按照直接結算方式供應。
第九條直接結算的用紙單位,自己負責催貨。交貨中的殘短和質量等問題,直接和供貨單位聯繫辦理,並抄告紙張公司,紙張公司應予以協助。
第十條如因生產和運輸發生較大問題不能及時供貨,在不增減全年供貨指標的前提下,需要臨時接濟時,可報請紙張公司動用行政儲備紙予以接濟。
第十一條動用和輪換行政儲備紙時,按照統一供應價格在儲備庫交貨。需要轉運時,運雜費由用紙單位負擔。
第十二條紙張公司對實行直接結算的用紙單位,按其全年用紙總數,按季平均收取定額管理費,以彌補行政儲備費用開支。
定額管理費的費率按照行政儲備紙實際發生的費用,除以當年用紙總數,一年核定一次。
繳納定額管理費的用紙單位,動用行政儲備紙時,不另加收管理費。
定額管理費的費率按照行政儲備紙實際發生的費用,除以當年用紙總數,一年核定一次。
繳納定額管理費的用紙單位,動用行政儲備紙時,不另加收管理費。
第四章 統一結算
第十三條統一結算是由紙張公司統一收貨、統一結算紙款。紙張公司按照和用紙單位簽訂的供應契約,按月撥給用紙單位,並過戶代用紙單位儲存,用紙單位需用時自己提取。
第十四條用紙單位應是在人民銀行開戶的獨立核算單位,單位名稱和銀行帳戶應該一致。如暫時尚未開戶,由上級機關或其他單位承付紙款時,應在契約上寫明承付款單位的戶名、開戶行、帳號,並由承付款單位蓋章。如因戶頭或帳號不符造成退票時,一切經濟損失由用紙單位負擔。
第十五條統一供應價格是紙廠出廠價加統一定額運費。統一定額運費包括紙廠發貨和紙張公司入庫的運雜費、貸款利息、過戶前的倉租和保險費,以及紙張公司辦理紙張供應業務的管理費。因各紙廠的遠近運程不同,每年訂貨數量變化較多,統一定額運費的費率應按照當年情況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六條由紙張公司安排從紙廠直接發給用紙單位(或用紙單位委託的收貨單位)收貨者,發貨運雜費由紙張公司支付;運到當地車站(碼頭)以後所發生的卸火車(船)費和車站(碼頭)的堆存費,以及市內運雜費均由用紙單位支付。用紙單位到紙張公司倉庫提貨者不另交裝車費。
第十七條紙張公司按照供應契約規定的用紙月份,於每月7日開始分兩次辦理調撥過戶手續,憑調配單(代收據)向用紙單位托收紙款。
第十八條調撥過戶以後,由紙張公司倉庫(包括在太平橋東庫、太平橋西庫、太平橋切紙廠和西局大隊倉庫)代用紙單位保管的紙,用紙單位可開提紙單到倉庫提取。紙張公司租用的倉庫只對公司一個戶頭。提紙時必須先到紙張公司領取提紙單,持往存紙倉庫提紙。
提紙單由紙張公司統一印製,用紙單位需用時收取工本費。使用提紙單,必須加蓋公章,一車紙開一張提紙單,一次提清。
提紙單由紙張公司統一印製,用紙單位需用時收取工本費。使用提紙單,必須加蓋公章,一車紙開一張提紙單,一次提清。
第十九條調撥過戶以後代用紙單位保管的紙張,用紙單位應按月交付保管費。因為租用倉庫的計費辦法不一致,為統一收費標準,不論存在哪個倉庫,統一按照紙張公司的計費辦法,按月底結存數核收一個月的保管費。
第二十條供應契約簽訂以後,用紙單位如需調換品種、規格、克重和改變用紙時間,應提出書面意見。紙張公司可根據資源情況,儘量予以協助。如需改產,應和紙廠協商,改產的紙如不是通用規格,交貨後應全部撥交用紙單位。變更或改產沒有落實之前,仍應按原契約執行。
第二十一條用紙單位要求改變用紙地點時,應在用紙月份的前40天申請變更。如果當年訂貨已全部入庫需要轉運時,轉運時發生的費用由用紙單位負擔。
第五章 質量和殘短問題
第二十二條統一結算紙款,直發用紙單位收貨的紙張,收貨單位應注意檢驗質量,發現問題應書面通知紙張公司並抄告紙廠,紙張公司負責和紙廠協商解決。
第二十三條用紙單位到紙張公司倉庫提紙時,對所提紙張的品種、規格、件數、散裝紙的台數和每台紙的令數要當場點清。捲筒紙無包裝、殘深超過10毫米者不出庫(殘深在10--30毫米者,需要利用時,按九八折計價),平版紙散件不出庫。
第二十四條運到用紙單位以後發現內在的質量問題和細數短缺,應保留合格證,儘可能保留部分包裝原狀,通知紙張公司,紙張公司應及時派人檢驗。屬於紙廠責任者,由紙張公司負責向紙廠交涉處理;屬於紙張公司加工切紙責任者,由紙張公司負責解決。
第二十五條進口紙的質量和殘短問題,由港口直發用戶收貨者,按照《進口紙到貨驗收結算辦法》辦理。倉庫提貨者,參照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代印和地方用紙
第二十六條中央出版單位委託地方代印書刊用紙,如因代印任務變動,影響到和紙張公司簽訂的供應契約需要增減時,應按照《新聞出版用紙管理辦法》關於增減指標的規定執行。如需改變用紙地點,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由紙張公司調給(包括借用)省、市的地方用紙和代印用紙,安排由紙廠直接供貨者,按紙張公司統一供應價格結算。由紙張公司庫存中供貨者,按照統一供應價格加收3%的管理費,需要轉運者,運雜費由用紙單位負擔。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於1984年1月1日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