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一、在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
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
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
市紀委監察委共設16個內設機構,分別是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審查調查協調指揮室(追逃追贓室)、第一至第三監督檢查室、第一至第三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信息技術保障室。另設1個機關黨委。
派駐機構
市紀委監察委共設16家派駐機構和1家派出機構,分別是派駐市委辦公室、市人大機關、市人民政府機關、市政協機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組、派出市委直屬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
事業單位
市紀委監察委下設直屬事業單位:隨州市警示教育中心(隨州市紀檢監察信息中心)。
現任領導
書記
吳曉軍:中共隨州市委常委、中共隨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副書記
李居正:中共隨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隨州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朱漢英:中共隨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隨州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葉建榮:中共隨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隨州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紀委常委
潘旭:中共隨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隨州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余軍民:中共隨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隨州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童強:中共隨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隨州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汪濤:中共隨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隨州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後國剛:中共隨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
瞿群:隨州市監察委員會委員。